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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0:47:33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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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 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九条 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十条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十二条 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 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三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四条 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图1 立式锅炉酸洗系统图
1—锅简;2—酸泵;3—酸液箱
第十五条 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
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
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液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6.锅炉下降管应装设节流装置;
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管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与锅炉清洗无关的管道应予堵塞;
8.清洗系统中应有采样点;
9.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液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10.省煤器的清洗应与锅炉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清洗系统应严密不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第四章 清洗剂和缓蚀剂的选择
第十七条 锅炉“碱煮”时,一般采用由氢氧化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等组成的清洗剂,必要时可在配方中加入表面活性剂。
第十八条 锅炉酸洗时,酸洗剂按水垢类别选择如下:
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采用氢氟酸或在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和硅酸盐混合水垢,可预先“碱煮”,然后采用盐酸或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第十九条 锅炉酸洗时,若清洗液中
3+
Fe 含量达到500mg/l,则应在酸洗剂中加
入适量亚硫酸钠、氯化亚锡或次亚磷酸等强还原剂。添加数量可按化学反应式计算或按预先进行的小型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 缓蚀剂应根据预先进行的缓蚀剂效率的测定结果来选择,测定方法见附录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应达到98%以上,并且不发生点蚀。
在选择缓蚀剂时,还应考虑缓蚀剂的毒性、臭味和水溶性等。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缓蚀剂前应仔细检查并按包装或批号进行缓蚀剂效率测定。与锅炉清洗有关的其它药剂也应检查。

第五章 化学清洗工艺
第二十二条 新炉碱煮工艺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中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条文执行。煮炉方法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在用锅炉酸洗包括碱煮、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或漂洗和钝化各阶段。碱煮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第二十四条 化学清洗前,要用高速水流冲洗锅炉内部,然后清除沉渣和污物。
第二十五条 在用锅炉的碱煮要求如下:
1.将0.3% ̄0.5%的氢氧化钠和0.5% ̄1%的磷酸三钠的混合液加入锅炉内。
2.锅炉缓慢升压,一般在24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压力的50%,并维持24 ̄48小时。结垢严重时,碱煮时间还可适当延长。
3.碱煮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直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第二十六条 锅炉酸洗要求如下:
1.酸洗液的浓度:
盐酸4% ̄8%,最高不超过10%;
氢氟酸1% ̄2%,若与盐酸配用取1%;
氟化物0.5%(与盐酸配用)。
酸洗液中必须加入缓蚀剂,其浓度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2.酸洗液温度不应超过60℃,酸液加热方法可采用锅外加热法或锅内加热法,见附录四。不得用炉膛明火直接加热酸液。
3.从注酸到排酸的整个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在酸洗过程中,两次盐酸浓度分析结果的差值小于0.2%,即可结束循环酸洗。
4.浸泡酸洗时,将配制好的酸液加入锅炉内,根据水垢溶解情况浸泡一段时间后排出酸液。为提高清洗效果,酸液可在锅炉体外预先加热到50 ̄60℃后再加入锅炉。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5.循环清洗时,锅炉管内酸液流速一般控制在0.05 ̄0.5m/s范围内,最高不大于1m/s。
第二十七条 锅炉漂洗要求如下:
一般采用浓度为0.1% ̄0.3%的柠檬酸溶液,加氨水调整pH值至3.5 ̄4后进行漂洗。溶液温度维持在75 ̄90℃,循环2小时左右。
第二十八条 酸洗后必须进行钝化处理。为保证钝化膜质量,酸洗结束后应用清水迅速将废液顶出或采用漂洗步骤。采用水顶酸时,排出液的pH值应在4 ̄4.5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钝化要求如下:
钝化液为1% ̄2%磷酸三钠溶液,用氢氧化钠调pH值至10 ̄11,在80 ̄90℃下钝化8小时以上。
钝化后应消除锅内沉渣、污物。
第三十条 锅炉酸洗后,若不能立即投入运行,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第六章 清洗过程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化学清洗过程中应定时对清洗液进行分析。分析方法见附录五。分析项目一般如下:
1.碱煮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碱煮溶液的磷酸三钠,氢氧化钠浓度和pH值。
2.酸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酸浓度和
3+Fe 浓度。
3.水顶酸过程:每隔10分钟测定出口水pH值。
4.漂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一次漂洗液的酸浓度、pH值和含铁量。
5.钝化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磷酸三钠浓度和pH值。
第三十二条 酸洗开始时,应在酸箱和锅内分别放入腐蚀试片(锅内尽量挂两片)。酸洗结束后,取出并处理腐蚀试片,计算金属腐蚀速度。试片的制作和处理方法见附录六。
金属腐蚀速度(A)计算方法如下:
W--W1
A=--------g/平方米·h
T.F
式中:W——酸洗前腐蚀试片的重量,g;
W1——酸洗后腐蚀试片的重量,g;
T——酸洗总时间,h;
F——试片的总面积,平方米。

第七章 化学清洗结果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除垢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清洗碳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上。
2.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用腐蚀试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在10g/平方米·h以下。
第三十五条 锅炉清洗表面应清洁并形成良好的钝化膜。
第三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做到资料齐全,记录清楚完整、数据准确,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

第八章 废 液 处 理
第三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排放应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液应预先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九章 安 全 措 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三十九条 清洗现场应具备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在清洗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条 搬运浓酸、碱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附录一:水垢类别鉴别方法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碳酸盐水垢 | 白 |
CaCO3+Mg(OH)2 | |
〔 〕| |
占50以上 | 色 |
------------------------------|--------|
| 黄 |
硫酸盐水垢 | 白 |
CaSO4 +MgSO4 | 色 |
〔 〕 | 或 |
占50%以上 | 白 |
| 色 |
------------------------------|--------|
硅酸盐水垢 | 灰 |
〔SiO2占20%以上〕 | 白 |
| 色 |
------------------------------------------
--------------------------------------------------------
鉴别方法
--------------------------------------------------------
在5%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反应生成大量气泡,反
应结束后,溶液中不溶物很少。
--------------------------------------------------------

在盐酸溶液中很少产生气泡,溶解很少,加入10%氯化钡
溶液后,生成大量的白色沉淀物(硫酸钡)。
--------------------------------------------------------
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他成分部分地缓慢溶解,有透
明状砂粒沉积,而加入1%氢氟酸或氟化钠可有效溶解。
--------------------------------------------------------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铁 垢 | 棕 |
以铁氧化合物为主, | 褐 |
〔 〕 | 色 |
杂有其它盐类 | |
------------------------------|--------|
油垢 | 黑 |
〔含油5%以上〕 | 色 |
------------------------------------------
--------------------------------------------------------
鉴别方法
--------------------------------------------------------
加稀盐酸可溶解,溶液呈黄色。

--------------------------------------------------------
将垢样研碎,加入乙醚后,溶液呈黄绿色。
--------------------------------------------------------

附录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一、概述
将腐蚀试片置于缓蚀盐酸溶液中,测定其金属腐蚀速度。
二、仪器及药品
1.腐蚀试片
为消除加工应力,在高温炉中进行500℃热处理2小时,冷却后取出,酸洗(加有缓蚀剂)去氧化皮后备用。
2.烧杯,500ml;
3.水砂纸,320#;
4.恒温水浴;
5.量筒,100 ̄200ml;
6.游标卡尺;
7.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8.温度计,0 ̄100℃;
9.盐酸(分析纯);
10.丙酮(化学纯);
11.无水乙醇(化学纯);
12.氢氧化钠(化学纯);
13.酚酞。
三、测定步骤
先将试片用320#水砂纸在平面玻璃板上前后方向研磨,然后用丙酮浸泡去掉油垢。用纱布擦干后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2分钟后擦干,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将试片称重备用。
取盐酸(分析纯)用蒸馏水配成7%溶液(用NaOH标准溶液标定,浓度误差不应超过±0.1%),取其400ml注入500ml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缓蚀剂搅匀。在恒温水浴上恒温至55±1℃时,将三个已知重量的腐蚀试片分别用塑料线串过试片小孔,悬挂于烧杯中,试片应全部被盐酸浸泡,并与液面保持20 ̄25mm。试片在酸液中放置的距离应相等。在此温度下,恒温保持3小时取出,立即用清水冲洗擦干,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3分钟,取出用纱布擦干后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称重。
于同样浓度的盐酸中,在不加缓蚀剂的相同条件下,以另一组同样试片同时作同样处理,进行空白试验。
四、计算
W--W1
腐蚀速度A=--------g/平方米·h
3×S
V0--V1
缓蚀效率(%)=----------×100%
V0
式中:W——盐酸浸泡前试片重量,g;
W1——盐酸浸泡后试片重量,g;
S——试片与酸液接触的总面积,平方米;
V0——未加缓蚀剂的腐蚀速度,g/平方米
·h;
V1——加入缓蚀剂的腐蚀速度,
g/平方米·h;
3——试片在酸液中浸泡的时间,h。
注:分别计算三片试片的腐蚀速度,取其中两片数值相近的平均值,计算其缓蚀效率。

附录三:新安装锅炉的煮炉
一、煮炉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表要求:
煮炉时的加药量
----------------------------------------------------
|
药品名称 |
|
--------------------------------------------------|
氢氧化钠(NaOH) |
磷酸三钠(Na3PO4·12H2O) |
----------------------------------------------------
------------------------------------------------------
每立方米水加药量(kg)
------------------------------------------------------
铁锈较薄 | 铁锈较厚
--------------------|--------------------------------
2 ̄3 | 3 ̄4
2 ̄3 | 2 ̄3
------------------------------------------------------
注:1.药品按100%的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纳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其数量为每立方米水6kg。
二、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加入锅炉内,配制和加入药液时应注意安全。
三、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水位,但药液不应进入过热器内。
四、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 ̄3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左右,如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则应适当地延长煮炉时间。
五、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样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六、煮炉结束后,应交替或持续排污、上水,直到水质达到标准。然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炉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集箱内的沉积物,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
七、煮炉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和铁锈。

附录四:酸液加热方法
一、锅外加热方法:用蒸汽加热器或电加热器将酸箱内的酸液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二、锅内加热法:在投酸前将锅水加热到70℃左右,然后将炉火彻底熄灭,待锅水温度降至60℃时,严密封闭炉门及尾部烟道出口,以防热量散失。

附录五: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一、药品纯度分析
(一)浓盐酸
1.原理:
盐酸是氯化氢的水溶液,呈强酸性,能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即:
+ --
H +OH =H2O
因此可用酚酞或甲基橙为指示剂,以标准碱溶液进行滴定分析。
2.测定方法:
准确取10ml盐酸*,稀释至1000ml(用1000ml容量瓶),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1000M NaOH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苛性钠溶液毫升数(a)。
3.计算:
0.1×a×36.5
HCL%=----------------------×100%
10
--------×100×1000
1000
=0.365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碱溶液体积,ml;
36.5——氯化氢分子量。
(二)液体苛性钠(NaOH)
1.原理:
液体苛性钠是氢氧化钠(NaOH)水溶液,呈强碱性。它的含量可用容量分析法,以标准酸溶液(H2SO4)进行滴定。即:
2NaOH+H2SO4=Na2SO4+2H2O
2.测定方法:
准确取液体碱10ml*,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线,再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此时呈红色),用0.05M 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硫酸溶液毫升数(a)。*注:如酸液或碱液浓
度过大,可适当减少取样体积。
3.计算:
0.05×a×2×40
NaOH%=--------------------------×100%
10
--------×100×1000
1000
=0.4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酸溶液体积,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三)固体苛性钠
1.原理:
固体苛性钠溶于水中即为液体苛性钠,因此它与前面液体苛性钠的成分分析方法相同。但固体苛性钠在空气中易吸水和二氧化碳产生Na2CO3,故用H2SO4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2CO3+H2SO4=2NaHCO3+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2NaHCO3+H2SO4=
Na2SO4+2H2O+
2CO2
所以用双指示剂分析法经扣除Na2CO3后才
得NaOH含量。
2.测定方法:
迅速称取已除去表面层的固体苛性钠试样4g,溶于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时可在烧杯中进行,最后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线。从中准确取出10ml溶液放入三角瓶中,再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加入2 ̄3滴酚酞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0
100%
40×(a--b)
=----------------%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二、碱洗液的分析
(一)苛性钠和磷酸三钠(NaOH和Na3PO4)碱洗液
1.原理:
当氢氧化钠与磷酸三钠混合液用酸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的反应: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3PO4+H2SO4=2NaHPO4+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的反应:2Na2HPO4+H2SO4=2NaH2PO4+Na2SO4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体积计算各个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样品10ml(若溶液太稀可适当多取)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在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以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
=0.04(a--b)%
0.05×2×b×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b%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所消耗H2SO4
,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所消耗
H2S4,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3--
(二)磷酸根(PO4 )浓度分析(比色法)
1.原理
在适当酸度(0.6N)条件下,磷酸根与钼酸铵化合为磷钼复盐,加入氯化亚锡后,将磷钼复盐还原成钼蓝,此蓝色化合物的颜色深浅决定于磷酸根含量。因此可依据生成蓝色的深浅与标准色相比较测定。其显色反应式为:
3-- 2-- +
PO4 +12MoO4 +27H =H3〔P(Mo3O10)4〕+12H2O
(磷钼黄)
3-- + 2+
〔P(Mo3O10)4〕 +8H +4Sn =
3 4+
〔P(Mo O9)4〕+4Sn +4H2O
(磷钼蓝)
2.测定方法:
3--
用移液管吸取PO4 标准溶液(1ml≈
3--
0.1mgPO4 )0.0,0.10,0.20,0.40,0.80,1.00,1.50,2.00,2.50,3.00ml,分别注入10支比色管(25ml)中,另取10ml碱液水样稀释至1000ml,再取稀释后溶液5ml注入一支比色管中,然后用蒸馏水将上述比色管中溶液稀释至20ml,摇匀,再往上述比色管中分别加入2.5ml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再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后摇匀,最后往每支比色管中加入5滴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二分钟后进行比色。
试验用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的制备:将167ml浓硫酸徐徐加入600ml蒸馏水中,冷却至室温,称取20g研细后的钼酸铵,溶于上述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1。
3.计算
3-- 0.1×a
PO4 =------------------×1000
1
--------×V×1000
1000

=100--(mg/l)

式中:a——与水样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
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ml;
V——水样体积,ml。
(三)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Na3PO4和Na2HPO4)碱洗液
1.原理:
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混合液的滴定原理与苛性钠和磷酸盐混合液相同,即利用磷酸盐为三元碱的特点,按不同滴定终点所消耗标准酸液体积计算各有关成份。这些盐与酸的中和反应如下:
+ +
Na3PO4+H =Na2HPO4+Na 酚酞
+ +
Na2HPO4+H =NaH2PO4+Na 甲基橙
+ +
Na2CO3+H =NaHCO3+Na 酚酞
+ +
NaHCO3+H =H2O+CO2+Na 甲基橙
NaH2PO4+NaOH=Na2HPO4+H2O
2.测定方法
取10ml含磷酸盐试液,加入蒸馏水50ml,酚酞3滴,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红→无色),消耗H2SO4量为a,再加甲基橙指示剂3滴,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黄→橙色),消耗H2SO4量为b。再将上述溶液在电炉上加热,去除CO2后迅速冷却,再用0.1M NaOH标准溶液反滴定,记下消耗苛性钠毫升数c。
3.计算:
当Na3PO4与Na2HPO共有情况下,分析结果是a应小于b。
(a+c--b)×0.05×2×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a+c--b)%
(b--a)×0.05×2×142
Na2HPO4%=--------------------------------
10×1000
×100%
=0.142(b--a)%
(b--c)×0.05×2×106
Na2CO3%=--------------------------------×100%
10×1000
=0.106(b--c)%
式中:a——加酚酞时所消耗H2SO4的体积,
ml;
b——加甲基橙时所消耗H2SO4的体
积,ml;
c——用NaOH反滴定时所消耗
NaOH的体积,ml;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142——磷酸氢二钠分子量;
109——碳酸钠分子量。
三、酸洗液分析
(一)盐酸清洗液中含酸量测定:
1.原理:
3+ 3+
由于盐酸洗液中含有Fe ,Fe 能水解
+ 3+
生成Fe(OH)3,从而增加H 〔Fe +3H2O

→Fe(OH)3↓+3H 〕,用NaOH滴定时,其
结果必然偏高,同时生成Fe(OH)3沉淀为棕红色而影响终点,故必须用柠檬酸铵掩蔽剂
3+
掩蔽Fe ,反应如下:
3+ +
Fe +(NH4)3C6H5O7→FeC6H5O7+3NH4
或者改用适当的指示剂,如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pH=5.1酒红→绿)。
2.测定方法:
准确取酸试液1ml放入三角瓶中,稀释至100ml,加入5%的柠檬酸铵溶液5ml,加甲基橙2滴,用0.05MNaOH溶液滴定至终点(桔黄色)记下消耗量a。
有时可不加柠檬酸铵掩蔽剂,可改用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指示剂(0.2g溴甲酚绿,0.04g甲基红溶于100ml酒精中),亦可得到满意结果。
3.计算:
0.05×2×a×36.5
HCL%=--------------------------×100%
V×1000
=0.365a%
式中:a——消耗NaOH标准溶液体积,ml;
V——取酸洗液体积,ml;
36.5——HCL分子量。
2+ 3+
(二)酸洗液中Fe 、Fe 的分析
1.原理:
在pH为2 ̄3的条件下,磺基水杨酸
3+
(H2Sal)和Fe 生成紫红色络合物,由于FeY比Fe(Sal)更稳定,故用EDTA二钠盐
(Na2H2Y)滴定使紫红色褪色即为终点。
3+ + +
Fe +H2Sal→Fe(Sal) +2H
(紫红色)
+ 2-- --
Fe(Sal) +H2Y →FeY +H2Sal
2+ 3+
余下的Fe 可用(NH4)2S2O8氧化成Fe ,然后继续用EDTA二钠盐滴定至红色褪色。
根据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量计算出
2+
Fe 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适量酸洗液(酸洗阶段取1 ̄5ml,冲洗阶段取5 ̄10ml)稀释至100ml,以1:1氨水、1:4HCL调至pH值为2 ̄3,加入1ml10%的磺基水杨酸作指示剂,以0.05MEDTA标准溶液滴至紫红色消失(无色),记录所消耗EDTA的毫升数a,再加入0.5 ̄1g过硫酸铵搅拌均匀后加热至70℃,待冷却后继续用0.05M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消耗EDTA的毫升数b。
3.计算:
3+ 0.05×a×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0.05×b×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式中:a——滴定Fe 时(第一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l;
2+
b——滴定Fe 时(第二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液的体积,ml;
V——取样体积,ml;
55.85——Fe的分子量。

附录六:腐蚀试片的制作
一、试片规格
1.试片用材必须与受洗锅炉接触酸液的受压部件的材质相同,取材时应使钢材的压延面作为试片的平面。
2.试片尺寸:50×25×2mm(长×宽×厚),挂孔直径4mm(如图)。试片总面积为0.0028平方米。
二、试片外观要求
1.试片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
2.棱角及挂孔不能有毛刺。
3.试片六面加工的粗糙度均不得低于
0.8/ 6.3/
△ ,挂孔内粗糙度不低于 △ 。
三、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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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作用与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几点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
  一、及时修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紧跟国际标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要加大对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达到严肃惩戒的作用。同时,对执法和管理主体的职责也要严格规定,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并对他们的渎职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改变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效力低、执行不力的现象。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改革现有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首先是建立高效统一的决策指挥系统。在各级政府的带领下,不断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指挥系统; 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并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责分明,指挥有力。其次是要建立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其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好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赋予其执法职能,负责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三、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从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绿色”工程,贯彻“绿色”理念,积极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是一项关系到民生的社会性问题,应该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首先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让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其次要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组织工作,让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最后是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群众提供安全信息,并积极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加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 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务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市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第十二条 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水
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开垦荒坡地、烧瓷、烧砖等经营性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土前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整治措施。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对于水土流失区域,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
第二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 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十三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土地使用权人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交纳防治费用,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用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交纳防治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致使水土保持设施的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或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其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其损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前款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仍未治理的,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其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或流失量每立方米四十元至六十元的罚款,并责
令其停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务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