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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5:27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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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并便利人员往来,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尼日尔共和国,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尼日尔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尼日尔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证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     (对外关系部长 马亚基)

         关于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香港特区
         与尼日尔互免签证问题签署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副本(中、法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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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帮忙开税票 中奖奖金应归谁

案情
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帐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徐某在单位报帐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该笔奖金应归谁所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王某所有。理由是,该发票是王某出于帮忙的性质开具的,不是正常的商事活动的结果,王某才是该笔奖金的真正所有者。徐某无权取得该奖金的所有权,徐某对这5000元奖金的占有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王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徐某所有。理由是,王某将发票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就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而其所附的奖金是一种孳息,理应归徐某所有。
评析
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对发票和发票上的中奖奖金有一个正确的界定。
发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据以支付款项的商事凭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发票本身并不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仅是一种交易的付款凭证。但当这样的一种凭证附上了兑奖联,并作为领取奖金的凭证时,它就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本案王某与徐某之间虽然不存在实质的消费或服务,但不因此而否认徐某取得该发票的合法性。从王某开具发票后,并没有要徐某交纳相应的税赋(7%),而是其自己甘愿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王某的行为是一种赠予的行为。根据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的原则。作为受赠方,徐某在接受该发票后,也就相应地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
发票上设定奖金的行为是地方税务部门为了防止经营者偷税漏税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其目的是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从发票上的兑奖联附着的地方来看,兑奖联是附在客户联,即消费方,不是存根联。从其兑奖规则“中一等奖持有效、完整原始发票及本人身份证3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奖金”来看,其奖励的对象应是原始发票的持有人,即客户,不是该发票的购买人即经营者。这里的奖金不是发票的孳息,而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权利。正因为在发票上设定了这么一种经济权利,才使得发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发票的持有人才可以通过对发票的实际持有而享有其相应的经济权利。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0796——3526364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5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其中,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公安机关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事故车辆不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现场。
第五条 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发生事故车辆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现场: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二)记录对方车辆种类、号牌等;
(三)标记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
(四)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无异议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异议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处罚。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下列违章行为的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违章行为属排列在前的,负主要责任;排列在后的,负次要责任;在同一顺序的,负同等责任。违章行为虽属排列在后,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排列在前的违章行为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横过车行道时,距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最近边缘50米以内,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穿(翻)越道路中心交通隔离设施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走的;
(五)在机动车道上扒车、强行拦车等严重妨碍交通的。
第十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非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醉酒驾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驶的;
(五)骑自行车、三轮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不下车推行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或双实线行驶的;
(四)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来往行人的;
(五)对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不停车让行的;
(六)在小学门前遇有小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对横过道路的队列不停车让行的;
(七)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违章行为,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让行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五)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违章架设的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横幅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架设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中,机动车载物超高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占用道路堆物、打场、晒粮、停放车辆或挖掘道路与在本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中,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情况难以被机动车驾驶员发现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无驾驶
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其中,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各行其道规定或者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或者双方均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负同等责
任;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让行规定或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未作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作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未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小时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的,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抢救治疗费用的,可以持书面申请和医院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责任比例领取预付医疗费。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或治疗终结有异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拒绝对治疗、诊断进行鉴定的,治疗费用自理;拒绝对治疗终结进行鉴定的,视为治疗终结。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
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无驾驶证是指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失效机动车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驾驶的机动车不相符合;
(二)无号牌机动车是指机动车没有号牌、号牌失效或者挪用号牌;
(三)醉酒是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100毫克(含100毫克)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