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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9:34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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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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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最高检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00条的规定,原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高法院、高检院、公安局“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
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以上意见,请你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



1979年12月28日

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
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
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
诊断功能。”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
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二、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自2001年12月26日起,已停止审
批;已经审查批准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