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现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 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 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 安全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安全评价概述。
5.5.1.1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附录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审核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
序号
项目
审核内容
类别
审核记录
审核意见
1
组
织
机
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A
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B
应急救援组织
A
2
从
业
人
员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A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B
3
规
章
制
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A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A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A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A
安全检查制度
A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A
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
B
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B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A
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A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A
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A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A
应急救援预案
A
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A
4
技术资料
设计说明书
B
厂房平面布局图
A
工房、库房施工设计图
B
化工原料、产品、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资料
B
附录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实际情况
检查意见
1
选
址
选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查外部距离)
A
2
分
区
是否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A
是否在非危险区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A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建筑物
A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是否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B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是否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A
是否有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A
危险品货物运输是否通过住宅区
B
是否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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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