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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关于山东烟台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10:44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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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关于山东烟台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协定

中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关于山东烟台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协定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于1990年4月20日签定的贷款协定。
  鉴于:
  (1)借方向基金会申请一笔贷款,用于资助本协定附件一所述的项目(以下称项目);
  (2)这笔贷款应按本协定的规定由基金会指定的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3)在上述特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基金会同意借给借方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和合作机构
  1.01款 1986年9月19日制订的《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中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为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上述《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以下称通则)
  1.02款 本协定所使用的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已定义的名词,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均有其规定的特定含义。此外,下列名词还有如下含义:
  (1)“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
  (2)“烟台市政府”系指借方的山东省烟台市政府;
  (3)“威海市政府”系指借方的山东省威海市政府;
  (4)“农业部”系指借方的农业部;
  (5)“财政部”系指借方的财政部;
  (6)“水利部”系指借方的水利部;
  (7)“项目开发帐户”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十五段中提到的项目开发帐户;
  (8)“项目管理办公室”系指设在烟台的市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9)“项目办”系指在项目区六个县内设立的项目办公室;
  (10)“项目区”系指位于借方的山东省烟台市五具县和威海市一个县内的34个乡,这些地区可按借方和基金会的协议不时地进行调整;
  (11)“信用社”系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12)“畜牧部门”系指市级畜牧部门;
  (13)“供销社”系指供应和销售合作社;
  (14)“烟台农业局”系指市一级的农业局;
  (15)“烟台财政局”系指市一级的财政局;
  1.03款 借方和基金会一致同意指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服务办公室为合作机构。根据通则第五条规定,其责任是根据本协定管理贷款。
  1.04款 除非本协定或通则中另有具体规定,或应基金会要求、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借方应把与协定第四条、包括第3、1和5个附件和通则中第六条(第6.07至6.12款除外)和第十一条有关的一切情况和文电直接提供给合作机构。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基金会同意从其正常资金中以各种货币贷与借方相当于一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800,000)的一笔贷款。
  2.02款 借方应对已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款额,向基金会交纳百分之一(1%)的年服务费。
  2.03款 对贷款的服务费,应按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款 借方应按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从1999年12月15日开始至2039年6月15日止,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80次每半年等额支付210,000个特别提款权,以偿还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2.05款 特此规定美国货币用于实施通则4.03款的目的。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从贷款帐户提款
  3.01款 (1)借方应以基金会满意的条件把贷款款额和执行项目所需要的其它资金提供给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
  (2)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将承担外汇风险。
  (3)借方应促使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按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款额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各项支出。
  3.02款 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方将在一个基金会可以接受的银行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和支付都应根据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进行。
  3.03款 通则第6.08款中规定的贷款款额的分配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
  3.04款 贷款的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或基金会决定的晚些日期。基金会将及时将这一晚些日期通知借方。

  第四条 项目的执行
  4.01款 借方将促使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按本协定执行项目。
  4.02款 在不限制通则第11.02款规定的借方的义务情况下,借方应促使烟台市财政局在基金会满意的银行内开设和保持(1)在烟台市,1个项目开发帐户;和(2)在项目区内的六个项目县和34个项目乡各设一个开发分帐户。借方应如本协定附件四第15段所表示的那样,将足够数量的当地配套资金存入项目开发帐户。
  4.03款 借方应促使烟台农业局、烟台财政局和农业银行(烟台分行)就项目管理和贷款管理问题签署一项基金会满意的管理协定。该管理协定应特别包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农行(烟台分行)、烟台财政局、烟台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时各自的责任。
  4.04款 (1)借方应促使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基金会满意的程序和条件雇用借方和基金会可以接受的合格的顾问和承包者执行本项目并维护和使用在本项目中所建成的设施。
  (2)由贷款款额支付的顾问费用应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基金会满意的程序支付。
  4.05款 在不影响通则第11.06款的普遍性的情况下,借方或由借方促使项目管理办公室为用贷款款额采购的机械和设备作出基金会满意的保险安排。保险的程度、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保险金额应与良好的商业实践相一致。
  4.06款 为了
  (1)实施通则第11.08(b)款,借方每六个月应准备一份财务记录。尽管通则第11.08款规定审查期间有关贷款款额的详细财务报表应在该期间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实际上可在三个月内提交。
  (2)实施通则第11.10(a)款,项目帐户的审计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实施通则第11.10(b)款,尽管该款中规定为四个月,但借方可将审核过的审计报告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交给基金会和合作机构;
  (4)实施通则第11.12款,借方或由借方促使在报告期结束后三和二个月内分别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和半年度进展报告;
  (5)实施通则第11.10、11.11、11.12和11.13款和协定附件四第10段,借方向基金会报告时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4.07款 借方应采取全部的合理措施保证在项目实施和经营中应给予环境因素应有的注意,包括适当地控制农药的使用。

  第五条 其它条款
  5.01款 (1)项目实施中,借方和基金会将定期对由贷款款额提供的贷款利率进行审议,必要时,借方应采取符合借方政策的适当措施,以便使贷款的利率能与基金会转贷利率政策相吻合。
  (2)根据上述(1)段的要求,借方在执行贷款活动时,应将农行费用降至最低点,因它影响着贷款的利率。
  5.02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借方应建立和保持或促使烟台市财政局,建立和保持项目周转基金,以存入农民偿还的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用贷款款额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除去经营费和其它费用后的净额。借方将按本协定规定使用周转基金的资金扩大向受益人发放贷款。

  第六条 监测和评价
  6.01款 (1)借方与合作机构磋商后应作出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满意的安排,以监测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效果和项目建设的各组成部分对项目受益人产生的影响不断进行评价。
  (2)除基金会另行同意外,借方应就本款第(1)段中提到的关于监测和评价所作的安排和职权范围在不尽于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提出自己的提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提供下述有关情况:
  (1)代表借方负责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的机构的组织、人员配备、所在地点及状况;
  (2)借方在监测和评价方面的工作计划和准备拨给的预算经费;
  (3)借方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汇报的时间安排表;
  (4)基金会和合作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事项。
  (5)借方应根据基金会对其提议所提的任何建议,最终确定本款中提及的监测和评价安排,并在与合作机构磋商后按基金会满意的方式付之实施。
  6.02款 为了进行项目建成后的评价工作,基金会经与借方磋商后可单独或与合作机构共同指定其自选的顾问或机构,由他们根据有关的主要指标来评价本项目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后对项目受益人所产生的影响。
  6.03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在履行其在本条规定中的义务时,借方应考虑到基金会的《农村发展项目和计划中监测和评价的设计和应用指导原则》,这可由基金会不时地加以修改。
  6.04款 借方应保证及时地向受托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任何任务的顾问/机构提供从项目执行机构和其它机构获得的有关项目实施以及在项目结束后保持和经营设施的全部必要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生效、终止
  7.01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为实施通则第10.01(g)款,特规定下列各点为本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1)本协定第3.02款所规定的专用帐户已经开设;
  (2)本协定第4.03款所规定的管理协议已按基金会接受的形式和实质得到很好的实施;
  (3)借方已作出基金会满意的安排,提供20,000,000元配套资金以便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执行项目的贷款计划;
  (4)本协定附件四第4(b)段规定的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代表文登县)之间签署的机构间协定将得到很好的实施;
  7.02款 为实施通则第10.04款,特此规定1990年7月10日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7.03款 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行同意,本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借方的义务应在协定终止的日期或本协定生效后15年的某个日期停止或终止,以先者为准。

  第八条 代表、地址
  8.01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2款,借方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方代表。
  8.02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1款,特规定下列地址:
  借方: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报挂号:CHAGRI 北京
  电传号:22233 NAGR CN
  传真号:5002448
  基金会:
  意大利、罗马、00142纱拉飞歌街107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IFAD Rome
  电传号:620330 IFAD I
  传真号:(396) 5043463
  合作机构:
  美国、纽约42街220东14楼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服务办公室
  电报挂号:UNOPS NEW YORK
  电传号:662293 OPS UNOP
      645495 OPS UNDP
      824608 OPS UNDP
  传真号:(212)906 6501

  缔约各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意大利罗马并在前面写明的年和日期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授权代表                   总   裁
     李宝成                     雅泽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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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颁布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对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餐饮业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餐饮业网点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明显
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充分。特别是餐饮连锁业的迅速发展,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巩固餐饮业的公平竞争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餐饮连锁业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餐饮业发展,现就餐饮连锁业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连锁企业是经营同类品牌品种、使用统一名称、标识的若干同业店铺。餐饮连锁业是以统一采购、加工、配餐、配送为核心,以资本与产权为纽带或授权与特许经营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产品服务标准化、生产加工工厂化、管理规范化、共享品牌与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
式和组织形式。餐饮连锁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一些地方对跨地区经营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店进行分等定级的做法,应予停止;一些地方在通货膨胀时期,采取的核定餐饮毛利率、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应及时予以解除。要改变同一餐饮连锁企业在不同地区分属不同等级,执行不同毛利率、差价率的不合理状况,促进餐饮连锁
企业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三、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摆放位置醒目。应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完善企业成本、价格台帐等内部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饮服
务。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餐饮连锁企业的指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
定以及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餐饮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餐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2000年11月20日

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

银发[1989]90号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八八年全国清仓挖潜工作成效显著,挖潜搞活资金398亿元,完成计划167%,有效地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信贷结构的调整。各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推动了清仓挖潜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的一九八九年金融工作的总要求,今年清仓挖潜的任务是,全部流动资金比上年加速周转4%,全国挖掘资金潜力247亿元。现将清仓挖潜指标随文下达(见附件),请各行尽快组织落实。
今年的清仓挖潜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88〕236号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文件完成清仓挖潜任务的几项规定;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稳定金融的方针,现就今年的清仓挖潜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挖潜与调整信贷结构相结合。为了增加有效供给,控制货币发行,今年调整信贷结构的重点,要放在搞活现有1万多亿元贷款上,各地要努力完成分配的挖潜任务。搞活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进行分类排队,集中用于保证重点,支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回笼货币作用大的商品生产及供应。
二、加强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目前不合理资金占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逾期和风险较大的贷款。各行要积极推行农业银行清查贷款的经验,对系统内的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坚决收回逾期和风险贷款。
三、进一步压缩季节性应下降的商品库存,特别是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库存。收回的银行贷款,用于支持春耕生产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鉴于今年农副产品货款收回较少,各级银行要协助企业合理安排购、销、调、存,该调出的必须调出,减少资金占用。
四、清仓挖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银行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抓好这项工作,要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各行上半年要完成挖潜任务的50%。人民银行要加强清仓挖潜的组织工作,协助专业银行及时解决清仓挖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人民银行发放新增贷款要同清仓挖潜挂钩,对没有完成挖潜任务的,要扣减其当年新增加的贷款。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先扣后调”的办法,将今年的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
各行要加强统计考核工作,按规定日期上报报表和材料;如遇到带有政策性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各总行。
附: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