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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1:00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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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1980年4月29日)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现发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校按照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精神,进一步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开展了真理标准的讨论,对学生进行了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广大学生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提高。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内伤”极为严重,一些学生思想上的问题还比较多,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仍较薄弱。这种状况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一)

  我国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专门人才。今天的大学生将是明天各条战线的骨干,是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他们的政治质量和业务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大学与资本主义大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人民服务,刻苦钻研业务,立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因此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

  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为“四化”培养人才这个中心来进行,决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忽视和削弱思想政治工作,必将犯历史性的错误。要使师生员工懂得,专不等于红,但红一定要专。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学生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刻苦学习业务,是政治思想好的重要表现。要鼓励学生为“四化”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同时,要认识到,在现阶段,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不复存在,但是社会上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残余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存在“四人帮”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残余,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也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只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分析学生的特点。

  现在的大学生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长大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总的来看,学生的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是大有希望的。他们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祸国殃民早已深恶痛绝,坚决拥护党中央粉碎“四人帮”,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所确定的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向往祖国实现四个现代化。但是,有些人过去受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潮的影响,现在虽已感到自己的天真幼稚,立场、感情转变得也比较好,但往往由于思想方法片面、偏激,容易受社会上“左”的或右的思潮的影响;有些人受了林彪、“四人帮”的毒害,不能正确地总结经验,自谓“看破了红尘”,对四项基本原则产生怀疑,对四个现代化缺乏信心;极少数人甚至打着“反特权”、“反官僚”的旗号,把矛头指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思想解放,肯于思考问题,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勇于创新,这是青年的优点,应当予以肯定。但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懂得不多,对党的历史和革命的优良传统不大了解,对旧中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腐朽本质缺乏认识,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实际体会。因而,有的人往往只凭一孔之见,就对事物作出结论,有的人以偏概全,夸大现实社会的阴暗面,热衷于“暴露时弊”,向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和生活方式;有的人组织纪律性差,共产主义道德水平低,不能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比较严重。

  绝大多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热情很高。他们珍惜上大学的机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显著。但是在学习目的和动机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的是不能正确地处理红与专的辩证关系,理工科的一些学生只是埋头学习专业知识,不关心时事政治,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政治常识和基本的历史、地理知识都不懂;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的一些学生关心社会上宣传、理论、文艺等方面的动态,喜欢干预生活,往往容易忽视基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两种情况都要注意引导。

  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善于启发学生发扬优点,克服弱点,教育他们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三)

  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当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精神,深入学习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邓小平同志《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报告,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形势与任务的教育,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在思想上的流毒,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开设马列主义理论课,是社会主义大学的特点之一,那种取消或削弱马列主义理论课的主张是错误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培训教师,改革教材,交流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恢复被林彪、“四人帮”败坏了的马列主义理论课的声誉。在教学中,既要讲清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又要密切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努力解决学生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使学生爱听、爱读、爱学。要严格执行考试制度,把马列主义理论课的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学生能否升级和毕业的根据之一。

  在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中,要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的根本,是今后长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马列主义理论课、形势教育课、党团组织生活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结合学生的思想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国的历史经验证明,我们党不但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而且也一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在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党有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有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也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党在历史上的错误,也都是由党来纠正的。要教育学生热爱党,信任党,坚持党的领导。要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我国三十年的成就和挫折、经验和教训,认识粉碎“四人帮”三年来各条战线取得的巨大胜利,懂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目前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所造成的;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一定能够拨乱反正,不断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懂得社会发展规律,树立资本主义制度终将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心。

  要教育学生正确理解解放思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反对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要使他们懂得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要引导他们自觉地维护、保障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要大力进行革命理想教育,教育学生把个人的理想同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树雄心,立壮志,刻苦读书,把全部聪明才智贡献给壮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要使他们懂得,脱离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去追求个人的前途是不切实际的,树立服从祖国需要光荣、坚持个人主义可耻的革命风尚。还要使学生懂得,艰苦奋斗是无产阶级的政治本色,我国要实现四化,必须继承老一辈的革命传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必须坚持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文明礼貌,遵守法纪,艰苦奋斗,英勇对敌等革命风尚。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和“尊师爱校”等教育活动;发扬顾全大局,舍己为人的集体主义精神。

 

(四)

  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在学生中,除极个别屡教不改的反动分子以外,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对青年学生采取关心、爱护、信任的态度,对于他们合理的要求,要支持鼓励;有的暂时不能办的,要创造条件去办;有的确实办不到的,要作好解释工作;对于他们错误的意见,要积极引导,耐心教育。凡属思想认识问题,不能压服,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服之以理。

  要发扬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允许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但要帮助学生明辨是非。对学生中出现的自发社团和刊物,要积极引导,使他们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并尽可能结合所学专业,面向校内;对于跨校、跨地区的社团、刊物,应该态度鲜明地表示不赞成;对于超出学生负担能力的刊物,要劝说他们不要勉强去办,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内容有错误的,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对党、团员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教育,不许自行其是。总之,即要强调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要在学生中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团组织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运用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又要注意总结新的经验。要精雕细刻,潜移默化,讲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区别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学生的情况,因人制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感染力的内容健康的课外活动,包括举办讨论会、专题报告会、讲座以及文娱、体育活动,以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广泛的知识兴趣。为了便于开展活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颁发(教育事业费“节”级科目)的通知》各校可在年度预算内按学生实有人数,安排一定数量的活动费,由学生会按有关财务开支制度掌握使用。

 

(五)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坚强的、有战斗力的政治工作队伍。不仅专职、兼职的政工干部要做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课教师也要做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注意发挥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各科骨干教师的作用。教师是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学生尊重知识,尤其尊重把知识传授给他们的教师,这是教师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利条件。要提倡既教书又教人,那种认为教师只管教书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要充分发挥专职和兼职政工干部的作用。林彪、“四人帮”不仅败坏了政治工作的声誉,也败坏了政工干部的声誉。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看待政工干部。他们以往在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材上,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了出色的贡献;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拨乱反正、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的过程中,又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目前他们的任务重,矛盾多,学校党委应该鼓励他们大胆工作。政工干部也要不辜负党的信任,增强党性,努力学政治,学业务,学科学文化,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振奋精神,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校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政治辅导员制度或班主任制度。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从政治、业务都好的毕业生中选留或从教师中选任。他们要既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坚持业务学习,有的还要担负一部分教学任务。学校领导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帮助他们落实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计划。兼职政工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好坏,应该作为考核、提职提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各校可根据情况,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政工干部队伍,以利积累经验,改进工作;有的兼职政工干部,可依照本人的情况,工作几年以后进行轮换,并给予半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脱产进修时间。

  高等学校的学生政治工作干部,既是党的政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又是师资队伍的一部分,担负着全面培养学生的重要任务。他们和教学人员一样,都是办好高等学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学校党委应该在看文件、听报告方面给予照顾,给他们创造搞好工作的条件。当前要组织政工干部学好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三十年大会上的讲话、邓小平同志《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报告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文件。在一般情况下,政工人员的物质待遇应不低于同时期毕业的教学人员的水平。对于有专业知识并担任一定教学任务的政工干部,应与专业教师同样评定职称。对于不担任教学工作的专职政工干部,可以按照本人的条件,评为处级、科级,享受同级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校系两级都要有一名副书记主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校党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机构,如学生工作部或青年工作部。要把行政、共青团、学生会、工会、教师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共同做好工作。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键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搞好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在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过程中,结合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的讨论,对党员进行一次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新党员要加强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要使党员懂得,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全体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党委要关心和支持团的活动,定期研究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团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应与其他学生政工干部一样对待。应根据学生人数多少配备团的干部。凡在校学生四千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一般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三至七人;四千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系团总支一般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一人。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努力当好党的助手。

  学校党委要经常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给教师和政工干部指出工作方向。要教育政工干部正确理解政治工作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善于把思想教育结合教学、科研去进行,并切实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党委要加强对政工干部的考核,经常注意总结经验,推动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应经常向上级党委汇报学生思想情况,争取领导上的帮助。教育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经常研究和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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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四)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五)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外,还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衍生品交易前、中、后台,并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配置量化投资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二)财务系统应当配备相应的衍生品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业务指引。该指引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运用衍生品种类;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量化的风险指标,采用适当的计量模型与测评分析技术,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密切关注外部市场变化,审慎评估价格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独立于决策和交易部门。评估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建立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确保交易记录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风险事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风险知晓函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委托人应当报送董事会决议、风险知晓函、相关委托协议及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料,受托人应当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受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还应当报送书面承诺函,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和检查,并如实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修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二)不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系统和设备要求;

  (三)不再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四)提前终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继续委托开展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应当报告制度修改情况;在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况下,应当暂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确期限内了结衍生品业务头寸,直至能够满足有关规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后,才可恢复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立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及预算的审查、资金的落实、工程施工的行业管理、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统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农业产业化、土壤改良、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耕作层再利用与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定位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与指导及项目区的绿化指导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项目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港口码头建设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级、指导县级规划部门做好村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容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区划调整,统筹农村敬老院建设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农办负责对市农经处和市能源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沼气、太阳能利用与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市电力、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六条 计划下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踏勘初选、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建立项目库,拟定申报项目。

项目选址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1、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2、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

3、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4、经济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特色;

5、水利资源条件较好的;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规范流转或正在流转;

7、农民自觉、自愿,积极性高。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土地整理、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农业产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农业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图”;

2、水利工程规划。结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通过对项目区的水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水利工程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通村、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和田间道路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5、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结合市本级及县、乡镇两级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如中心村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根据项目区空心村、田间零星居民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可拆迁房屋位置、户数、栋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落实安置区域,明确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方案编制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图”;

6、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县级新农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饮水、公共卫生、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公益设施建设规划图”;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子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资范围和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图”。

第九条 立项批复。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批复应明确项目类别、初步规模、预期资金、责任单位等有关内容和事项。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类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出具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和权限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并督促落实,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渠道不乱、单项实施、单项验收、各计其功”的原则,依法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按各自行业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周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暂不能调处的土地不应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项目批准立项后,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做好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涉农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以工代赈和农业扶贫资金等);

(四)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及新增耕地指标转让费用;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总体预算和部门预算使用各类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设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拨付至县级相关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市直对口部门统筹安排,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项目工程完工后,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和规定及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待项目整体竣工且各部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评估报告,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后,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