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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23:44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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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2-05-15

教高厅〔2002〕5号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结构、就业市场变化的新趋势,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的建设和改革步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高职(高专)院校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必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加快改革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总体上结构不尽合理、实践能力偏弱、培养渠道相对贫乏等情况尚未从根本上改观。为切实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
  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按照培养高素质实用性人才的要求,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力度,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二、提高专任教师业务水平,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
  高职(高专)院校要采取进修、引进、外聘等多种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历层次。所有专任教师都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要求。至2005年,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应基本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35%。

  大力提高教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模拟教学、多媒体教学、网上教学等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

  三、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兼职教师队伍
  聘任兼职教师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各高职(高专)院校要结合实际,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兼职教师主要应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

  四、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

  五、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我部将在有关高校建设若干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开展高职(高专)在岗骨干教师的轮训工作。师资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一是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旨在提高教师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二是进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三是通过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师资。

  各高职(高专)院校要制定教师培训培养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对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的教师要将有关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岗位职务聘任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六、本科院校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要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拥有一支稳定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任教师队伍,并有计划地进行正确的高职(高专)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的教育,逐步提高高职(高专)教育水平。

  学校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支持教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及开展相关研究。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环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建设规划,落实经费保障,切实重视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尽快着手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健全措施,长抓不懈,确保此项工作达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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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
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
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提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义,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十二条 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4日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个人会员服务力度,满足会员职业发展的需求,全面提升会员专业水平,造就高素质会员队伍,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三个级别。

  (一)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中级职称2年以上(含2年,下同),或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会员。

  (二)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高级会员。

  (三)凡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担任省级以上财务会计学科带头人并具备教授或研究员职称,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全国性会计专业组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具有上述相当水平的会计工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三条 本会理事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为本会资深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职称发生变化,符合晋升条件,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会员;个人会员连续5年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或组织相关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高一级会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个人会员分级建档管理,并通过网络办理相应会员级别的申请确认工作。

  第六条 所有个人会员均可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会计最新动态》及《会计研究动态》电子版;

  (二)免费获得《会计研究》会刊,投稿时同等条件优先选用;

  (三)免费浏览《会计研究》及下载会议、学术论文等文献资料;

  (四)优惠获得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五)优惠参加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高级会员除了享有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外,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

  (一)申请成为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点会计科研课题;

  (三)优惠获得高级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四)优惠参加本会为高级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第八条 资深会员除了享有为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

  (一)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计改革和实务问题高层研讨,如总会计师论坛、学术峰会等;

  (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就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三)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大会计科研课题;

  (四)与本会共同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资深会员开展会员活动。

  (五)优惠参加本会为资深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本会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会员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个人会员服务的资讯平台、专业发展平台、科研活动平台和高端研讨平台。

  (一)资讯平台,包括《会计研究》、《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专业会议论文、会员人才交流信息、网络图书馆或资料库等信息。

  (二)专业发展平台,包括会员晋级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等。会员晋级培训有助于会员知识更新,为向高一级晋升创造条件。后续教育培训是利用本会的智力优势,提供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等最新政策与业务的专题培训,满足后续教育需求。

  (三)科研活动平台,包括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讨活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研究、相关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高端研讨平台。包括总会计师系列论坛、会计前沿理论研讨会等方式,针对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决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别会员缴纳会费的金额暂不作调整,每人每年200元,也可预交会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会计学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