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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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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施行,促进我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公司法》的实施进行综合协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决策职能。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方针政策;
(三)审核和批准成立省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和授权投资部门;
(四)委托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成立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国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经营情况,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六条 成立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有独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三)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等形式。
第七条 成立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必须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审核批准。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应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成立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委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代表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行使表决权;
(三)按照在投资公司持有的国有资产份额,收取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
(四)有权决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再投入;
(五)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并享有收益权;
(六)在所参股或控股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
(二)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三)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条 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投资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职能,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不得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抽回所投资金。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严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对公司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依法设立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应与公司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不得向公司收缴管理费。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资格除按《公司法》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生产经营性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不实的,必须在核清公司实收股本金后,进行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公司,原企业的职工持股会,视为社团法人,可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和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权责、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免,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已经担任上述职务的,应依法辞退。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可按下列规定处理改制前的各种债务: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在企业改制前补足;属于企业经营性的亏损挂帐,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企业在改制时冲减资本公积金和国有资本金。
(二)企业中由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形成的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改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三)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改为股权。
第十八条 企业改为公司后,按下列规定处理其非经营性资产:
(一)学校、医院、幼儿园、疗养院等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无偿接管;接管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企业协商,按照核定基数、逐年递减的原则,将企业原来负担的经费确定为基数,五年内由企业按基数继续负担并逐年递减一部分,差额部分和五年
以后的经费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担。
(二)食堂(饭店)、俱乐部、商店、舞厅、招待所、宾馆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从公司分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也可对外有偿转让出售。
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无法按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公司自行经营,从公司资产中划出和单独建帐核算,实行自主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有能力经营的,也可交由其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经营。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工伤费、医疗费,由企业投保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公司改制前原属国有企业欠缴的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支外,可从下列资金中列支:
(一)公司国有股红利;
(二)公司清产核资后的国有净资产;
(三)公司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工伤费、医疗费的,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整体改为公司的,其离退休职工费用,由改制后的公司负担;
(二)企业部分改为公司的,其离退休职工费用,由分离企业和改制后公司均等负担,或按分离企业和改制后公司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后的富余职工,实行公司自行安置为主、职工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证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富余职工所在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其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妥善安排富余职工重新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实行的多种经营,公司应资金、场地、物资上予以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对初建期间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劳动部门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富余人员,其所在公司可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用。一次性安置费用按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和富余人员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也可以从公司原存量资产折成的股份中划出部分股分给富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对接收富余职工的企业,社会失业保险机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富余职工在待岗、放假或转业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由所在公司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富余职工在失业期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仍无法重新就业并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将公司上缴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回公司,最低返还比例不得低于15%。其返还的所得税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或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后,公司国有股红利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投入留给公司,除按国家规定使用外,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原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就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二)经股东会同意作为国家再投资,增加国有股本金,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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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
(1982年1月14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于一月五日至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党中央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很关心。中央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同志在会议召开前和会议进行中两次听取了团中央书记处的汇报,就如何开好会议提出了意见。一月十三日,习仲勋同志又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共青团更加放手工作,打开新局面,率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当先锋。

  会上,传达了中央最近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的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团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学习了陈云同志《要讲真理,不要讲面子》的讲话,并展开了讨论。与会同志总结了一九八一年团的工作,研究确定了一九八二年的工作重点,并对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会议结束时,韩英同志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总结。

 

(—)

  会议认为,不久前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党全国各条战线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明确提出了一九八二年的奋斗目标,对我们共青团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争取一个扎扎实实的、没有水份的、一定的速度和在政治上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党风有一个决定性的好转的号召,既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共青团的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在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方面发挥先锋作用,为争取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决定性好转作出贡献。

  与会同志认真领会去年十月七日中央领导同志对团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精神,受到很大的鼓舞和教育。大家感到,中央领导同志这一重要谈话,对共青团的指导思想、奋斗方向、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都有明确的指示,既肯定了团十大以来共青团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也批评了团中央领导工作中的某些不足之处。这次谈话,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新时期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谈话对当前的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现实的指导意义,并且为进一步总结团的工作经验,筹备团的十一大指明了方向。正确理解谈话的精神,想得深一点、宽一点,以提高思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对全团的工作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会议认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去年十月七日谈话精神,是全团的共同任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干部都要牢记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要坚信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坚定不移地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而英勇奋斗,努力做到政治上很坚强,行动上作榜样。团的各级干部、尤其是团中央和团省、市、自治区委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勇于作自我批评,勇于作自我牺牲,处处作青年的表率。这样,才能不辜负党中央的重托和全国青年的期望。

 

(二)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团的工作,认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团认真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讲四美活动的广泛开展,对改变社会风气,推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深入起了良好的作用。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在适应经济调整和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开始由城市向农村扩展。帮助青年自学成才的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继续开展,合格共青团员教育正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受到普遍重视。总的看来,去年全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围绕党的工作中心,结合团的实际,工作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是团十大以来工作比较活跃的一年。

  会议认为,在肯定过去一年团的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团组织吸引力不够、战斗力不强和团员模范作用不显著的情况,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当一部分基层团组织涣散无力,一些团的基层组织陷于瘫痪;部分团干部的思想还跟不上新的形势,团的领导机关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认真的调查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领导上检查,主要是团中央对工作的指导不够得力,一般号召多,具体指导少,作风不够深入,工作不够扎实。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争职新的进展。

 

(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团的十届三中全会所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口号、四项基本工作”,既是对近几年团的工作的总结,也是一九八二年团的工作要点,各级团组织应该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全团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狠抓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组的战斗力。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三热爱”教育和五讲四美、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进一步发挥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先锋作用,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二大和共青团十一大的召开。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团结广大青年、发挥先锋作用的中心环节。

  今年要把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热爱”教育广泛开展起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从史入手、解思想扣子、组织社会调查等,在青年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引导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青年,引导青年继承革命传统,发扬延安精神,抵制资本主义思想、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克服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全团干部特别是十六万团的专职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毛泽东同志和其他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不断提高马列主义水平。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在青年中,要倡导学习理论、关心政治的风气,发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

  要继续广泛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为争取社会风气的决定性好转作贡献。城市的五讲四美活动主要抓好三件事:搞好环境卫生,解决一个“脏”字;整顿公共秩序,解决一个“乱”字;提高服务质量,解决一个“差”字。要继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农村的五讲四美活动要抓好破旧俗、树新风,制止赌博、封建迷信等歪风邪气,提倡讲卫生和美化环境,搞好“文明村”的试点。无论城市和农村,都要认真抓好婚姻家庭道德教育,大力提倡婚事新办,深入宣传新婚姻法,宣传计划生育。实践证明,通过青年服务队、学雷锋小组、关心小组等形式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继续发展并逐步提高其水平。除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外,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地组织一些声势较大的活动,对于解决青年的思想问题和转变社会风气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今年三月将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把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引向深入;九月前后结合迎接国庆和党的十二大的召开,要使“三热爱”教育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争取更好效果。

  (2)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是新时期共青团为建设四化发挥突击作用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在出经济成果、培养人才、转变社会风气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今年的突击手活动,要围绕建设“两个文明”的目标,适应经济调整和推行责任制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推向深入,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作出新贡献。工矿企业的团组织,要教育青年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组织青年钻技术、练操作、补文化,立足本职创一流成绩,争做优质高产、攻关革新、低耗节约能手;要发动青年开展“文明岗”活动,积极参加“小发明”竞赛;要带领青年种树种草种花,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发动青年“热爱农村、建设家乡”,在责任田里创高产,在承包项目中作贡献,在农科活动中当尖兵,在多种经营中当能手;要抓好扫盲,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种植管理技术。财贸战线团组织,要继续开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和争当商品小行家的活动。学校团组织要继续开展争当三好学生的活动,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作贡献。各条战线的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都要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思想,要把思想好、品德好作为评选突击手的基本条件。要大力宣传新长征突击手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加强对先进人物的培养教育,扶正祛邪,坚决反对和纠正打击先进人物的歪风。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用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十分重要,全团要动员广大青少年带头响应,完成和超额完成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共青团组织承包绿化任务,营造青年林。

  (3)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建设,是实现团的各项任务的保证。与会同志分析了团组织的现状,深切感到,几年来团的基层建设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这是我们很多工作难以落实、难以见效的症结所在。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开始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今年党中央提出整顿基层组织,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把整顿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摆在突出重要的地位,切切实实抓起来。

  “创先”活动要在“巩固先进,转化后进”上求深入、求发展,尤其要大力改变松散瘫痪团支部的面貌。要坚持六级办支部。各级团委都要为办好支部做出样子,以点带面,以主要精力抓好基层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厂矿企业、中等学校团支部工作条例。农村社队、初级中学和街道团的工作目前比较薄弱,应当切实加强。

  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今年要努力抓出成效来。对团员数量连年下降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解决。要严格团员的管理,切实改变“丢失”团员的现象。

  搞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一手抓配备,一手抓教育。要认真解决基层团干部特别是公社、中学、街道专职团干部的配备问题。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央组织部和国家编委关于团干部编制等问题的指示发出后,有些地方至今并未落实,今年要努力促其实现。要大力加强团干部的政治和业务训练。除继续办好各级团校外,还要普遍举办短期轮训班,提高培训质量。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大力表彰好的,批评不好的,对不适合担任团干部的人员要进行调整。

  在抓好团的基层建设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各级团委领导班子的建设。团中央和省、地、县团委都要认真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健全民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克服软弱涣散状态。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以外,其他工作,例如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帮助青年自学,加强对待业青年的组织和教育,以及国际联络、青年旅游事业、全团带队等项工作,也要统筹兼顾,认真安排,努力做好。青年统战工作,要在台湾回归祖国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努力开展活动,为发展全国青年的大团结创造新的成绩。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特别要把加强民族团结的工作摆在重要地位,认真做好。

 

(四)

  会议讨论了在一九八二年第四季度召开团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问题。按团章规定如期召开十一大,是今年全团的一件大事,需要各级团委共同努力,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全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认真学习马列和毛主席以及我国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工作的论述,加强调查研究,回顾团十大以来的工作,结合研究团的历史,认真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探讨共青团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新时期青年工作的规律,进一步明确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任务,为召开团代会作好思想上的准备。要按照团章规定,在第四季度前,开好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通过召开各级代表大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书记、副书记。一些长期缺编的单位,要通过召开团代会,把团的专职干部配齐,特别是公社、中学和街道团委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团干部,保证团的工作上下畅通。与会同志认为,一定要把召开团的十一大作为推动我们各项工作的动力,从现在起,就要动员和组织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迎接共青团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五)

  与会同志认为,为了完成一九八二年光荣而繁重的任务,全团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干部,必须振奋革命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开创团的工作更大发展的新局面。

  就团中央书记处来说,应该努力克服工作不够深入、对新情况研究得少、对团的工作缺乏创见的缺点,提高政治敏感性,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在深入实际和艰苦奋斗两个方面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也要一级带一级,层层作表率,把作风搞好。

  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亲自作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亲自对基层的工作进行指导。团中央书记处的同志每年至少要用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到下面去搞调查研究,直接和青年群众接触。要抓好典型,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树立一些在青年群众中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要认真提倡不怕吃苦的精神,刻苦学习,开动脑筋,亲自动手,努力创新。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思想水平和领导水平。要树立雄心壮志,使共青团工作更有生气,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凡是有青年的地方,都是我们共青团干部的活动阵地。全团干部要迈出双脚,走到青年中去,和全国各族青年在一起,投身到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斗争中去,争取更大的胜利。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旅馆业单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留宿服务并已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桑拿按摩沐足场所。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如实、实时、实数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设立楼层服务台,保证1名服务员24小时值班,负责核查旅客是否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堂设立独立的来访接待点,供旅客接待来访人员;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定来访接待点需在客房接待来访人员的,旅馆业单位应当征得旅客同意,并按住宿登记规定,如实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落实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加强客房楼层、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在旅馆每一个入口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和1套安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进入旅馆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旅馆业单位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非在本单位住宿的旅客的行李物品一律不得寄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旅馆业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五、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旅客、来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旅客、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配合旅馆业单位开展住宿登记。对拒绝住宿登记的旅客、来访人员,旅馆业单位应当拒绝其入住(进入)。对在桑拿按摩沐足场所中临时决定住宿,但拒绝住宿登记的人员,场所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该类人员进行审查。

七、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按规定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非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对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来访人员将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十一、违反本决定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设立楼层服务台并安排服务员24小时值班的,或者不履行旅客住宿登记手续核查义务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设备或者不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

十二、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