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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4:17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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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定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地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考试信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考试办公室”。

  (五)“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呈报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人事、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子牛 柴强

  联系电话:(010)68318963  68318964

           88083151  8808315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表1: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任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制


--------------------------------------------------------------------------------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政治面目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身体状况  
  最
  高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制
学 位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效益或专利)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日  期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合(独)著、译
 
 

 

 

 

 

 

 

 

 

 
     

单位推荐意见

基 层 单 位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审审批意见

 专
 家
 评
 审
 组
 意
 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全
 国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公
 室
 意
 见

 
 
 

 

 

 

 

 

 

 

公 章    
(代)    
年  月  日  

 
 备

 注

 
 

表2: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取得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现在何单位何岗位从事何专业工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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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等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市贸工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2年企业生产产品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企业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3.5%以上或年研发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提纲见附件1);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计,所需费用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及上述审计结果对照第六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不含加分部分)进行定量部分评价,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专家应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二)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提交考核材料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得分除以0.87为是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资助资金及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技术中心建设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后,市财政再资助200万元用于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产业技术进步有关专项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发布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5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7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来技术中心工作的外部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8)。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 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 拥有的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件3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1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12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较好 优秀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2   较好 优秀
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有 效果佳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2 项 2 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   有 有且难以模仿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2   较大 绝大多数
技术创新效益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5 万元 2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5 万元 800 2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5 万元 800 2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加分   1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4 个 1 2
当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2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个 1 1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
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1.3 1.5 1.5
电子 1.0 1.0 1.0
轻工Ⅰ 1.0 1.0 1.0
轻工Ⅱ 1.7 2.5 2.5
船舶 1.3 1 2.0
化工 2.0 2.5 2.0
机械 1.7 1.5 1.5
医药 1.3 2.0 1.5
冶金 2.0 3.5 3.5
纺织 1.7 2.5 2.5
建材 1.7 2.0 1.5
有色 1.7 3.5 3.5
铁道 2.0 1.5 1.0
石化 5.0 3.0 3.0
其他 5.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贸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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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
          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