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22:43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我局发布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商品市场登记管理的第一个行政规章。《办法》的实施,对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有着重要
的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市场,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市场登记证》。
四、市场登记工作程序
(一)受理
由受理人员负责:
1、有关市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咨询。
2、对申请登记文件符合要求的,发放有关登记表(一式三份)。
3、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二)审核
由主管处(科、股)长负责:
1、指定专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填写登记表中“审查情况”栏目的内容(填写用语规范见附件一)。
2、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
3、在登记表的“处(科、股)长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三)审批
由主管局长负责:
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和公告
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的内容、日期与登记表的内容和日期必须一致。《市场登记证》字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码,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下分配(统一编码分配表见附件
二)。
核准市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应发布公告。
五、关于变更登记
凡是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登记项目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关于市场名称的审核
市场名称一般不得冠“中国”字样,但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
七、建立市场档案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市场登记的同时,必须对每一个核准登记的市场建立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含开办、变更、注销)所提交的全部文件,以及市场运行过程中申报的报表和《年检报告书》等。其中《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申请登记表》报表和《年
检报告书》各一式三份,一份存登记机关,一份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每个市场的档案必须专卷保存,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建立市场统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登记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统计制度。在一、二、三季度报送季报表,年度终结时报送年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报表格式及内容另行规定。
九、关于各种表证的印制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其他各类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表式,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在印制中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增加一些内容,但不得改变或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内容。
十、关于市场登记的收费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
十一、对《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的市场,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办理申请登记,补领《市场登记证》。今后新开办的市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登记。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但要注意简单易行,方便登记。
《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在执行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各地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
一、市场登记用语规范
二、《市场登记证》字号统一编码分配表(略)

附件:市场登记用语规范
商品交易方式用语规范: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拍卖。
市场类型用语规范:
消费品市场分为:
消费品综合市场(指既卖农副产品又卖工业品的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食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其它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工业品综合市场、服装市场、布料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家俱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其它工业品专业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分为:
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成品油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其它生产资料市场。


生产要素市场分为:
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其它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开办单位用语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工商机关、联办、其它。



1993年7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6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制药工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药机械科研、设计、生产单位,要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根据制药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研究,采用先进技术,试制出国内外没有的,能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同时节能源低消耗的有竞争能力的新产品。(同时要不断更新和改进落后产品,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条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审查、试制、鉴定、实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企业三级管理,重要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管理或委托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试制新产品,由分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对试制工作应定期研究、检查。领导要明确职责,企业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计划性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编制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填报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于前一年九月份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总局平衡,审批,并落实后下达。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要材料、配套件、外购件、测试仪器等,由企业提出申请,纳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要做到科研、设计、生产结合,要狠抓试制计划落实,并与评比奖惩相结合起来。
第八条 新产品试制补贴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试制,试验产品,超过正常和报废部分的补贴,试制生产所需要流动资金一起核定。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购置费等,都算做新产品的试制费。要严格掌握补贴费的使用,每项新产品,由企业报使用计划,年末报使用情况,在报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同时,上报总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费,用于加强测试条件和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章 产品、设计、试制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九条 设计试制,是指产品批量投产前,全部的技术准备过程。包括凋查,研究,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检验,工业性试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做好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研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拟定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提高合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量大面广制造单位多的产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进行工业性试验,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组织修改,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指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十三条 组织有使用、科研、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审查,研究解决试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按鉴定条例执行(包括老产品重大改造)做好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试验,初步鉴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做出全面的评价,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对所设计产品,在技术上尽量做到从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自始至终掌握情况,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产品设计,试制程序,应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许边设计、边试制、边生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机械制造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于国家规定不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 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 窦希铭 ——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博士、北京大学访问学者)









二??八年七月








【摘要】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一一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


【关键字】 国际法 概念 体系构成 

目录
引言 1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1
(一)国际法的概念 1
(二)国际法的内涵 1
(三)国际法的外延 1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2
1.国内法优先说 2
2.国际法优先说 2
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2
4.我国学界通说 3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 3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