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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3:51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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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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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3]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部制定的《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部人事劳动司反映。

  要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交通人才队伍作支撑。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把实施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作为交通人才工作的重点,上升到战略的高度给予充分重视,切实把该方案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建立交通行业重点学科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体系,培养造就一大批高层次交通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根据人事部等7部委印发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发[2002]55号)和我部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规划》(交人劳发[2002]121号)及《关于加强交通系统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交人劳发[2002]436号),总结部在原直属单位中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的经验,现制定今后10年交通行业重点学科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方案,即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以下简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人才工程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政府交通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建立上下协调、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立足我国未来10年交通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跟踪世界交通科技发展趋势,面向全国交通行业选拔交通重点学科优秀青年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上下一起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内交通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国21世纪初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保障。

  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交通事业三阶段发展目标,特别是第一阶段目标对高层次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的需求,从现在起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对交通事业发展影响重大的交通主干学科领域里,培养造就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重点是实现第一阶段目标所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主要任务是:选拔百名左右交通主干学科领域里的青年拔尖人才作为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人选,由部重点指导培养,争取造就数十名具有世界交通技术、管理前沿水平,在国际交通学术界和国内有较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管理专家,并从中进一步培养造就一批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及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共选拔千名左右交通主干学科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作为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人选进行重点培养,争取造就百名左右在交通行业有较大影响,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带头人;每个交通企事业单位要把本单位主干学科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作为人才工程的第三层次人选进行重点培养,争取在交通行业造就数千名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大影响,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一定造诣的青年学术技术骨干。

  二、组织领导

  实施人才工程要按照统筹规划、齐抓共管、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立健全交通行业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人选由部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第二层次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及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第三层次人选由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人才工程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实施,部科技教育司、公路司、水运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部党组研究决定。部重点抓好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及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根据人才工程的总体要求和本层次人选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工程的实施,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下,由人事(干部)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教育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三、人选的选拔与管理

 人才工程人选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一层次人选由部负责选拔和管理。

  ㈠第一层次人选的条件

  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交通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

  ⒊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在交通主干学科领域里有较高造诣,在学术研究或技术、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业绩,在国内本学科领域里有一定优势和较高的知名度,有继续提高的潜力;

  ⒋至少精通一门外语,熟练运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工作;

  ⒌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⒍入选时,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第三层次人选的条件,由相应层次主管单位参照本条件制定。

  ㈡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程序

  第一层次人选由部负责选拔,首次选拔50名左右,以后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具体选拔程序是:

  ⒈部人事劳动司根据人才工程的总体要求布置选拔工作;

  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及部直属单位,根据第一层次人选条件,从本单位管理的人才工程人选中推选第一层次人选的候选人报部人事劳动司;

  ⒊部人事劳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党组审批;

  ⒋由部公布第一层次人选名单,并颁发《交通部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证书》。

  第二、三层次人选的选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及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本单位第二层次人选的《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登记表》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㈢人选的管理

  ⒈建立联系制度和人选信息库。各层次人选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要保持与人选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人选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掌握人选的科研进展和学术技术活动情况及其培养目标的落实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部人事劳动司是第一层次人选的归口联系部门,第一层次人选可以主动向部人事劳动司反映自己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每年年底以前要将自己一年来的学术技术成果总结报部人事劳动司。部人事劳动司建立第一层次人选信息库,定期通过互联网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第一层次人选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或督促所在单位解决人选的实际困难。

  ⒉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层次人选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对人选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年度培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获得人才工程资助的人选,还要考核被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由人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人选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将考核结果报人选上级主管部门建立人选考核档案,作为对人选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通过考核及时掌握涌现出来的符合高层次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人才工程人选队伍。对那些丧失或违背人才工程人选的道德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人选条件行为的应予淘汰;对连续2年业绩平平确无培养前途的应及时调整,确保人才工程人选的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及部直属单位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将第一层次人选的考核材料(含调整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由部人事劳动司建立第一层次人选的考核档案。部对第一层次人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人选的考核结果和所在单位的建议进行个别调整;根据人选5年的考核结果进行全面核定、调整一次。

  四、主要培养措施

  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的总体目标和每位人选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每位人选的培养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人才工程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人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第一层次人选培养方案的实施工作由部和人选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对人才工程人选的主要培养措施有:

  ㈠建立人才工程人选学术技术假制度。为了保证人才工程人选集中精力进行知识更新和总结自己的学术技术成果,规定第一层次人选每年带薪休假30天;第二层次人选每年带薪休假20天;第三层次人选每年带薪休假10天。学术技术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对业绩突出,有发展前途的年轻人选,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接受高层次的学历教育。部重点资助第一层次人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出版专著等。

  ㈡资助人选出国培训、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积极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人才工程人选到发达国家进行专业培训、考察。积极支持人才工程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部重点资助第一层次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研修等。

  ㈢建立国内研修制度。为了优化人才工程人选的知识结构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人才工程人选到交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研修创造条件,研修方式可以采取访问学者的形式,具体研修时间根据人才工程人选培养方案确定。研修期间,人才工程人选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第一层次人选的研修计划由本人提出,所在单位同意后,部负责帮助协调。部积极支持第一层次人选到博士后流动站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研修,并给予一定的资助。

  ㈣实行导师带培制度。人才工程人选可以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老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为自己的兼职导师,建立师徒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第一层次人选如要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担任兼职导师,经部批准后,将以部的名义聘请,颁发聘书,并每月给予兼职导师一定的津贴。

  ㈤积极支持人才工程人选参加重点科研、设计、工程项目。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人才工程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积极吸收人才工程人选参加有关重点科研、设计、工程项目。部的人才项目将重点安排第一层次人选,并采用滚动立项的方法给予支持。有关单位要优先安排第一层次人选担任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及重点科研、工程、设计等项目的负责人,为他们早出成果、出大成果创造条件。

  ㈥加强对人才工程人选的宣传、奖励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吸收人才工程人选参加高层次的学术技术组织,并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技术活动,提高他们在本学科领域的知名度。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要积极推荐人才工程人选参加部和国家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的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部设立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主要从人才工程人选中选拔。优先推荐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提高他们在全社会的影响。

纷争不断到底谁的错 “金华火腿”引出的风波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发布日期:2006-06-20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0日电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这20多年来命途多舛: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商标纷争把它折腾得气息奄奄,后又因媒体曝光个别厂家生产"毒火腿"再遭株连之灾。为了保护我国这一民族精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核准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但是风波并未因此平息。工商部门根据合法商标拥有者--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举报,依法查封了诸多金华企业在市场上的产品,而法院则认为金华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金华企业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事至如此,人们原以为这场历时20多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可以就此终结。然而,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发布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由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竟又赫然在目,由此再起波澜。人们不禁要问:这块已是风雨飘摇的千年品牌还要被折腾多久?风波没完没了,到底谁的错?如此内耗下去损失在谁?

  商标纷争旷日持久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记者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便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的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也把金华那些拒绝缴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为了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2003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注册于上世纪70年代,虽然当时商标注册形式、商标注册证等,与目前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并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成为"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人以后,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永康厂是经国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也未继续上诉。人们以为"金华火腿"历经20多年的波折终能回归故里。

  可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金华的群众发现,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质量网"上对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也在其中,迅速引起强烈反应。日前,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致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正式提出异议。

  如此内耗损失在谁

  记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一些火腿厂和有关部门,他们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前,产品要标上"金华"二字,必须向省公司缴纳每只火腿8角的商标使用费,另外还要购买省公司提供的每只0.2元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钱,不管是不是金华一带生产的火腿,都可盖上"金华"火腿的皮印。以至于全省有6个地区22个县(市)在生产"金华火腿",还有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产"金华火腿"。那些在金华之外的火腿厂,如果在包装上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就容易在消费者面前露馅,省公司便想出用编号代替,标上"浙江省食品公司监制"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都是金华原产地的火腿,这可坑苦了金华的火腿企业,并使"金华"火腿的质量参差不齐。如今,国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我们不用再向省公司缴纳使用费了,致使其无法达到企图垄断"金华"火腿市场的目的,新一轮风波由此而起。

  家住金华的火腿特级技师、国家优质(肉类)食品奖评委蒋正路告诉记者,"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猪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并且每年只有在寒冷的冬季腌制一次火腿。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但是由于商标归属纠纷不断,造成管理失控。如被媒体曝光的永泰火腿厂和旭春火腿厂,为赢得更高的利润,利用非旺季收购便宜猪腿,生产"反季节腿"。为了防止蚊蝇和生蛆,不法厂商就用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他说,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不严,而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是商标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施延军说,金华火腿是金华的城市名片,但长期以来省食品公司一直将"金华火腿"作为该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并列使用,并以此向金华的火腿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已经伤害了金华人民的感情。现在又要将"金华火腿"申报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如果将属于金华的公共品牌批准授予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那就意味着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否定。金华人民在政策上无法理解,在感情上更是无法接受。更要紧的是,国家对"中国名牌"有很多保护措施,万一省食品公司申报成功,问题将会变得复杂化。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也颇为感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我们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质量技监部门又推出"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他们认为,"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当前金华火腿行业的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效益低下,发展面临困境。品牌价值未充分体现,品牌经营理念滞后,与行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不相适应。行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与市场脱节,没有形成一个商标-生产-科研-市场-销售的良性循环完整体系。另一方面,产品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多数企业未达到规模经济的水平。制造假冒产品行为冲击、扰乱市场,影响火腿行业的市场秩序。

  虽然金华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谁能用这一金字招牌各执一词,然而,"争吃""金华火腿"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传下来的民族精品,"玩残"的是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终结纷争刻不容缓

  要保护好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发扬光大,必须彻底解决纷争。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用地名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的历史问题,它不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这起典型案例争议焦点是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商品的原产地名称,通过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给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以明确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制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像"金华火腿"之类有着典型地域特征的传统名品纠纷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更好地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由于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为了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定,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应该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应属于注册不当商标,应该给予撤销。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原产地原则属于国家文化遗产,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华文化遗产。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士也有自己的看法。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这些年"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认为,由于体制制约和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与地方"条块"分割的原因,长期以来,对产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产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和改造。由浙江食品公司和金华当地的火腿企业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制企业,采用完全的市场机制,成为龙头骨干企业,共同面对世界市场,争取共赢。这一建议或许对解决问题有实质性的帮助。

  有识之士认为,商标之战中无休止的纠缠,损害的不仅是已传承千年的民族精品,而且影响到地方局部利益和国家的国际形象。有关部门应正视这个遗留的历史难题,不要再拖了,花点时间着力解决它,让"金华火腿"这个千年品牌再现雄风,让它与国外的著名原产地品牌一样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谢云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