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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3:22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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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七)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条所列有关优惠待遇外,持墨绿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分帐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半价购票;

  (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只,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

  (五)在市、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低保户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六)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七)独居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劳义务;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义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筹资义务。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城镇独居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可以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费。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外地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乘车、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等方面,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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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3]60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2003年4月加入《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分别为《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必须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1,1-三氯乙烷的年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1998到2000三年的平均水平上,并逐年削减其生产量和消费量,最终至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1,1,1-三氯乙烷的生产和消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将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在冻结水平(1995年至1998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值)基础上削减20%,并到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必须严格控制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批准建设(扩建、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应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发〔1996〕10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发〔1996〕10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下发已近一年。在这一年里,各期货交易所对贯彻落实国发〔1996〕10号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实现了期货市场的相对稳定。但是,也有少
数交易所仍存在贯彻落实国发〔1996〕10号文件不认真、不彻底的情况,诸如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仍在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无关品种的投机交易,一些机构继续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期货交易,少数期货公司还在从事变相自营交易等等。为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发〔1996〕10
件精神,确保期货市场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各期货交易所落实国发〔1996〕1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期货交易所要先对国发〔1996〕10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于1997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送我会。本通知下发后,我会将对各期货交易所落实国发〔1996〕10号文件情况进行抽查。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