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单线铁路隧道帘幕通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41:40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单线铁路隧道帘幕通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单线铁路隧道帘幕通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单线铁路长隧道洞口风道式自控帘幕运营通风(以下简称帘幕通风),是保证隧道内作业人员、运输设备状态良好和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帘幕通风由电动机、风机、帘幕、传动机械、锁闭装置、控制台、遮断及遮断预告信号机、轨道电路、音响报警及通信设备等组成。
二、管理分工
1、工务部门负责控制室、配电室、电机、风机、帘幕传动装置(含行程开关及电磁铁)及帘幕机械设备的管理;
2、电务部门负责信号机械室轨道电路、帘幕锁闭装置、音响报警设备及有关信号、通讯设备的管理;
3、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线路、变压器的管理。
三、帘幕通风应单独成立通风班(组),直接由桥隧工区领导,负责工点帘幕通风运转及日常保养工作,帘幕通风实行值班制,每班控制室设内、外勤通风值班员各一人,负责通风监控工作,另设电工一人,负责通风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电务方面应根据所维修的电务设备的数量
多少及帘幕通风值班情况配足定员,负责日常维修管理。电力方面不另设值班人员,由所在地电力工区配属定员负责管理。
四、帘幕通风设备,除分别由工务、电务、电力部门加强对设备日常养护检修外,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以工务(通风班)为主组织电务、电力部门,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2、分局、段、领工区、工区联合检查按《技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记录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若不能解决时,应逐级上报。
五、帘幕通风采用遮断信号防护,并具有列车接近通风地点的自动报警装置,可进行“自动”或“人工”通风。各工点应根据行车密度具体情况采用“自动”或“人工”通风,确保行车安全。
六、洞口帘幕以线路开通为定位状态。帘幕体宜刷以鲜明的红色标志,以便识别。
七、通风值班室是控制和监视帘幕启闭、通风的指挥所。
八、帘幕通风一般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列车车尾出洞→开风机→关帘幕→按规定时间通风→开帘幕→停风机。
自动通风过程:列车尾部出洞后,信号电路起控制作用自动启动风机,遮断信号显示红灯,帘幕解锁,并通过可逆磁力起动器及行程开关,反位关闭洞口进行通风。达到预定的通风时间后,帘幕自动打开恢复定位锁闭,帘幕表示灯亮绿灯,同时遮断信号自动熄灭,风机停机。
人工通风过程:
1、采用人工通风时,应先按下“人工操纵”按钮,将人工通风手柄扳到反位,人工通风表示灯亮绿灯,启动风机,同时遮断信号显示红灯,帘幕解锁反位关闭洞口进行通风。
2、停止通风时,须先将人工通风手柄恢复定位,自动开启帘幕,帘幕定位及锁闭表示灯亮绿灯,拉出“人工操纵”按钮,遮断信号灯灭,停止通风。
九、要制定通风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人员的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操作。值班人员要以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对通风设备认真管理,正确使用,仔细检查,精心保养,保持设备完整良好状态。
十、通风值班员应随时监视控制台各种表示灯与帘幕位置,锁闭状况是否相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下“总停用”按钮及采取其他措施,并登记和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当发现表示灯显示紊乱或设备不正常动作时(应立即确认帘幕是否定位,如不在定位,应先恢复定位);
2、在无车占用本帘幕防护区段,出现遮断信号显示红灯的异状时;
3、在启、闭帘幕过程中,发现帘幕卡槽、钢丝绳拉断时;
4、在通风过程中,发生交流停电时(应先将帘幕恢复定位);
5、由于特殊原因须较长时间停用通风设备或夜间及其他原因确定不通风时。
凡按下“总停用”按钮,处理完毕后,应将该按钮拉出复原。
十一、机电、信号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下列操作前,应取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共同确认帘幕锁闭定位与控制台表示一致后才能进行。
1、办理总停用,按下“总停用”按钮;
2、取消遮断信号显示,按下“切断遮断信号”按钮;
3、办理故障复原,按下“故障”按钮;
4、拉开信号机械室帘幕控制闸刀开关;
5、操作电源屏。
十二、切断交流供电,除遵上条精神按其中4.1顺序操作外,如室内蓄电池满载电压低于22.5V,应先断开两头遮断信号机处直流电池,后断开蓄电池,最后才能断开电源屏。
十三、恢复交流供电、机电、信号人员应会同通风值班员一起,确认帘幕,各种设备、手柄是否在定位状态,并与控制台相应的表示灯、按钮(总停用按钮应在按下状态)相符,取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列操作;
1、接通电源屏、蓄电池及室外干电池电源;
2、接通信号机械室帘幕控制闸刀开关;
3、拉出总停用按钮;
4、按下“故障”按钮,复原电路。
十四、凡铅封的按钮及设备,因工作必须破封时,应征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登记破封原因、时间及破封人姓名。工作完毕后应同样予以加封,并经通风值班员签认,未重新加封前,严禁进行通风作业。
十五、降压启动的通风电机连续启动,达到90S时,要间隔4小时才能启动。
十六、值班人员应认真行交接班制度,并对设备状态进行一次检查。
十七、各铁路局卫生防疫站应根据“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标准,确定隧道有害作业点,定期完成监测,最长周期不应超过三年,监测结果和应采取的措施同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1988年3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改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2、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改为“调解经济合同争议”。
删去第三款。
3、第四条及其他条款中的“法人代表”改为“法定代表人”。
4、删去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
6、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
“(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责令返还或者赔偿,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7、第十五条修改为:“各金融机构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协助查询。”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1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暂定为工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企业(组织)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定;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三年内未出现经营亏损、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诉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无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以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评价标准。为提高市长质量奖的可操作性,可在顾客满意度、技术与管理创新、诚信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综合评价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的企业(组织)经综合评价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舟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在特定区域设立公告牌进行宣传。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和公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