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3:57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
暖补贴的内容。



1990年1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杀人案件应当遵照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杀人案件应当遵照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51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审核案件,发现杀人命案,有些县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立派负责干部协同检验人员,亲莅现场,详细勘验,依据伤情填具验断书,得出明确结论并附卷,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主要根据之一,使案件迅速得到正确处理。但是有些县人民法院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根本不加检验,有的让区村干部代为检验,有的虽派人去验但记载简略片段,甚至模糊潦草,很难辨认,有的写有验断书而不附卷,致对事实的分析研究极为困难,及至案卷送到上级,时过境迁,人体腐烂,再行检验,困难甚多,致成疑案,久悬难决,同时由于尸体未经检验,事实不好证明,更助长了诱供、逼供、强制坦白与刑讯等恶劣作风。兹为纠正上述缺点及使案件得以迅速正确解决,特作如下规定,希为切实遵照执行。
一、各县应通令所属区村干部于命案发生后,除即派人看管外,并立报司法机关派人检验,当时除被害人须急救者外,任何人不得擅动尸体,挪动或毁灭其周围一切器物和痕迹。
二、县司法机关于接到报告后,应马上派负责干部协同检验人员亲到尸场,并召集被害人家属及村干部参加,共同进行检验。
三、验尸时首先注意被害人周围环境和情况如何、尸体位置是否正常、有无抵抗痕迹(如死在屋内,门窗如何?内部秩序是否正常?有无凶器及其他遗物……?如在郊外,尸体周围有什么痕迹和遗物?……等),身穿衣服新旧,是否整齐,有无破孔,撕毁等,均应载于验断书。
四、次将尸体衣服脱去,将被害人各部肤色如何,耳、目、口、鼻、发际,阴茎、肾囊、产门、阴道等部有无异样异物,舌、牙和指甲颜色各如何?四肢怎样?如有伤痕其部位、形状、颜色、大小、深浅、方向与周围血液、各如何等,仔细地检查其全身,并逐一记载于诊断书;如有检验知识或经验,还应作出结论,说明是什么伤,或怎样致死。
五、如有凶器应将其名称、轻重、大小、利钝及粗细等,是谁所有各情形记下来并妥为保存。
六、检验完毕后,由负责人当场宣读,看记载有无错误和遗漏,经到场人同意后,均签名盖章,并将此验单附卷,作为证据之一。
七、外附发身体部位名称及尸图等作为验尸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


附件: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



局别
原汇总缴纳地点(市)
分配比例(%)



一、哈尔滨局
哈尔滨
16

齐齐哈尔
22

牡丹江
24

佳木斯
24

海拉尔
14

二、沈阳局
长春
15

吉林
13

通化
8

沈阳
26

大连
11

锦州
15

通辽
12

三、北京局
北京
16

天津
40

石家庄
44

四、太原局
太原
100

五、呼和浩特局
呼和浩特
100

六、郑州局
郑州
67

洛阳
33

七、武汉局
武汉
74

襄樊
26

八、西安局
西安
90

安康
10

九、济南局
济南
64

青岛
12

徐州
24

十、上海局
蚌埠
32

南京
20

上海
24

杭州
24

十一、南昌局
南昌
56

福州
44

十二、广铁(集团)公司
广州
30

长沙
53

怀化
17

十三、柳州局
柳州
100

十四、成都局
成都
33

重庆
26

贵阳
41

十五、昆明局
昆明
100

十六、兰州局
兰州
29

武威
30

银川
41

十七、乌鲁木齐局
乌鲁木齐乌头区
87

乌鲁木齐新市区
3

 哈密 
2

库尔勒
7

甘肃省酒泉地区安新县
1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
西宁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