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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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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2003年11月4日 财会[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指冲减有关损失以后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的净资产金额,下同),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按可冲减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下同)。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弥补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在按照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以后,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分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转为按照新制度核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2.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账目调整
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企业也可沿用“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五)“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也可沿用“产成品”科目核算完工产品的成本。
(六)“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九)“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应在“工程物资”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按照新制度预计的工程物资减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执行新制度以后期间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工程物资”项目应以扣除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列示。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在建工程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四)“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但在调账时,企业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也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则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企业对于清查出的损失在按照本规定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后,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的限制仍有未冲减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
(十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七)“应付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润”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利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股利”科目或仍沿用“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十八)“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转入的递延税款金额及在执行新制度时,因按照新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等。
(十九)“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明细科目,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科目。
(二十一)“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 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未能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增设“资产损失”项目列示,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321_caikuai0331_20050614.jpg

(二)利润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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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建设附加费的批复》(国函〔1992〕55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全省各煤炭城市及各产煤县、区的煤矿(含国家统配煤矿、地方统配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二轻煤矿、劳改煤矿、乡镇煤矿、军办煤矿、军民联办煤矿及私营煤矿等)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均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一元。用自产煤生产的洗精煤、焦炭按原煤折算,洗精煤
每吨加收一点五元,焦炭每吨加收二元。既不漏征,也不重复征收。
二、征收及解缴办法
附加费随销售煤(包括洗精煤、焦炭)款一并收取。煤炭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用户收取;经煤炭运销公司(包括发煤站,下同)代销的,由煤炭运销公司向用户收取(跨市、县代销的,由运销公司收取后退回煤炭生产企业大缴当地财政);煤炭运销公司经销
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出口煤向出口销售单位收取。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收取情况,由税务部门及时核实、征收,作为当地预算收入就地解缴金库。其中,设区市(地级市)所属区(含城区、效区、矿区)地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统一交市财政;跨市、县的统
配煤矿由各矿务局集中收取,按坑口所在地归属上交有关市、县财政(其中汾西矿务局交介休市财政百分之二十,交坑口所在市、县财政百分之八十)。
三、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建设;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使用方法
1、用附加费进行城市和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统配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会同矿务局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地方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计划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同时抄报省计委、财政、煤炭管理和城建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县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以收定支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市、县预算固定收入,上级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奖惩办法
1、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要保证附加费的足额收取和上交。对收交好的单位,计划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这些单位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弄虚作假,不向用户足额收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如按规定补交外,并处以一定比
例的罚款;对逾期不交的,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交款,并对逾期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税务部门要把征收附加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计划实行考核。
2、对附加费的使用,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5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修订如下:

  一、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格式变更为表格形式,并据此制订《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作为《年报准则》(2002年修订)附件二。

  二、对《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改为:“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进行。”

  (二)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三)第二十五条(二)款“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改为“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三)款“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改为:“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当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第三十三条之前增加一条:“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

  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六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第三十三条和六十六条中“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改为“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六)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改为:“公司董事会可以披露新年度经营计划。”

  (七)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改为“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八)第五十六条“(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删除

  (九)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改为“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十)第六十二条“公司应按照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披露”改为“公司应按照第二十六条(一)(二)所列内容披露。”

  (十一)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删除。

  (十二)第六十四条“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移至第七十四条“重要事项”下披露。

  (十三)第六十五条“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过或否决的重要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删除。

  (十四)第七十四条“公司应按照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所列内容披露”,改为“公司应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二)(三)条及第四十八条所列内容披露。

  上述修订完成后,《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中相关条目编号发生变化,在《年报准则》(2002年修订)中已做相应调整。

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上述公式中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等。
(八)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变动原因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3、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
(三)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人代表、成立日期、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公司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说明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做到分开,并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如做到分开,应明确说明;如不能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应具体说明这种状况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如有)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三)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
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介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1、分别按行业、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
2、介绍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提供服务及其市场占有率情况。应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3、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应详细介绍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五)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比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报告中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可以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增发新股等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变更等。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下表披露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二)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同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六十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披露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 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第二十五条(一)(二)(三)所列内容披露。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第二十六条(一)(二)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应当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 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 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 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介绍报告期内投资情况。
应按照第三十五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六十八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报告中须明确说明。
第六十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可以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节 监事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八节 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二)(三)条、第四十八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增发 其他 小计
、未上市流通股份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2、募集法人股份3、内部职工股4、优先股或其他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二、已上市流通股份1、人民币普通股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1、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2、 其他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公司如有基金配售股份、柜台交易公司内部职工股份、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一般法人配售股份,应分别披露其股份数额。





附件二:
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交易所
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注1
3.1 主要会计数据
××××年(T年,即本年) ××××年(T-1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年(T-2年)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年末(T年,即本年末) ××××年末(T-1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年末(T-2年末)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 主要财务指标
××××年(T年,即本年) ××××年(T-1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年(T-2年)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2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年末(T年,即本年末) ××××年末(T-1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年末(T-2年末)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国内会计准则 境外会计准则注3
净利润
差异说明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见附件一)

4.2 前十名股东持股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年度内增减 年末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注4(已流通或未流通)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注5


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注6情况介绍
4.3.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刊登日期和报刊

4.3.2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姓名 职务注7 性别 年龄 任期起止日期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5.2 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任职的股东名称 在股东单位担任的职务 任职期间 是否领取报酬、津贴(是或否)







5.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年度报酬总额
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
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其他待遇
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姓名
报酬区间 人数






§6 董事会报告
6.1 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注8
分行业或分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行业1
行业2
……
其中:关联交易注9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的说明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地区1
地区2

6.4 采购和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 占采购总额比重
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合计 占销售总额比重


6.5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参股公司名称
本期贡献的投资收益 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净利润

6.6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注10
□适用 □不适用


6.7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注11
□适用 □不适用


6.8 经营成果和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注12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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