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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2:43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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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科技出版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服从服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科技出版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形成
了出版物门类比较齐全,编辑、印刷、发行、物资供应等各个环节基本配套的出版、印刷、发行体系。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还制造了电子出版物、音像出版物等,拓展了科技出版领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定了以科技进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跨世纪的宏伟纲领,这对科技出版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抓住机遇
,大力加强科技出版工作和繁荣科技出版业,为促进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科技出版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
科技出版事业既是出版事业的一部分,又是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认识科技出版工作在科学研究、传播科学技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破除愚昧迷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新形势下,科技出版工作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决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努力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科技出版工作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
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质量第一和“立足本专业,面向大科技”的原则。
科技出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传播科技信息、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培育科技人才、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按照党和国家对科技出版事业发展的要求,认真制定全国科技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深化科技出版体制改革,提高出
版人员素质及出版技术装备水平,安排出版丰富多采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多层次的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读物、科技期刊等科技出版物,形成以新华书店为主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出版发行网络。
二、深化科技出版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出版体制改革是顺利实施、完成科技出版工作在新时期各项任务的关键。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科技出版内在规律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科技出版体制。
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出版单位内部的改革,围绕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逐步建立科技出版现代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消耗;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提高规模效益,以提高科技出版单位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科技出版单位实行社长、总编(主编)持证上岗制度和分级责任制;主管主办单位责任制;社长、总编(主编)责任制;出版社、期刊社内岗位责任制。逐步在科技出版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招聘和职务晋升要通过公开竞争,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
动、人尽其才的科技出版人才管理制度。
为改变一些科技出版单位划分过细、专业过窄、力量分散、与科技事业结合不够紧密的状况,对科技出版单位的横向联合和组建科技出版集团要进行试点。鼓励科技出版单位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联合编撰、翻译、出版。
建立并完善科技出版物质量保障机制。坚持选题论证制度和书稿三审(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副审、主编终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版物质量的等级标准和出版物内容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科技出版物的编校工作和成品质量检查工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形
成基础理论、实用科技、科普等科技出版物之间的合理结构。要采取有力措施,避免重复出版,减少平庸和粗制滥造的出版物,打击科技出版中的盗版、抄袭行为,提高科技出版物的整体质量。

发行体制改革是当前科技出版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新华书店要认真抓好科技出版物的发行工作。要真正从有利于科技发展和满足读者的需求出发,研究和改进科技出版物的发行工作。在加强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本着多渠道、少环节的图书流通原则,鼓励并扶持科技出版
物发行网点和科技专业书店的建立。中心城市应建立一批科技专业书店或科技图书连锁店。县级新华书店和供销合作社要把科技出版物发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要特别重视农业科学技术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要把有利于树立农民科学思想、掌握科学方法、科学知识及农业实用技术等面向农村的科技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上。
对集体、个体书店销售科技出版物,要给予正确引导、帮助并加强管理。
建立规范的奖惩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出版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科技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把科技出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每年研究科技工作的会议中,要将科技出版工作包括进去,切实解决科技出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新闻出版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有利于科技出版事
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尽力帮助解决科技出版在行业管理方面的实际困难。
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目标,制定科技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科技出版物出版计划,组织全国科技出版单位分工合作、全面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科技出版规划纳入科技事业的发展规划之中,将各类重点科
技图书、期刊的出版纳入国家和地方科技事业的发展项目之中,进行指导和安排落实。各科技出版单位也要在全面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科技出版的重点选题计划。
四、为科技出版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科研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重点科技著作、科普读物和重点科技译著等的出版。国家财政已拨专项经费建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国,择优资助出版国家重要的科技出版物。
科技出版单位可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按照规定自费出书,为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出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学术著作,不断拓宽科技出版的渠道。
进一步加强优秀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读物的奖励工作,将优秀的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读物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奖励范围。
要加强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科技出版单位自身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重视高新技术在科技出版中的应用,发展电子出版,培育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等新的出版物市场。
五、积极开展科技出版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推动我国科技出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根据我国科技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注重引进国外优秀的科技读物。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出版物出口工作,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外交流。
要重视有计划地通过版权贸易,引进国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积极意义的科技图书,及时在国内翻译出版。同时,促进我国优秀科技图书在国外翻译出版。要加强版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六、积极培养跨世纪的科技出版队伍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科技出版业务、管理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科技出版单位的领导职务。做好跨世纪青年科技出版人才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加强科技出版队伍建设。要对各类科技出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编辑人员,要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敬业精神。从事科技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



19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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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7〕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4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成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和各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社会稳定、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加强经常性的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坚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各类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市政府各部门要将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推进与协调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围绕上级下达的目标和市委、市人大部署的工作任务,确定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城建项目、社会发展、深化改革、保持稳定、扩大开放等战略性工作目标,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下发《督查通知》,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保证市政府重要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协调工作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请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报常务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协调。
  第三十三条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种会议、活动、市长信访接待日及重要接待等公务活动,由分管(或联系)的副市长参加;分管(或联系)的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原则上按各位副市长排序循环接替,或由分管副市长本人委托市政府其他领导成员代替参加。

  第八章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市内外和国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领导成员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每年亲自撰写一两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通过市政府需向市人代会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文件材料;
  (四)通报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批准后,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会议材料要在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阅研。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委派本单位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市长认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题性问题;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四)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五)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处理某些专项工作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而定。市政府各类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类会议议定的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专门委员会最后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方面内容需市长会前同意或会后批准。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专项工作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认真填写会议申报单,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也不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接报送的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批示。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批示。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要及时批示。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函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函件4种)制发审批程序为:拟稿单位拟稿-→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或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或签发-→市长助理审核或签发-→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常务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市长签发。市政府文件审批权限为:
  (一)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达事关全局或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和对下级机关的重要批复及表彰决定,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可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批复,与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联系解决专项问题的文件,转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与外省、市(地)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或重大决策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由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出统一的意见后共同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的指示、决定、意见的文件,根据重要程度,可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表彰奖励决定、通知,一般以光荣册形式印发,不再行文。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和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外出不搞迎送,下基层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县(市)、区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及地方节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五十七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市外出须向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离市外出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的,由市长指定市政府领导成员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事先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
  信访接待日不能参加接待工作的领导,需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指定参加各类会议的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规定要求时间到达会场,会议期间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不许随意离开会场和提前退出会场。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随叫随到,今后通信工具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不论工作日或节假日,不论白天或夜晚,不论人在何处,必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并根据本部门职责,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 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溴酸东菪莨碱
士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