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全州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鼓励村民积极承包宜林荒山进行造林,培植沙区林木植被。
第六条 国有林场和林区乡村应建立护林组织,划分林木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乡村集体林木实行专人管护责任制。
铁路、公路、渠道两旁、水库周围,城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厂矿、部队、农(牧)场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经营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林木,严格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乡村集体统一规划种植的成片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的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采伐许可证,报州林业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所有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林业部门批准,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外,应根据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产建设必须占用林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手续。
(一)占用或征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或征用林地10-30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占用或征用林地30-2000亩的,经县、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将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给予补偿。补偿办法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或收购林副产品。
第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金、采石、挖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区开垦、放牧、砍柴。
第十二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林区护林联防组织,设置防火设施,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扑救。
祁连、仙米林区为自治州重点防火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生产用火或经批准林区野外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用后熄灭余火。
第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对出入境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境,必须持有运输证明。
(一)国有林场应严格管理,加强木材出境检查。木材出场,以该场检尺单、发票和出境证明为运输凭证。
(二)乡村集体木材出境,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林区实际和有关规定,划出部分宜林荒山荒地,让林区群众造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木谁造谁有。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村民委员会在林场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群众进行林副业生产活动,增加收入。
国有林场可根据森林资源,给林区群众批售一定数量的民用材和薪炭材。
第十六条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以及防火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较轻的,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盗伐国有林场木材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者,其他地区木材0. 5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的10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10倍的罚款;盗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
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二)滥伐国有林场林区木材5立方米以下,幼树100株以下,其他地区木材2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除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滥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毁坏幼树1株,砍1栽10,并处以造林费用1-3倍的罚款。
(四)毁坏灌木林和禁牧沙区林木、植被的,按被毁坏面积或株数罚款,其处罚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毁林开荒、采金、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或因采种、砍柴和放牧等毁坏森林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所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拒不接受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护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林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西宁市人 民政府令第66号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 政审批项目》,已经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2项)
┌──┬─┬─────────────┬──────────────┬────────┐
│ 部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门 │号│ │ │ │
├──┼─┼─────────────┼──────────────┼────────┤
│西宁│ │ │ │ │
│市发│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 │
│展计│1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国发[2004]16号 │
│划委│ │ │999]1074号) │ │
│员会│ │ │ │ │
├──┼─┼─────────────┼──────────────┼────────┤
│市经│2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贸委├─┼─────────────┼──────────────┼────────┤
│(安│ │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 │
│全生│ │ │理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
│产监│3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省质监局(青经贸易[2003]53│省政府令第43号 │
│督管│ │ │4号) │ │
│理)│ │ │ │ │
├──┼─┼─────────────┼──────────────┼────────┤
│ │4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2]24号 │
│ │ │特行许可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5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3]5号 │
│ │ │业及个体工商户备案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6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国发[2003]5号 │
│ │ │ │安部令24号) │ │
│ ├─┼─────────────┼──────────────┼────────┤
│ │7 │公共汽车站和长途车站路线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省政府令第43号 │
│ │ │站点设立 │第12条(国发[1998]19号) │ │
│ ├─┼─────────────┼──────────────┼────────┤
│ 市 │8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国发[2004]16号转│
│ │ │ │法》第32条(主席令第8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9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转│
│ 公 │ │ │988]19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10│停车场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 │
│ │ │ │988]19号) │ │
│ 安 ├─┼─────────────┼──────────────┼────────┤
│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局 │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转│
│ │13│核发 │发[1984]15号) │经贸委、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
│ │ │ │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发[2004]16号转│
│ │1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合作社总社关于加强烟化爆竹安│部门实行安全生产│
│ │ │ │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许可证管理 │
│ │ │ │)102号 │ │
├──┼─┼─────────────┼──────────────┼────────┤
│ │15│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民政部令第1号) │ │
│ 民 ├─┼─────────────┼──────────────┼────────┤
│ 政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 │
│ 局 │16│城建建筑物名称审核 │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国发[2004]16号 │
│ │ │ │252号) │ │
├──┼─┼─────────────┼──────────────┼────────┤
│ 市 │ │ │ │ │
│ 司 │17│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国发[2004]16号 │
│ 法 │ │ │19条(司法部令第59号) │ │
│ 局 │ │ │ │ │
├──┼─┼─────────────┼──────────────┼────────┤
│ │18│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省政府令第43号 │
│ 市 │ │ │事部[1996]98号) │ │
│ 人 ├─┼─────────────┼──────────────┼────────┤
│ 事 │ │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 │
│ 局 │19│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999]第99号) │ │
├──┼─┼─────────────┼──────────────┼────────┤
│市劳│ │ │ │ │
│动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
│社会│20│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城镇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省政府令第43号 │
│保障│ │ │990]76号) │ │
│ 局 │ │ │ │ │
├──┼─┼─────────────┼──────────────┼────────┤
│ 市 │2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建 │ │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设 ├─┼─────────────┼──────────────┼────────┤
│ 局 │22│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 │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令248号) │ │
├──┼─┼─────────────┼──────────────┼────────┤
│ │23│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 │线路班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报│《关于小公共汽车报废更的补充│ │
│ │24│废、更新审批 │(暂行)规定》(宁交字[2003]│ │
│ 市 │ │ │84号) │ │
│ ├─┼─────────────┼──────────────┼────────┤
│ 交 │25│出租汽车在外从事起、讫点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 │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通 ├─┼─────────────┼──────────────┼────────┤
│ │26│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局 │ │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 │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 │
│ │27│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国发[2004]16号 │
│ │ │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建成[199│ │
│ │ │ │4]329号)》 │ │
├──┼─┼─────────────┼──────────────┼────────┤
│ 市 │ │ │ │ │
│ 农 │28│乡镇企业登记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牧 │ │ │ │ │
│ 局 │ │ │ │ │
├──┼─┼─────────────┼──────────────┼────────┤
│ 市 │ │ │ │ │
│ 水 │29│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与城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务 │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 │158号) │ │
│ 局 │ │ │ │ │
├──┼─┼─────────────┼──────────────┼────────┤
│ │30│个体演员中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 │
│ │ │营许可证 │院令第229号) │ │
│ 市 ├─┼─────────────┼──────────────┼────────┤
│ 文 │3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改│
│ 化 │ │ │院令第229号) │为告知性备案 │
│ 局 ├─┼─────────────┼──────────────┼────────┤
│ │32│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0条(政府令14号) │ │
├──┼─┼─────────────┼──────────────┼────────┤
│ 市 │ │ │ │ │
│ 卫 │33│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发[2004]16号 │
│ 生 │ │许可 │ │ │
│ 局 │ │ │ │ │
├──┼─┼─────────────┼──────────────┼────────┤
│市人│34│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口与│ │用 │ │ │
│计划├─┼─────────────┼──────────────┼────────┤
│生育│ │ │ │ │
│委员│35│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会 │ │ │ │ │
├──┼─┼─────────────┼──────────────┼────────┤
│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方税│36│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几个业务知识问题的通知》(国│国发[2004]16号 │
│务局│ │ │税发[1994]250号) │ │
├──┼─┼─────────────┼──────────────┼────────┤
│ │37│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市环│38│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储存│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境保│ │、转移、处理 │ │ │
│护局├─┼─────────────┼──────────────┼────────┤
│ │3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记 │ │ │
├──┼─┼─────────────┼──────────────┼────────┤
│ │40│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
│ 工 ├─┼─────────────┼──────────────┼────────┤
│ 商 │ │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 │
│ 局 │41│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19│国发[2004]16号 │
│ │ │ │96.12.3 │ │
├──┼─┼─────────────┼──────────────┼────────┤
│ 市 │ │ │西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占用城市道路有市│
│ 城 │42│集贸市场的设置审批 │设置集贸市场设置审批管理有关│政设施管理部门报│
│ 管 │ │ │事宜的通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局 │ │ │ │ │
└──┴─┴─────────────┴──────────────┴────────┘
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
│部│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门│号│ │ │ │
├─┼─┼────────────┼──────────────┼────────┤
│市│ │ │ │ │
│规│ │ │ │ │
│划│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建│ │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设│ │ │ │ │
│局│ │ │ │ │
├─┼─┼────────────┼──────────────┼────────┤
│ │2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 │ │件审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市├─┼────────────┼──────────────┼────────┤
│交│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培│ │
│通│3 │资格 │训管理规定》第2条、第8条(交│ 国发[2004]16号 │
│局│ │ │通部令第7号) │ │
│ ├─┼────────────┼──────────────┼────────┤
│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国发[2004]16号 │
│ │ │格认定 │(交通部令第11号1996) │ │
├─┼─┼────────────┼──────────────┼────────┤
│市│ │ │ │ │
│气│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 16号 │
│象│ │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象局令第5号)国发[2004] │ │
│局│ │ │ │ │
├─┼─┼────────────┼──────────────┼────────┤
│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
│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
│家│6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发[2004]16号 │
│税│ │得税审批 │〉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
│务│ │ │) │ │
│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