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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7:16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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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枣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条 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否决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指标分值比重不低于60%。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在计算中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客观因素(含公用企业政策性因素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否决指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完成情况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指标,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提取绩效工资;同时,该指标也作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指标,凡是做到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贡献较大的,市国资委将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奖励基金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指标按有关法律规定考核。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协商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市国资委确认。
  (三)企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其中:一部分从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分档计提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一部分由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行业、企业特点在责任书中约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兑现标准建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副职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参照正职确定不同系数比例,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没有经过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企业领导人员,不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不得按企业领导人员标准兑现基薪和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政策因素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纳入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业务指标范围,分值比重一般不低于业务指标总分值的30%,由市国资委按照市目标考核办公室统一部署制订下达和检查考核。对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好、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的受托主管部门,由市国资委向市政府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和各区(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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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1〕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居)两委成员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7周岁;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

  第八条 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乡镇(街道)配合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选聘的具体工作。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居)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居)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街道)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乡镇(街道)民政办汇报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分担一半。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津贴发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6日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提高对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药品、器械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目前非典防治中从城市到农村各环节、各关口所需药品和器械的质量。坚决防止由于药品、器械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防治工作中不良后果的出现。

  二、在加强农村用药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加大力度,净化农村药品市场
  在对农村用药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农村防治非典用药品和器械的监管,确保农村中一旦出现非典疫情,能够确保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质量。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的工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结合我局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防治药品加强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以“铲除窝点,取缔非法经营”为重点,结合防治非典中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坚决扫除非法生产的窝点,取缔非法经营。

  (二)重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农村药品器械零售企业、计生服务站中的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器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购进记录和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以及药品、器械的质量是否合格。应采取省(区、市)统一安排,集中行动,突击检查的方式;
  重点对市、县药品批发企业和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的购销记录和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及药品质量是否合格;
  重点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防治非典主要使用的中药材质量;
  重点对重点监控地区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控和检查。监督检查防治非典相关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药品、器械质量是否合格;
  重点对农村地区的药品宣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不实、夸大疗效的药品宣传和广告;
  对农村用药的监督,要注意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辅以药品抽验,推广药品快速鉴别方法。要结合这次防治工作的实践,不断总结、研究和完善对农村用药监管的新经验、新机制。

  (三)完善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政策,引导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该企业设有门店的乡镇的医疗机构、诊所、药店配送药品;满足农村防治非典所需药品、器械的供应。

  (四)省级药监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农村诊所(卫生室、卫生站等)的用药目录,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五)对涉及的卫生材料及制品(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规范快速供货通道,鼓励连锁药店供应,以适应农村防治需要。
  积极提供防治所需相关产品质量诚信度高的合法生产、供应企业信息,规范进货渠道。
  对县、镇定点防治医院,注意加强对配备的医用呼吸机、床旁X线机等产品的质量监督。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适应农村防治非典药品和器械监督工作的需要。
  加强对农村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使用药品,提高农村合理用药水平。
  加强对农村防治用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情况立即按规定报告。

  三、规范农村防治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省、市、县药监部门要确保渠道畅通,县级药监部门要在基层农村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防治非典药品质量信息员,以及时获取农村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质量信息。同时,药监部门还应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这些部门已有的网络及时有效获取农村防治非典药品和器械的质量信息。抓紧建立药监部门了解掌握农村防治药品和器械质量情况的网络,以形成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