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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6:03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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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你所《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2000)京康评字第1号〕收悉。
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委托贷款评估中介服务,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借款人的评估费用。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同意你所对原收费办法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
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现规定需要评估的范围不做调整。
此项政策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注意作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表:
------------------------------
| 档次| 评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10000以上 | 0.1 |
------------------------------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费额计算方法举例:
1.如评估价值为52万元,则收费额为
52万元×5‰=2600元
2.如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则收费额为
100万元×5‰+(120-100)万元×
2.5‰=5500元
新旧评估收费标准比照表
-------------------------
| 抵押物价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 (万元) | (元) | (元) |
|-------|-------|-------|
| 10 | 1500 | 500 |
|-------|-------|-------|
|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
|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
| 70 | 3500 | 3500 |
|-------|-------|-------|
| 80 | 3500 | 4000 |
|-------|-------|-------|
| 100 | 3500 | 5000 |
|-------|-------|-------|
| 120 | 3500 | 5500 |
-------------------------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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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现将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同时,结合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研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15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城管〔2008〕15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一)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

  (二)私宰畜禽的;

  (三)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四)破坏绿化的;

  (五)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

  (六)乱张贴广告的;

  (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九)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十)偷盗、损坏防“四害”设施的;

  (十一)违法养犬的。

  第三条 奖励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举报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每次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5头以上,或牛2头以上、或羊、狗6只以上、家禽50只以上的,各奖励100元;举报猪每超过1头奖励20元、牛每超过1头奖励40元、羊或狗每超过1只奖励15元,家禽每超过10只奖励20元,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1.举报新破土动工的违法建筑,或举报尚未竣工又重新开工的违法建筑,奖励3000元;

  2.举报改变用地功能的,每宗奖励3000元;

  3.举报乱搭建的,按搭建物的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四)举报破坏绿化的:

  1.举报偷砍树木的,每次奖励200元;

  2.举报侵占绿地或者其他破坏绿化行为的,每次奖励100元。

  (五)举报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按垃圾体积或污染的道路面积奖励,敞开堆放垃圾0.5立方米以上,余泥渣土1立方米以上或者污染道路10平方米以上,超过12小时未清理的,奖励20元。

  (六)举报乱张贴广告的:

  1.乱张贴广告的,按撕下的纸张大小奖励:纸张小于16K,每张奖励0.01元;纸张大于16K,每张奖励0.02元;

  2.大量印制广告并张贴的,按查获广告的数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05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查获的广告数量超过2万张的,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七)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广告面积奖励: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20平方米的奖励50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立柱广告奖励100元。

  (八)举报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1.发现并报告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如梁、柱歪斜,结构变形、位移等),奖励200元;

  2.举报偷盗桥梁栏杆的,奖励50元;

  3.举报车辆撞坏桥梁栏杆、防撞墙的,奖励50元;

  4.发现并报告路面天吊窿(即路面出现小洞,基础被淘空影响稳定)的,每处奖励100元。

  5.举报偷破偷挖主干道、快速路的,奖励100元;

  6.投诉偷破偷挖次干道以下等级市政道路的,奖励50元。

  (九)举报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十)举报偷盗、损坏防蚊闸的,每处奖励20元。

  (十一)举报违法养犬的:

  1.举报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奖励10元;

  2.举报饲养烈性犬的,每只奖励20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城管部门可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照片、书证、物证、音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如下: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人填写《深圳市城管业务举报奖励登记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市局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