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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1:46:26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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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在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各行以《会计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依法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依法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了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全行会计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会
计信息失真,假帐、假表、假数现象日益突出。为严肃财经法纪,促使各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三假”现象,保证全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行必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关
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在全行上下深入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
一、统一思想,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近年来,我行会计工作紧紧围绕《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全行通过会计制度改革、会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方法和措施,统一了会计核算行为,规范了会计信息标准,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会计工作肩负着处理
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使命,是各种利益关系人关注的焦点,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处为了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无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经常采取一些不规范或不正当的做法,使会计工作暴露出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
——有些行处不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核算随意性大,帐目混乱;
——有些行处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通过搞“两本帐”,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达到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局部和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少数单位领导不认真履行领导会计工作以及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全面负责的职责,授意、强令会计人员编报虚假会计信息,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监督软弱无力,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财务收支的发生,财经纪律松弛;
——更有甚者,有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执法犯法,主动为其领导出点子,想办法,逃避会计监督。
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和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全行经营管理的正确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侵蚀了国有资产和国家的合法收入,干扰了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助长了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究其原因,除会计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工作尚有一些不足外,更多更主要的是其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各行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此,各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班子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自身存在的
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尽快研究制定防止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全面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
会计假帐、假表、假数现象的日益突出,严重干扰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朱■(róng)基副总理在1995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建帐、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
帐外帐”,恢复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为了贯彻朱■(róng)基副总理“约法三章”,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总行已先后以建总函字〔1995〕550号和建总函字〔1995〕560号文件,对此项工作作了部署。近日,国务院又以国发〔1
996〕4号文件,要求财税、金融领域部署专项斗争,开展全面检查,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的基础上,依照政纪法纪从严查处、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
为此,各行要在此基础上,结合《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在全行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场真与伪的斗争,它关系着建设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各级行领导必须把会计工作的专项打假斗争摆到全行工作的重要位置,周密布置
,研究方法,加大力度,全面检查。彻底清查帐外帐、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大额定期存单管理混乱以及不依法核算、编报虚假会计信息等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等问题,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严厉打击会计假帐、假表、假数,惩治违法乱纪的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为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行要根据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在6至7月份开展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8月份各管辖行要对下属进行抽查,二级分行抽查面不得低于50%,一级分行抽查面不得低于40%。各分行9月底以前要向总行写出书面专题报告,总行将对各行进
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各行要认真进行分析归类,从中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对有关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违反制度规定,有章不循,造成会计核算帐目混乱,以及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除限期依据有关制度规定纠正外,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有单位领导人失职渎职的,应追究其领导人相应责任。对领导人侵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属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
〕4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从严查处,从严惩治。
三、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一)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工作“约法三章”
1.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活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各行必须依据和遵循《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来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各行必须继续切实抓好《会计法》的
贯彻实施,并在全行上下组织学习《会计法》,通过开展包括《会计法》在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行力度,增强包括行领导在内的全行职工的法制观念,保证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各级行领导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责不受侵犯”,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利用虚假会计信息搞违法活动,应当首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行会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问题,
有些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技术上的差错,但更多更主要的是各级行领导从本身利益考虑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或对一些经济业务进行“变通”处理的结果。由于作为具体执法者的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制于行政领导,其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不能得到有
效的发挥。因此,各级行领导应首先认真学习《会计法》,熟知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严格执行会计工作“约法三章”,保证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朱■(róng)基副总理提出的会计工作“约法三章”,是在新形势下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目的在于整顿当前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局面。各行必须严格执行“约法三章”,按照《会计法》和“两则”、“两制”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帐务,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
“帐外帐”,使我行会计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自律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执法的自觉性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一种主动的、自然的、历史的约束。会计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守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因此,各行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自律教育,加大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使会计人员学会“做什么”,“怎么做”,掌握会计工作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从而形成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并在此过程中使其自然地积累会计责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进而变成一种能动的职业自律习惯,以提高会计人员执法的自觉性。
会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教育,弄清作为具体执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执法犯法,从事和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1.建立健全会计工作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监控制度
今后,各行每年要组织会计工作的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上级行要对辖内各行处的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50%,主要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章操作,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规范、正确,会计核算内容和会计
报表所反映的数据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任意调整和篡改会计数据的现象,是否存在“两本帐”。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规定限期纠正,并监督落实。上级行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相应改进措施必须在辖内通报,并抄报上级管辖行。
各行必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依法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意识,逐步建立会计信息质量监控制度,严厉打击和杜绝“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等不正之风的蔓延。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质量的管理,上级行对下级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定
期考核通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稽核。
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总行已拟定了《建设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将下发各行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将形成指导该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各行领导对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负有法律责任
各级行领导必须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本行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认真依法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保证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保证本行的财务收支严格按规定进行;要认真审核本行对外
报送的会计报表,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把关守口,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对“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总行将直接追究其行领导的责任
,并严肃处理。
3.强化监督机制,并将其落到实处
目前,会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更多的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因此,各行必须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重要岗位的管理。一是要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所有会计业务必须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并落到实处,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二是强
化会计事后稽核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三是要对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换、交流制度,并时刻关注重要岗位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四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会计印章及重要会计单证的管理,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4.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各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建立会计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发挥全行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本行会计工作的开展。各行对监督举报人员应依法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四)加强垂直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制
发展商业银行,必须强化法人管理,突出管辖行的管理权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各级行处要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逐级负责制。各级经办行要保证自身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完整、合法、合规,各级管辖行对所辖各行处会计信息质
量的高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是我行进行商业化经营,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处必须把此项制度落到实处。今后无论哪行出现问题,总行将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追究有关责任行处的责任。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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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1998年9月8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我国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组织的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为确保所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1)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
  (2)学术水平高,有国际知名科学家与会;
  (3)会议主题对我国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相关科学部直接受理、审批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的申请并签发资助通知书,对资助额度较大、需使用机动经费的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科学部共同审批,并由合作局签发资助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制定会议预算时应本着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原则上只对会议提供部分资助,相关科学部将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会议规模以及与会外宾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一般在会议筹备开始阶段予以资助,作为会议的启动费。

  第八条 凡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组织者必须在其会议的各项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传报道中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字样。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会议工作总结和中外参加者名单等一式两份报送相关科学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