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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5:46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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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商业贿赂问题也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有些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是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医疗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治理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三、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4月底以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层层进行部署。
(二)动员教育(5月-6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阶段,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自查自纠(7月-9月)。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整改提高(10月)。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省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分别报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总结(11月-12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国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了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督导组帮助补课和整改。
四、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增强教育效果,震慑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必须同时进行,不能简单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的线索,要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联系,共同进行查处。
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要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制度。健全制度是抵御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
(三)强化监督。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提高加成比例,提高药品价格。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或将医疗服务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对医疗机构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深化医药购销制度改革。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进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药品,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招标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按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成效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实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卫生部成立高强同志任组长,陈啸宏、李熙同志任副组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以佘靖同志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厅(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由厅(局)主管副职或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政策。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地要定期将工作情况分别书面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分别对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等有关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注意保持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要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坚持专项治理与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相结合。既要集中一定时间、精力,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活动,又要做好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成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利益的强大动力。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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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

农办市[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国办函[2012]102号)、《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公信安 检字[2012]001号)等文件并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重点行业抓紧部署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全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对此,我部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为切实做好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摸清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估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对策和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提升,防止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业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为各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或自身工作运转提供支撑的信息系统,包括自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邮件服务系统等。检查的重点是依托互联网运行的各类网站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在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三、检查内容

  (一)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明确了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并对信息安全工作做出批示和具体部署;是否指定了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管理规章制度等;是否配备了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是否发生过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追究。

  (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1.人员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岗位信息安全责任、人员离岗离职管理、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相关规定;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签订了安全保密协议;离岗离职人员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是否及时终止;外部人员访问记录是否完整。

  2.资产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设备发放、使用、维修、维护和报废等相关规定;对应的实物,检查资产台账是否完整,实物是否符合;是否指定了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3.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有介质领用、交回、维修、报废、销毁等相关规定;了解存储阵列、磁带库等大容量存储介质是否外联,外联时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远程维护。

  4.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检查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是否包含备份、应急、监控、审计、变更管理等相关内容;是否有运维操作手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认真落实,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5.年度教育培训

  检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和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人员签到、培训讲师等内容),确认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专业技能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中是否包含信息安全基本技能培训。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组织部署等级保护有关工作;是否制定发布等级保护政策文件、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所属信息系统是否全部完成信息系统定级和备案;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每年是否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信息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是否符合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可登陆www.djbh.net网站查询)。

  (四)应急处置及容灾备份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实施演练,相关人员是否熟悉操作流程;是否建立了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应急资源(技术支撑队伍、备机备件等)是否配备到位。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单位要全面系统地检查所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自查方式应以技术检测为主,可聘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安全测评机构,使用检测工具检测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系统等的端口、应用、服务及补丁更新情况,检测是否关闭了不必要的端口、应用、服务,是否存在安全漏洞。鼓励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模拟攻击方式对系统进行渗透测试,检验系统防入侵、防攻击、防泄漏、防篡改等能力。

  (二)抽查

  1.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部市场司、办公厅、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非破坏性攻击渗透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部分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查,查找安全漏洞和隐患,评估安全防护能力,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此外,公安部、工信部拟于近期派出检查组对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抽查。

  2.各地农业部门。应由本单位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当地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边检查边整改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因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方案,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要举一反三,在同类系统、同类设备中排查类似问题,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二)加强风险控制与保密管理

  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要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并严格执行。要识别检查中的安全风险,周密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时的处置流程,确保被检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对技术检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防止引入新的风险,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对重要数据和配置进行备份,尽量避开业务高峰期进行技术检测。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检查活动、检查实施人员以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检查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得到有效控制;对检查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确保检查工作中获知的信息不被泄露,检查数据和检查结果不向其他单位透露。

  (三)认真做好总结

  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可登陆www.scs.moa.gov.cn/tzgg下载)。自查报告须给出对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总体判断。填写检查情况报告表时,应避免出现漏项、错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要根据检查报告内容的敏感程度,确定报告密级并在报告首页明确标识。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农业部门请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抄报当地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人:徐佳男

  联系方式:010-5919150759192395(传真)

  E-mail:xujianan@agri.gov.cn

  附件: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信息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一、自查报告名称

  ×××(单位名称)信息安全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组成

  自查报告包括主报告和报告表两部分。

  三、主报告内容要求

  (一)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概述此次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所检查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详细描述本单位在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与灾备等方面工作的检查结果。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威胁分析

  1.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2.面临的安全威胁与风险

  3.整体安全状况的基本判断

  (四)改进措施与整改效果

  1.改进措施

  2.整改效果

  (五)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表:1.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2.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3.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4.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附表1: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附表2:

未定级、撤销及变更备案信息系统情况表

序号
信息系统所属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拟定安全保护等级
系统状态

①新建系统②撤销系统③变更备案系统









  附表3:

跨省全国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系统名称
安全保护等级
部署模式
省级分支数量
省级分支等级
地市分支数量
地市分支等级
数据存储方式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统一按EXCEL格式填写,在表格内部不要合并单元格;2、“部署模式”分为:①部省两级部署②部省市三级部署;3、“省级分支等级”和“地市分支等级”如果不统一或未确定,可以填写拟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4、“数据存储方式”分为:①分支系统存储数据②分支系统不存数据,有网络设备或前置设备等③分支系统不存数据,仅为终端;5、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请在备注栏内填写。


  附表4:

信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重要信息系统总数

(按实时性进行统计)
1.非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2.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按服务对象进行统计)
1.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2.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按联网情况进行统计)
1.直接连接互联网的系统数量

2.同互联网强逻辑隔离的系统数量

3.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系统数量

(按数据集中情况进行统计)
1.全国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2.省级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3.未进行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按灾备情况进行统计)
1.进行系统级灾备的系统数量

2.仅对数据进行灾备的系统数量

3.无灾备的系统数量

系统

构成情况
主要硬件和软件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防火墙
磁盘阵列
磁带库
操作系统
数据库

国内品牌数量(台/套)

国外品牌数量(台/套)

业务应用

软件系统
1.自主设计开发(不含二次开发)的数量

2.委托国内厂商开发的数量

委托国外厂商开发的数量

3.直接采购国内厂商产品的数量

直接采购国外厂商产品的数量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服务商名称:
服务商性质:□国有□民营□外资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远程在线服务□现场服务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结果
信息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
主要业务

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
信息系统

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
信息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

信息系统名称













1.

2.

(如有更多,请另列表)




安全状况分析方法

  一、主要问题分析

  1.从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两个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逐一进行研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及深层次的原因,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手段三个方面,分析制约本单位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包括当前不适应安全管理工作或缺失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安全防护中缺少或严重不足的技术手段等,研究提出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国外依赖度分析

  根据对主要软硬件设备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检查情况,统计国外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分析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记录分析结果。

  系统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1.高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无法运行。

  2.中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运行,但系统功能、性能等受较大影响。

  3.低依赖:国外停止产品更新升级、终止技术支持等服务后,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或受影响较小。

  三、主要威胁分析

  根据安全检测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分析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以及具备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系统总体安全状况。

  1.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按以下标准判定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高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运维或对国外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中断或系统运行受严重影响、大量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中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中度依赖;(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较大影响、敏感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系统具有下述特征之一的,为低安全威胁:(1)连接互联网,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2)跨地区联网运行或网络规模大、用户多,对国外产品和服务依赖度低;(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受影响、信息泄露等的威胁。

  2.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按以下标准判定

  安全防护能力高: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不能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安全防护能力中: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但进入或控制系统的难度较高。

  安全防护能力低: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攻击测试,能够轻易通过互联网进入或控制系统。


附件:
2012年农办市[2012]16号(X).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7/t20120718_2793623.htm


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办秘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近些年来,行政机关公文(不含外事公文,下同)中出现使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增多的势头,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这既有外语新名词大量涌现而尚无规范汉语译名的原因,又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规范汉字意识淡薄,随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词等因素。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在公文中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行政机关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养成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在制发公文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二、严格规范使用公文中涉及的字母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三、切实加强字母词的翻译审定工作。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外语字词的译写规则,对新出现的字母词及时翻译,尤其要加强对汉语译名简称的创制工作,定期向社会推荐字母词的规范译名及其汉语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对新出现的国外地名及时进行翻译、审定,向社会提供准确、规范的国外地名译名。

  四、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审核把关。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审核公文过程中,应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把关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