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处理情况;
(八)市直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分别对应如下标准: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够好,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方法
采取“一考核三评议”、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制定三级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考核时按照自查自评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前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工作任务目标及相应考核分值,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考核办初审后,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按照审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照,对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完成年初拟定指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市考核办核查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2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单位按照年初审定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市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市考核办汇总并在河源日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市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对干部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评议。主要采取“三评议”的办法。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由市考核办于每年1月上旬分别发函至各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征求他们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工作的意见,并请求书面复函综合评价的档次意见,市考核办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评定的档次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免去此项评议。
2.市领导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市考核办根据评议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3.群众评议。主要采取本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窗口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及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市考核办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1)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代表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共80名,分别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界代表各20名。代表名单由市考核办从相关单位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评议时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位代表,各位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2)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正职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常委、副县区长对其所分管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市考核办根据以上“一考核三评议”(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为“一考核二评议”)所取得的档次,按评分办法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并确定档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在考核和评议的基础上,市考核办将考核评议情况汇总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若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评议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审定结果为各被考核单位该年度工作考核的最后结果。
六、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管理占60分,综合管理占40分。考核评分按70%计入总分。
(二)“三评议”评分。“三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40分。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
2.市领导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3.群众评议分。按各类代表评议、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分别按各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各平均得分再按 6∶4计算最后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评议平均分值计算方法 :平均分值=〔(100×优秀票数)+(80×良好票数)+(60×合格票数)+(40×不合格票数)〕/总有效票数。(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三)获得奖励加分。被考核单位得到国家级表彰嘉奖的,加5分;得到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嘉奖或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重大会议中做经验介绍的,加3分;创新成果被省部级得到推广应用的,加2分;得到省直部门表彰嘉奖并作经验介绍的,加1分;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重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若同时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嘉奖的,只作一次最高加分。
所有得到上级表彰嘉奖需要加分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对市直单位进行评价,造成数据不准、评价不公等现象需要扣分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确定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100分为优秀档次,80-89.9分为良好档次,60-79.9分为合格档次,59.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当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的单位为优秀档次。
七、奖惩办法
对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加发奖牌一块。
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年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经组织部门核实,班子成员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组织与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抓好抓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查实被考核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单位考核等次应作重新调整,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考核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之前,不得对外泄露关于考核的得分情况,如有泄密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市直副处以上被考核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现印发各地。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报告给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 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 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转岗培训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计入学时的标准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六个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编写和推荐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教材;
(三)指导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评估工作;
(四)公布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基金,用于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相同专业"是指鉴定人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与所拟从事的鉴定执业类别相一致。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相关专业"是指鉴定人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与所拟从事的鉴定执业类别相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