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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0:59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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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2001年4月30日)

财会[200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近日,《中国证券报》披露;有的上市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办法的规定,将债权单位豁免的债务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2000年度的损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和欺骗投资者。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朱总理关于会计人员“不作假账”的指示,维护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有关部委在整顿经济秩序中,要认真贯彻朱总理最近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所作的“不作假账”的指示,发现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作假账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01]7号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 17号)的规定,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作为200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予以处理。

   三、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科、充说明。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的,按《会计法》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在2001年开展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对于贯彻执行上述财会[2001]7号、财会[2001]17号的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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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第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
第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依法设立后,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及完成规定的定期汇报制度。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作各方应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期将注册资本金落实到位,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用工需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招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资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每年经营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要报部备案。合资(合作)企业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资(合作)企业年检情况也要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拟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之前,需向部报告,经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
第十三条 中方股东要注意选派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参与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方股东和合资(合作)企业主办单位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有关事宜,监督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对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或一方,凡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的,主管机关有权提出警告,限期予以纠正,或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面向企业的各类培训班过多过滥,存在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企业对此反响较大。为了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央、省和杭州市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拟订了《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减轻经营者、消费者负担,根据中央、省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因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企业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管理
  (一)法定培训收费
  1、收费管理形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举办的培训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列入行政审批范围。
  2、收费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有关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坚持搣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攠的原则。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报名费,资料费按实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按有关财政政策办理,不得与培训费合并收取。
  3、收费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培训班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得举办统一规定培训对象的强制性收费培训班。
  (二)技能性岗位培训收费
  各行业管理部门为加强各类技术等级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持有岗位(上岗)证、等级证、资质证书而举办的各种岗位培训班,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垄断性,其培训收费按法定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种技能性岗位培训费、考核费、实习实验材料费按实际所需费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按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的收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不属于政府行为,但须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主办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办班和收费管理审批
  (一)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批准;
  2、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3、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4、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及资料;
  5、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二)培训班收费审批程序
  1、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先按规定报批收费项目,立项后,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2、举办技能性岗位培训班,须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3、培训班收费需按期报批。对培训内容相同、课时相等的可以同时申报几期,有效期为一年。
  4、各办班单位须在收费前15日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申报手续,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管理权限
  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单位主办或面向全市范围培训班的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市)所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收费由所在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凡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办班收费的;
  2、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亮证收费的;
  3、虚报培训内容或未达到规定课时授课的;
  4、扩大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自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6、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六、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培训班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