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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29:54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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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科农社函〔2003〕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项目总体专家组、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以下简称奶业专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奶业专项旨在通过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突破制约我国奶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构建我国奶业科技创新体系与现代奶业产业化生产模式,大幅度提升我国奶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奶业优质、高效发展,增强奶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奶业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及支柱产业。
第三条 奶业专项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产业化示范课题承担单位主管省(市、区),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项采取项目管理办公室、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厅)、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部成立奶业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农业部科教司等有关司局及农村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社司,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委托农村中心组织。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奶业专项总体专家组,由5-7名不同部门和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体专家组的职责是协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参加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监督、验收等。
第七条 课题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具体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落实配套经费,监督经费合理使用;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四)产业化示范课题所在省成立由省(市、区)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课题协调领导小组,由科技厅牵头成立课题管理办公室,建立主管部门、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经常沟通的机制。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 主持单位负责课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人员的组织配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以及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宣传。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课题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实现课题预定目标。
(二) 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 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 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课题内部建立研讨与协商制度,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有机结合,定期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课题实施中的问题。产业化示范课题要充分尊重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课题进展及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奶业专项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汇报制。要求各课题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以打印文稿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报送专项管理办公室。各课题还应不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课题实施检查制度。根据本实施管理细则规定,奶业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奶业专项课题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人员由总体专家组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课题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课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一)对于共性关键技术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关键技术研究进展情况、技术创新性、专利及知识产权申请情况与质量水平,并要求所研究与开发的技术必须与示范区课题紧密结合,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示范规模进行应用示范;
(二)对于产业化示范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技术集成配套和产业化情况、示范区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情况、产学研结合情况、企业创新能力与龙头企业的产业化带动作用等;示范规模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同时,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按国拨经费1∶1的比例配套,申请单位按国拨经费1∶2的比例自筹。
第十三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任务书各方均可根据任务书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撤销和终止任务书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任务书无法执行;
(五)任务书规定的其它需撤销和终止任务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撤消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供书面报告,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核查备案,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奶业专项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拨款、地方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三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按课题任务书和专项管理办公室编报的经费预算下拨经费。各课题主持单位要按照子课题任务书和年度计划及时转拨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九条 产业化示范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要按要求保证配套及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或自筹经费未足额到位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奶业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专项的总体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等技术准备工作。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级成果应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让时,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项科技与产业化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十五’国家奶业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内容”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课题研究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附件: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格 式 )

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课题承担单位:

二○ 年 月 日


编 报 要 求

一、主要内容
1.课题总体进展情况概述
(包括本年度参加课题的全时人数;经费到位情况;人员结构与人员到位情况;课题总体进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技术突破等。)
2.本年度所开展的工作及计划执行情况
3.已取得的成果情况(包括已鉴定成果、已取得专利、已发表论文、已建立中试线等的简要描述)
4.组织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5.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附表1)
6.科技成果简介表(附表2)
二、格式要求
1.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
2.上报材料一律用打印稿(一式三份,附软盘),并注明课题编号及名称;
3.涉及需保密的内容请在报告中注明密级。
三、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年10月底以前由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经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或省级科技厅(科委)盖章并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各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报。

附表1: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任务书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 1.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撤消
进展情况为3.4.5.时选填主要原因( ) 00.技术变化10.计划性调整20.设备、材料不落实30.协作关系影响41.拨款不到位42.贷款不落实50.市场变化60.技术骨干变动70.立题不当80.不可抗拒因素90.其它
合同调整内容( ) 1.调整目标 2.调整技术路线 3.调整技术骨干 4.调整资金投入 5.调整计划进度
参加研究工作人员 总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其它人员 人
投入研究的工作量 人月
培养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 人
取得硕士学位 人
本年度主要研究工作

已取得的成果 1.论文 篇 2.新产品、新材料、新装置 项3.其它成果 项
已获得的专利 1.国外发明专利 项 2.国内发明专利 项3.其它专利 项
国家攻关资助 资助总经费 万元
已拨经费 万元
未拨经费 万元
本年度应拨经费 万元
本年度实际拨款经费 万元
到位资金 国家攻关拨款 万元
行政主管部门匹配资金 万元
地方科委和地方部门匹配资金 万元
贷款 万元
国外资金 万元
自有资金 万元
其它资金 万元
合计 万元
支 出 总计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万元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总经费 国拨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科 技 成 果 简 介

成果名称
所属课题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鉴定意见:
成果简介:
应用情况和推广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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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江西省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切实强化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建设,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确保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将中央对西部地区基层干部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西部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江西等省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市(自治州)。

第七条 财政部分配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时,应当以经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依据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申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三年项目规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项目和下达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预算,组织乡镇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一)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

(二)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采暖设施等。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以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和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以及所辖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8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和“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年修订一次”的精神,需要尽快建立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明确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司局和具体负责人,并请将填写好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见附件一)于4月15日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程序和2006年修订工作的具体安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目增减或修订,一般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企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增减条目或修订条目的意见和理由,于每年8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我委(产业政策司)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研究协商后,于9月中旬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我委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后,我委(产业政策司)将分行业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进行论证。完成上述程序后于年底前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本。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修订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分析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并请于今年8月底前将拟增减或修订的条目及理由报我委(产业政策司),以便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的界定工作。为解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范围较宽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请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涉及本行业的用“优质、先进、适用、关键、新型、大型、高性能、高档、中档、低档、普通”等表述的条目进行准确界定和说明,明确这些条目包括的内容、范围及列入目录的理由。对鼓励类条目,要说明投资该类项目进口自用设备是否需要免税,包括哪些设备能免税,哪些设备不能免税,以及各自的理由;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有关的工艺技术,要同时推荐可替代的先进工艺技术。现附上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见附件二)供参考。请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上述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有关文字材料及电子文稿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 程国江 苗长兴
联系电话:68535597(传真),68535594
邮箱:chenggj@ndrc.gov.cn;miaocx@ndrc.gov.cn


附件:一、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
二、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