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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04:52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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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1995年10月1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部基本建设资金,确定拟建项目,有序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含技改项目)、扩建基本建设拟建项目。企业基本建设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技术政策,在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场址、初步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为简化小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程序,住宅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也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先进技术的采用和标准;
(四)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设备和设施的利用情况以及需要进行扩建改造的主要部分,采用的关键技术与工艺;
(五)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所需外汇和偿还贷款能力的初步测算;
(七)项目进度的安排;
(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第八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涉外项目,应说明国内外差距概况以及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并对引进国别、厂商做出初步分析。
第九条 需要进口设备的,应说明进口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
第十条 技术性强的建设项目,由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内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应对项目建议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我部事业发展长远规划,是否属于重复建设项目;
(二)拟建规模是否适当,所采用的技术和标准是否既有先进性又符合国情;
(三)投资估算是否留有缺口或高估以及建设资金筹措的可靠性或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可能性;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的可行性;
(五)是否具备建设条件;
(六)项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十二条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后,经部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经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部计划财务司应审查完毕,报部或经部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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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樊春志委托第三人李领兵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告河南省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温县锦丰纺织厂”申请资料,经被告审核后于当日发放给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原告开始经营。2010年5月14日,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提交注销该厂营业执照申请,被告经审核后于6月1日将该厂营业执照注销并将公章收回销毁。2011年8月23日,原告以“2011年8月9日去被告处办事时,发现其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后经查档后发现是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原告的字体后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注销,被告在没有见到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的情况下予以核准注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注销行为。


【分歧】


被告在审查工商登记事项时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本案的焦点是形式审查的标准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机关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机关就应该履行职责。本案中,第三人到被告处办理注销原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因此,被告将原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判决维持该注销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审查不能只是简单的形式审查,因为其审查结果是要对当事人、社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案中,被告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于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委托书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给原告造成了危害,因此,应判决被告的注销行为无效,并责令被告改正。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对工商机关而言,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但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工商登记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如果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工商机关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

法院应如何对行政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呢?有意见认为,法院对行政机关不能苛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遵循形式审查的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形式瑕疵,该行政行为即属合法,法院就应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真实含义,而且同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相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切实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在诉讼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工商登记,法院如果按照形式审查的理念判决维持被诉登记行为,其结果将是非常消极的:首先,客观存在的违法登记行为将无法得到纠正,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由于受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将继续承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其次,司法监督的真空,将不利于行政机关责任意识的加强,行政机关很难有压力和动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从我国国情和民情出发,法院如果维持事实上已被证明是错误的登记行为,显然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新增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了大量工作,试点工作陆续展开,总体进展较为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进程还不平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省份试点工作进展缓慢,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细致;执行政策不到位,顶风违纪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基层领导力量薄弱,工作机构不健全;宣传工作不深入,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改革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上述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妨碍改革政策的落实,影响改革的预期效果,甚至可能造成农民负担反弹,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引发农村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条件,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现在重申并强调,对目前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全面试点的条件还不成熟,完成今年改革各项任务确有难度的省份,不强求一律在年内全面推进,可以继续进行局部试点,绝不能不顾条件仓促地全面实施。开展全面试点的省份,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计税数据测算、试点方案制订、改革政策宣传、各级干部培训、配套改革文件制定等基础工作扎实;二是经过局部地区试点,已经取得一定经验;三是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难点和重点问题,有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和解决办法;四是有支持改革试点的必要财力;五是领导得力,部门分工明确,有专门的工作机构,能够做到“三个确保”。具备以上试点条件,并已经决定全面推开的省份,要适当加快工作进度,突出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等计税要素。切实履行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农民签字认可、张榜公布的程序。不准虚增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严禁“暗箱操作”,防止搞“一刀切”。二是抓紧审批省级以下试点方案,及时指导县(市)制订和完善试点方案,尽快将改革后的农业税核定到村、落实到户。不得在改革政策落实到户之前向农民收取屠宰税、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等税费;已预收的地方,要无条件地如数退还给农民。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真正把改革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培训各级干部,特别是让基层干部全面了解情况,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重点加强“进村到户”的政策宣传工作,使每个农户有政策“明白人”、有负担“监督卡”、有税费“明白账”,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对照检查,纠正偏差,不折不扣地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
  先行全面试点的地区,要对照中央有关政策加强对基层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落实“三个不准”,即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要重点督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准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
  各地区要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突出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应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严格按照自愿和受益原则,合理定价,据实计量收费,不准按田亩或人口摊派,不准与农业税等税费混收。
  各地区应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安排资金时打足预算,不留缺口,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民出资投劳。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错误做法,严防形成新的不良乡村债务。

  三、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要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保证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继续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按要求精简乡镇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要继续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力下移、缺口上移”的要求,加大对基层改革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要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要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认真落实农业税征收机关征税、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推行以定时、定点征收为主的农业税征管方式。规范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做到一户一票,不准“打白条”或使用其他非法票据。不准非专职征收人员直接收取农业税税款,严禁动用警力或组织“小分队” 强制收取农业税费。

  四、规范分配,严格监督,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中央财政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改革试点。今年如不具备条件、没有进行全面试点的地区,按规定不能享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已下拨补助的,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要相应扣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分配,严格监督,专项使用,严禁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靠前指挥,加强领导和协调。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省、市两级要重点做好改革方案的完善,解决本地区试点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县、乡两级要切实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和执行工作,保证改革政策的落实。
  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并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诚恳客观地向农民作出解释,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事)件,要认真查处并按期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搪塞。
  在明确责任和部门分工的前提下,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税费改革办事机构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全国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群众信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随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抽查;对违反改革政策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地方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事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密切跟踪改革动态;加强对基层落实改革政策的明查暗访,及时查错纠偏。
  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对歪曲中央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改革政策,领导和协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不但要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视情追究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