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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57:26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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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自2004年4月15日试运行以来,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及国家局发往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均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取消纸质文件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的非密级公文(含政务信息类简报等),均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纸质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国家局报送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国家局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印发的非密级公文,亦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接收,并严格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三、暂不具备卫星传输电子公文条件而使用电话拨号上网传输的单位,必须定时(每天至少两次)拨通国家局网络进行文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局办公室联系解决。
  四、凡不能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特殊载体的公文附件,如图纸、声像等尚无法电子化的材料,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其附件暂按原渠道报送纸质或其它介质的材料,并在附件中编注公文的文号。
  五、凡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在使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同时,仍需按原渠道报送纸质公文。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切实加强电子印章管理,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七、烟草行业电子公文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在烟草行业内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公文的认识,增强电子公文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电子公文的严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维护烟草行业的形象和电子公文的权威性。
  八、传输电子公文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系沟通,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办公室作为电子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子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电子公文收发管理等各项制度。国家局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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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中至少应有一人是专职的。
第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第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职务,直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参加会议。
第七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八)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代表和人民群众反馈;
(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十一)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工作;
(十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在闭会期间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十三)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一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要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持联系,沟通情况并接受指导。
第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所承担的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情况,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1日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2005〕51号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非煤矿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办法、建立了颁证机构、开展了培训工作和认定临时中介机构资质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根据总局工作安排,为推进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颁证工作信心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非煤矿矿山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充分运用好行政许可制度,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从近期的统计数据情况看,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仅有15421个,占现有10.16万个非煤矿矿山的15%;已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201个,仅占全国非煤矿矿山的6%;有的省(区)甚至没有一个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尚未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要提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正确对待。要坚定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树立做好安全许可工作的信心,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负责地开展审查颁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精力,务必抓紧抓好。

  二、树立服务思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是推动当前颁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许可证的数量过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作尚不到位。要使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树立起依法办矿、依法生产的意识,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培训,要让符合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并安全生产;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生产领域。

  从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出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包括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指导企业改进安全设施和条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等。通过这些必要的工作,企业再不依法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就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依法关停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基础条件差,存在的问题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正视非煤矿矿山的这个基本现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坚决杜绝无所作为的现象,克服等待、观望的消极情绪。

  目前,有些省针对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将一些非煤小矿山的受理、审查工作委托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以减轻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加快颁证工作的进度。有的省根据本省实际,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在国家尚未颁发相关规定前,采取了相应办法。还有其它一些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审查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四、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任务、办法和措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务必于7月10日之前将本省(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总局(监管一司)。在上报的实施方案中,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加快发证工作的具体解决办法,包括对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明确适当期限,促其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或关闭等相应措施。

  对于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决定不发或者暂时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抓紧开展颁证工作。

  五、准确获取信息,强化安全许可信息管理

  各地要正确理解"企业申请"的含义,并做到准确统计各相关数据。目前,有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未受理的企业申请,排除在"企业申请"的统计数据之外,应当予以纠正。为此,请各地对许可证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清理,凡是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不论是否受理和向哪一级申请,都要作为"企业申请"数据予以统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要区别不同情况,以分清相关责任。

  按照总局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配备专门人员和相应设备,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相关信息,特别要推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做好为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

  六、保证质量,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企业申报的期限已过。各地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完成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在保证颁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工作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