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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3:01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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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藏法(1989)行字第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复议机关的答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之后,收到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而只是因为邮寄或意外事件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未及时收到,且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应以复议决定为审理客体;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由于复议机关自身的过错而未及时送达的,人民法院仍应以原行政行为为审理客体。
此复

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又作出复议决定的,这个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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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行政立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各级政府为民负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责任政府,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搞好安全生产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

  l.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同时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论文和体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认真了解《行政许可法》,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类安全报刊要制定符合自己特色的学习宣传计划,将《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报纸可采用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系列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杂志可利用封面、封底或组织专家开辟专栏、专题讲座等进行宣传;网站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情况。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态势。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同时要组织本单位的专题培训,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促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的掌握和理解,做到相互促进,融会贯通。要采用办培训班、讲座、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将《行政许可法》尤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个企业。

  4.要将《安全生产法》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要利用工作会、专题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各种安全生产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5.各单位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周密安排,保证学习宣传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紧密联系实际,有的放矢,提高学习质量。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懂弄通《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既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又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1.《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国家局将根据国发〔2003〕23号和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抓紧清理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审批项目,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按照统一安排,提出分管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处理意见,送政法司汇总后于今年3月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于1月13日公布施行,国家局机关各司(室)要抓紧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做好与现有法规、制度的衔接,以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做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要抓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将组织局机关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专门培训班。具体工作由政法司和人事司负责。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局成立《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员:田玉章 黄 毅 黄玉治 石少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司,办公室主任由石少华兼任,具体工作由政法司会同人事司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精神,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政法司指导下统一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

  3.要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要求,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4.要加强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注意研究、解决《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

  5.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典型经验,使这项工作全面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沈阳市内的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商、饮、服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及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规划、协调和检查指导,并进行统一管理。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垃圾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民自己运送到指定地点的,每户每月须交纳垃圾袋费二元;需要由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提供进楼内收集运送垃圾服务的,每月应再交纳服务费一元。
单位生活垃圾需要委托运输的,按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托运费。
第六条 实行垃圾袋装化地区的单位的自管住宅,应自行设置垃圾转运设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经营活动的,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存放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九条 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倾倒。商、饮、服等单位应自备垃圾袋,并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进行有偿服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的地区的居民,应在每早六点至八点三十分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严禁在规定时间外倾倒垃圾。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应在每周二的六点至八点三十分运至指定的地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运输部门应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每次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个人每次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对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除限期恢复设施外,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四)垃圾收集存放点卫生不洁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元罚款、责任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五)垃圾运输未做到日产日清,造成积存的,每积存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二百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实行垃圾袋装化的地区,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垃圾袋装化的,限期实行,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个人不执行规定的,限期执行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停止营业外,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