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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45:30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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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联审制度,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委员会;
  3、商贸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的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经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同时,联办责任单位应立即通知各相关单位窗口落实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预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一联存窗口。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责任单位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纪要由联办责任单位负责起草。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1、2两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持或委托中心主任主持。
  2、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经与中心商定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
  3、联审会议要求。
   (1)责任单位要指导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将联审资料送达相关单位窗口。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办结。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研究通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联审会议涉及到的未进中心的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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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0]鲁人字第91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与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1990]鲁人字第26号文)一并执行。
  关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补助金问题仍按(1990)鲁人字第26号文执行。(1990)鲁人字第26号文第三条,按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人  事  部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O年九月八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