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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5:0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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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34号

《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兆前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设施和水域、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牌匾和充气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
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城市规划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 户外广告设置者提交广告设置位置、效果图、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制作说明、场地使用协议等材料,由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设置者。有效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真实、合法,体现日照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广告语言文字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生态环境。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对残缺不全、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必须及时更新或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树木、电线杆、路灯杆及其它公用设施,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随意张贴宣传品。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横幅、过街拱门等广告设施。因重要会议、节庆活动等确需设置过街横幅、过街拱门等宣传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者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但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按规定拆除。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基础公用设施等户外广告经营权由市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有偿转让,其转让费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城市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及重点公共场所应适当提高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
第十五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设置业务。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设置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墙体、公共汽车站点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清理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行为涉及到通讯业务的,应当通知行为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违章行为人,并停止违章行为人的通讯业务,待其改正后,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办理恢复开通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二)、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设置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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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8〕2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及《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阳政发〔200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市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 退回件的管理


(一) 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 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
2.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 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 退回件的管理

1.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寓言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 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退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3. 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二、 即办件的管理


(一) 即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法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 即办件的管理]
1.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 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


三、 补办件的管理


(一) 补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且不影响审批,少数附件不全,但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二) 补办件的管理
1. 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2. 补办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 承诺件的管理


(一) 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仅涉及1个主管部门,审批时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在一定期限内才可以办结属承诺件。

(二) 承诺件的管理
1. 承诺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办时间、承诺时限。
2. 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 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处长办理时间。
4.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五、 联办件的管理


(一) 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属联办件。

(二) 联办件的管理
1. 联审事项由中心明确的责任窗口部门受理。
2. 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
3. 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4.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做出相应承诺。
5. 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 上报件的管理


(一) 上报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部门审核后转报、上报的属上报件。
(二) 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件通知书》,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上报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