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04:25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 (以下简称麦乳精)的卫生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提高质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麦乳精系指用麦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经灭菌、干 燥加工制成。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麦乳精生产厂(车间)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 麦乳精生产的全部工艺过程,都应做到文明生产,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工 具、容器与包装材料必须无害无奉。
  第五条 生产制做麦乳精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进厂与使用前生产厂 应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麦乳精应尽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 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麦乳精生产。  第八条 在采用新工艺、新原料及试制麦乳精新品种时,应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投产。
  第九条 制做麦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装物品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 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库保管,仓库应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防止霉变和消除虫害,并经常 保持清洁。
  第十条 麦乳精包装上应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营养成分、保 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装要严密完整。
  第十一条 生产厂应设立检验室,实行检验合格后出厂的制度,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 格的麦乳精不准出厂,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 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销售单位应将麦乳精置于阴凉通风处,采取以销定货,勤取快销。凡有结块、生虫的 麦乳精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 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
一、各级国营报社;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以及聘任通讯员费用;
二、报纸或其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委托外厂代印所发生的纸型航运、传真、印刷等费用;
四、因故发生的重制、重排、重印、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凭费和修理费;
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材料、书刊及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
十、报纸和其他产品退换的费用,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及管理费,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十一、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三、按规定支付的损耗报费、宣传推广费、自办发行费用(包括自办门市部费用),以及报纸代销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十四、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电报电话费、电传费、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外事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报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
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按规定支付的广告组稿费和报社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聘任通讯员等费用,应由报社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在成本中开支。
第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资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消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印刷报纸用的自备纸张、油墨等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照像用的胶片、药液,装订用的铁丝及各类粘着胶等。报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
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第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及家具用具等。有些物品价值虽然高于(200元、500元、800元)规定限额,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的
,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具体划分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
第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磨损,按规定的折旧率(或标准)提取,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
第九条 按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凭费,是指产权不属于本报社,按照国家有关租凭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报社成本中支付的各项租凭费用。凡已支付了租凭费的固定资产,租凭方不得提取折旧费,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费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的租
凭项目中,用其他资金支付的租凭费部分。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可按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并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
理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报社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
二、为进行技术开发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报社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列入成本;
三、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报社营业外列支,不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的报社编辑生产等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
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退休费、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专用基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报社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报社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报社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以及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报社生产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报社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金以外,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都不得列入成本,按同级财政机关批准的奖励标准在报社留利中开支。
第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报社职工工资总 额扣除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后的数额的2%提取,未成立工会的报社文体活动费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修复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
四、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
应在取得债务方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按损失净额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用技术使用费以及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报社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报社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
有关费用,可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报社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第3年起,报社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报社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报社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报社的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按下列办法开支:
一、报社的报纸赠阅费,是指报社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留作内部用的工作报纸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单位的样报费用。内部工作样报和赠送给有关单位的样报应严格控制,经社长批准,按报纸定价扣除发行折扣后转帐;
二、内部刊物费,是指报社为编辑、发行业务出版的内部刊物所发生的纸张材料、稿酬和印刷等费用,有收入的应将收入抵支出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报社留用的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
三、应由报社自有专用基金中开支的建筑税、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应交的奖金税;
四、报社认购的国库券支出;
五、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的部分,又未按规定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的各项费用;
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七、应在报社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应在销售收入中列支的锐金和支付给发行部门的发行费用;
九、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
十、与本报社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报社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报社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报社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报社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报纸成本的核算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计算对象:
一、报纸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二、报纸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分步法。
第二十四条 报社所属印刷厂是按照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费用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方法可根据情况采取品种法(简单法)作为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报纸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报纸总印张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报社,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3%的损耗计算摊销数。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报社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并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
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报社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报纸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报社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
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
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一、报纸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报纸印刷完毕可供发行部门发行的数量。
二、印刷厂其他产品的在产品与产成品的划分界限规定为:
(一)各类印刷排版产品以付型为产成品,未付型的为在产品。
(二)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以打样签证为产成品,未签证的为在产品。
(三)各类印刷产品,以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者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作在产品。
(四)各类装订产品以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为产成品,在此以前的为在产品。
(五)其他产品以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者作为产成品,在此以前均作为在产品。
(六)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三、报社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印刷厂要根据设备生产能力,通过制定纸耗及其他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和车间经费计划,制定可比成本下降率和计划生产成本指标。
四、报社年度成本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考核报社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报社不得突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指标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五、报社季度、月份成本计划,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要求编制,由报社领导批准后执行,季度成本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六、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报社按财政部的要求,根据本报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一条 报社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报社在社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报社编制的成本计划是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报社在每年年终前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执行情况,通过对下一年报纸发行的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计划。
二、报社的编辑部门和经理部门应按当年各项费用情况,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编辑费和管理费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报社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都必须把报社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按月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折,按年、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报社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报社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报纸发行情况,读者对报纸的意见,以及印刷质量和纸张等材料的资源及价格情况,并据以制定降低成本,提高报纸质量和时效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报社在社长、总会计师领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如下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对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
二、计量验收。建立健全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和计价制度,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计量、验收,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都要配备齐全,并须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
三、财产、物资盘存。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原始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物资收发和领退、零部件、在产品、半成品的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与发出,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做好完整、真实、清楚、准确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报社的社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和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成本任务,对报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督促财会部门将成本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完成各自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报社的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报社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社长组织领导报社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报社的经济效益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研究解决。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报社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报社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报社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定额和社内计划价格;
三、编制报社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四、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 按规定报社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下列各项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执行:
一、编辑部门加强编辑审查,认真审稿,减少拆版损失,防止由于编辑差错造成废品损失,严格控制组稿采访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内部刊物,负责制订稿费发放标准,控制稿费发放范围,节约各项编辑费用;
二、发行部门负责与邮局等发行单位联系,了解报纸发行情况,编制各种报纸发行计划,降低宣传推广等费用;
三、广告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广告,编制广告计划,精心设计,合理利用版面,降低广告业务费用,积极催收广告费,减少坏帐损失;
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高度,提高工时利用率,减少停工、窝工损失,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在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流失;
五、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的数据;
六、技术、工艺部门负责搞好产品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和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七、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对产品的检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八、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检查纸张等各项物资消耗定额,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订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费用;
九、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保证各项设备正常运转,组织设备维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保养费用;
十、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气、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
十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订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控制工资、福利和奖金的支出,编制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和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
动保护费用开支;
十二、经管部门要加强报社管理费的管理和控制,节约经费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审批报社的年度成本计划;
二、审查报社的成本报表;
三、总结和推广交流成本管理的经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四、督促报社认真执行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二条 报社社长、总会计师负责对报社的成本进行下 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报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惩的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报社成本管理进行下列检查和监督: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社,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报社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报社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
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和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报社领导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五十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但没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报社和个人,由上级和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政府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实施。过去有关国营报社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同时作废,相抵触的部分,以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报社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印刷厂等企业的成本管理,按《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报社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出版社、印刷厂,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外,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87年8月1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9月20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