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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9:55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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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科技部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各重大专项总体组:

根据“十五”863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从2003年开始,863计划要从全面立项阶段转到加强过程管理阶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完成“十五”863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863计划课题立项工作将以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为主,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为了做好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

1. 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原则

根据“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课题检查情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加强技术的集成,做好课题的滚动支持工作。滚动支持包括课题执行中加强支持和课题结束后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的课题编号按新课题编号。各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比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制定严格考核标准来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承担单位。滚动支持的课题应同时具备:

——是主题(专项)的重点任务

——属于集成技术

——执行情况好、发展潜力大

——组织有力、保障条件好

2. 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程序

滚动支持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课题检查情况和确定滚动课题的原则,研究提出滚动支持课题和经费支持概算建议(5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50万及50万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

——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报告,经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的规定对经费调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条财司对经费预算进行复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批准;

——领域办公室根据部领导批准意见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二、关于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

1. 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

为了提高对国家重要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任务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择优支持、快速启动”的原则,863计划将安排部分快速反应课题。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是:

——属于国家重大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

——属于新的技术发展苗头

2. 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程序

快速反应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快速反应课题根据需要随时上报,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建议,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快速反应课题的确定原则,提出快速反应课题和经费预算建议(100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1000万元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条财司对1000万元以上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1000万元以下课题进行预算审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经部长办公会批准;

——领域办公室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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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误区与改革

任玉峰 胡军辉


民商事判决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曾一度作为民审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关注。改革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误区,并已经制约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误区之一:过分拘泥于“92样式”。在一定时期内,“92样式”对规范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针的逐步落实,各类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社会各方面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该样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如果仍拘泥于该样式,就会形成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不能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如在首部诉讼程序的叙述部分,因“样式”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涵盖如审理的期限问题、主体的追加、变更问题、财产保全问题等一些足以反映审判程序公正性的问题,难以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
误区之二:彻底否定“92样式”。“92样式”是许多专家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针对裁判文书的要求和特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而成的。其总体结构是科学实用的,能够为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发挥积极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必须要有一种严格的外在形式来保障其内容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其总体结构应当是固定的,甚至个别词语如“诉称”“辩称”“述称”等体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词语等也应当是固定的。因此在新的样式出台以前,“92样式”仍应当作为我们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基本依据,才能保持其规范性,维护其权威性。
误区之三:裁判文书内容宁滥勿缺。裁判文书“不说理”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但在改革中许多人为了让裁判文书“说理”就避简就繁,甚至不惜作前后不必要的重复,从“不说理”发展为“乱说理”,其实质是不会说理。甚至彻底打乱了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如在事实部分对原、被告的主张及举证情况,法院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机械地罗列,到判决理由部分,再将事实部分的内容重新列一遍,再发表法院的认证意见和认定意见;在对证据进行了逐个分析后,贴上一段诸如“以上事实有×××在卷为凭”的套话,不仅造成行文逻辑上的错误,而且使判决书显得罗嗦冗长,很不规范。
误区之四:事实部分不认定事实。裁判文书的结构是确定的,各部分都有其必须承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取代,更不能前后颠倒。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部分就是“经审理查明”的部分,是客观再现庭审过程的主要部分。这一部分的任务在于通过认定证据阐明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是什么事”。但在制作中,往往是只叙述诉、辩主张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而将本应在事实部分阐明的认定意见放在判决理由部分来写,以至于在事实部分不能确定事实。从而导致“本院认为”成了无源之水,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也就混淆了裁判文书中这两个部分的功能。使整篇判决书让人读来觉得层次不清、条理不明,降低了其说理力度。
笔者认为,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大改革力度。
一、着力体现法院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
追求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追求的目标。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是社会了解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应当在公开性上大做文章,以公开促公正。如在首部,应当全面公开案件的由来、案件的起诉时间、财产保全、延期审理情况、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回避和变更情况、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情况、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及所依据的法律,让人民群众仅通过判决书就能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全过程,自觉置法院的审判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全面落实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原则,体现出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二、加大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的说理力度
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其主要弊端,也是改革的重点。不说理已严重制约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摒弃不说理的做法,加大说理力度,让人民群众看到判决书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首先,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再现庭审入手。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是庭审的主要内容,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作为庭审载体的判决书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体现庭审过程。既要载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又要列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还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意见及理由。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完全质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其次,说理要注重其法理成分。裁判文书与一般的论说文不同,其论据除事实以外,还必须有法律。也就是说,裁判文书不但要摆事实、讲道理,还得要讲法律,讲法理。如侵权案件中,要论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论点,就要从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来阐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这样就能够增大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度。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注重其逻辑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应该是一篇逻辑性极强的议论文。从总体上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五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功能,相互独立,相互依附。不能相互代替,相互颠倒。如事实部分应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是一件什么事情。判决理由部分,则在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说理论法,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完成“为什么、怎么办”的任务。其中事实部分是判决理由部分的依据和基础,两部分的内容既相互联系又不能交叉,更不能混为一体来写。在具体之作中,一方面,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论述内容要按照逻辑性的要求展开。如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判决理由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按照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承担责任的思路,分别引用“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第134条的规定进行说理,才符合判决书逻辑结构的要求。
四、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注意其条理性
裁判文书制作不但要有其科学性和理论性,而且也要注重其实用性和条理性。如疑难复杂案件,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裁判文书下来少则十几页,多则几十页。在制作时如果不注意其条理性,不对庭审过程进行归纳和理顺,而是信马由缰,一古脑地罗列庭审内容,就会使得裁判文书让人读来晕头转向,不知所云。为了使其既能全面清晰地体现庭审,又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很容易的理解、掌握,就要注意科学地安排判决书的条理。如将事实分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两部分分别进行阐述,将认定的事实分门别类的进行阐述。又如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感情、子女情况均没有争议,仅对财产存有争议。在制作判决书时,就应当将婚姻感情及子女的情况用“经审理查明”的方式确定下来,而对于财产情况就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论述,阐明认定与否及理由;再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应按事件发展的规律对事实进行排列,确定是谁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当事人有无过错,造成怎样的伤害,因伤害造成了多少损失等情况进行排列,使人读来觉得就非常条理清楚,易于接受。
我认为,在判决书改革过程中,只要避开误区,抓住关键,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邮 箱:hyc2000723@sina.com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4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言行不端,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市发展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本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

2.对《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3.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本部门承担或配合的重大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4.对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或市政府交办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本部门违反决策程序,随意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1.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2.决策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被司法机关或法制部门依法撤销的;

4.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本部门不认真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1.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2.对职权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认真落实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措施,导致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开展有效救援工作,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4.发生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对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信访事件,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多次越级上访或异常情况等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本部门有违法行政或违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违法采取执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性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违法实施行政征收或行政处罚,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

4.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致使城市功能、景观受到影响的;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的;

6.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保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的;

7.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违反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的;

8.违反行政复议规定,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9.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政府代管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而且拒不整改的。

(五)本部门内部管理不力,行政效能低,服务质量差,影响投资发展软环境的:

1.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全市软环境考评列各类别后三位的;

2.本部门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本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致使相关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2.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4.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本部门行政首长疏于自律,言行不端,有损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及他人牟取利益的;

3.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下渠道反映的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集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对经市监察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会商,并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1.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仲裁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2.政府监察、法制、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3.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4.政府督查或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5.新闻媒体曝光且有事实依据的材料;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检举和控告材料;

7.其他反映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政府部门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需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情形,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问责联席会议提出的问责建议或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对确需进行行政问责的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启动问责程序后3日内,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应该问责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确定问责方式。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干扰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问责程序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并应当有基本结论和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五)诫勉谈话;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本条第(六)、(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问责情形的部门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依法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或者个人,由市监察局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

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先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或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的,或者存在泄密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被问责的情形是由该部门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该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定期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