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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3:18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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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3]271号

1983-09-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
  二、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实际经营场所在经济特区之外,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之外的(包括我海洋和大陆架),应当按照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三、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和经营所得跨及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之外的,应划分其在经济特区内的经营所得和在经济特区之外的经营所得,分别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和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以上请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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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79号 2005年8月10日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第12号令)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通过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五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及进货验证或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都成为无公害农产品,逐步实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目的。
三、实施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实施时间:
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二)实施步骤: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我市四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朱雀农产品交易中心、北二环欣绿蔬菜批发市场、新土门蔬菜批发市场)和20个重点超市(麦德龙、易初莲花、爱家朝阳门店、爱家土门店、爱家咸宁店、爱家高新店、爱家文艺路店、爱家西二环店、好又多西门里店、好又多小寨店、家乐桃园路店、家乐北二环店、家乐长安南路店、家乐南大街店、家乐金花北路店、家乐南二环店、人人乐西门店、人人乐解放路店、家乐晶众超市纺织城店、家乐雁塔路店)实施蔬菜类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试点。
第二阶段,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我市所有批发市场和超市实施蔬菜、水果、猪肉产品的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的市场准入。
四、检测项目和检测点管理
(一)检测项目:
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二)检测点管理:
1.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均应设立检测点,有专用的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检测人员。
2.每个大型批发市场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检中心)派驻2—4名检测人员,市场管理方配备1—2名协作人员;对20个首批试点的超市由市质检中心配备速测仪器,超市配备人员,开展日常的自检工作。
3.各检测点的检测人员及协作人员统一由市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市质检中心业务指导。
4.市质检中心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主要制度和办法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市场,建立入市验证、检测、退市、标识及公示制度。
(二)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及入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点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对持有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或经现场检测合格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标识、标牌销售管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标识、标牌的制作、发放由市质检中心统一负责)。
(四)对进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经入市检测或定期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在1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西安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定期公示制度。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并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并颁发标志牌,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七)大力发展现代加工和物流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和净菜上市销售。
(八)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商贸、公安、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七、部门职责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区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
商贸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


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交通,保障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是指承运人使用1吨以下单排座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托运人以及与货运出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的管理,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和运政稽查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出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运出租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开放、适度竞争、规模经营、优质服务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相适应。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货运出租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具有经资格培训合格的驾驶员、营运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出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接受运管机构对其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货运出租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制订每年运力调整计划,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县级市货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额度,须经市交通部门批准。
  货运出租经营权按质量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经营权、货运出租汽车所有权禁止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一条 用于货运出租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志色;
  (二)车顶装有货运出租的专用顶灯;
  (三)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
  (四)装有GPS定位系统等信息设施;
  (五)在车辆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叫车电话和监督电话;
  (六)符合交通、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经质量招投标取得车辆经营权,向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和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五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货运服务规范,为托运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供车服务。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公安、交通部门指定供车点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供车。


  第十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允许在城区道路实行24小时通行(禁止汽车驶入路段除外)。


  第十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十八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条 货运出租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夜间行驶开启顶灯;
  (三)不得拒载、无货载客、人货混装;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出具税务部门核准的专用发票;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六)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并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上放置《苏州市货运出租服务卡》;
  (七)符合货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拒绝载货;
  (二)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内不服从调派;
  (三)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四)预约叫车承诺后,不供车。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付运费:
  (一)货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驾驶员不出具运输专用发票;
  (三)货运出租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
  (四)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托运货物的托运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承运人申报托运货物的品名、重量、化学性质、易碎程度等,不准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托运货物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的化学危险品,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运物品不得托运。
  (二)金银首饰、存折货币、古董文物不得夹入普通货物托运,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三)不准唆使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垃圾、随意损坏车辆设施和营运标志。
  (四)货物运达、装卸完毕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书面合同运输除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装卸、搬运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五)随车押运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运政稽查机构应当依法对货运出租市场实施统一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运政稽查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加强对所属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计价器的、拒载或者故意绕道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使用规定车型从事货运出租经营活动、未装置统一货运出租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