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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9:35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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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
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自特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特派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王太子、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殿下。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了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保证采取可能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从一方向另一方领土进口的商品,双方政府各给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在有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方面、进出口的费用和手续方面、国内任何赋税方面和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方面,都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间的贸易在甲、乙两附表的基础上进行。
附表甲内列有从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内列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的商品。
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将来协议的商品货单进行贸易。
第四条 第三条的规定并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当地有关的进出口法令规章就本条约第三条内没有包括的商品进行交易。
第五条 依照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现行法令或宗教教规被禁止买卖的商品不得作为交易的对象。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船只和该船只所载的货物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在一切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方的领土内应该严格遵守当地现行的法令规章,尊重宗教、风俗和习惯,并且不干涉所在国的内政。
第八条 本条约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进行贸易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邻国的权利和特权;
(乙)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阿拉伯国家的权利和特权。
第九条 双方各自努力使己方的出口额和从对方的进口额达到平衡。
第十条 双方根据本条约进行交易的商品以英镑或者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货币付款。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的愿望,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直到双方中的一方在有效的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终止本条约的愿望为止。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且从在也门塔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于公元1958年1月12日、回历1377年6月20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
(签字) (签字)
附表甲: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生咖啡
二、棉花
三、棉籽油
四、油籽
五、生皮
六、烟草
七、核桃
八、杏仁
九、扁豆
十、葡萄干
十一、芝麻
十二、佐料
十三、咸鱼
十四、骨、角
十五、矿物
十六、工业用盐
十七、银制品
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货单
一、钢材:钢板、元钢、扁钢、角钢。
二、机械:柴油机、汽油机、电焊机、电动机、各种压力机、各种工作母机、纺织机、针织机、缝纫机、印刷机、榨油机、造纸机、碾米机、水泵、建筑机械、各种工具。
三、车辆:公共汽车、载重汽车、三轮卡车、汽车轮胎。
四、建筑材料:水泥、建筑用钢筋、铁钉、铁丝、玻璃、磁砖、胶合板、卫生器材。
五、电讯器材:电话机、自动电话交换台、收音机、扩音机。
六、仪器:各种教学仪器、化学试验仪器、显微镜、电影放映机。
七、化工原料:纯碱、烧碱、硫化碱、666杀虫粉、滴滴涕、漂白粉、染料、油漆。
八、日用百货:纸张、胶鞋、热水瓶、自行车、文化用品、搪瓷器具、纸烟、家庭用电器、其他日用百货。
九、纺织品:绸缎、呢绒、棉布、针织品。
十、农、畜产品:冻牛羊肉、蛋品、各种罐头、地毯、茶叶、烟叶、桂皮、薄荷油、瓷器、手工艺品等。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3月20日批准,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于1958年5月1日批准。条约自1958年5月15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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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1998年9月8日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3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
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和边境口岸的区位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自治条例第十八条前增加一条,其内容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热区资源开发为重点,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依靠教育和科技,推动农工商贸全面发展的方针。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在发展商品市场的同时,发展金融市场
、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三、自治条例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发展甘蔗、橡胶、茶叶、热带水果和南药等作物,同时积极发展畜牧业和林业,相应地发展
农、林、畜产品加工业。”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资源和口岸的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重点建设商品粮、甘蔗、橡胶、肉牛、茶叶、核桃、水果、咖啡和南药等作物生产基地,相
应地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业。”
四、自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体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款中“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一句,修改为:“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其它文字不动。
五、自治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积
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和粮食耕地面积的保护,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
六、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分作四款表述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扩大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自治县在边境经济贸易区,实行优惠政策和简化出入国境手续,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办厂,兴办企业,进行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到邻国开展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鼓励边民进行互市活动。”
“自治县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口岸建设基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口岸建设的财政补助和信贷资金的帮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管理、协调边境口岸各联检机构的工作和边境经济贸易。”
七、自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列为扶持发展重点,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并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给予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当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修改为:“自治县的自
治机关应加强贫困山区的建设,实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和县长、乡(镇)长扶贫目标责任制。在国家帮助下,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给予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款末尾一句“增加投资比例”修改为:“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扶持贫困山区的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资比例。”其它文字不动。
第三款开头增加一句:“自治县的贫困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贫专项资金。”原款文字不变。
八、自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以户办和联户办为主的乡镇企业,并且在税收、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扶持。”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
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乡镇企业,重点发展与种植业、养殖业相关的制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积极发展采矿业、建筑建材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和旅游业。”
“乡镇企业要坚持开放与开发结合、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农工商技贸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自筹为主、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社会集资、外引内联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增加乡镇企业的投入。”
“自治县在积极发展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乡镇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企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乡镇企业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同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兴办企业。”
九、自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在经济建设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凡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做出规划,限期治理。”
十、自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分两款表述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资源管理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各项税收,均由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征收。”
十一、自治条例第五十四条:“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修改为:“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傣族的泼水节、佤族的新米节和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经过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其条目依次顺延。



199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