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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44:13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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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 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1989年5月2日,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评价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额,应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总说明中规定,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规定附件中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完成的评价项目进行工作量与评价收费的定量分析。并以辖区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等收费标准作为依据,核定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见附件。
第九条 本原则与方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 本原则与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近几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情况的剖析,提出主要评价工作内容分项收费的计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评价大纲,并根据评价大纲内容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列出对应项目的收费额,汇总后与评价大纲同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包括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土壤、作物、放射性物质的采样人工费和监测分析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工程概况及人群健康状况调查费、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生物等实验费和观测工作费。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应统一按照辖区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科研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2.评价与报告编写费;包括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评价费和评价大纲、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写费(不包括实验、测试和上机费)。评价与编写费应以评价单位的综合评价能力核定。
由于评价与报告编写费主要受约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征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为便于确定评价费,依据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和项目拟建地区环境境保护目标,将建设项目评价与报告书编写工作分为三类:
Ⅰ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邻近于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界区的大中型以上建设项目。
Ⅱ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Ⅲ类: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大地处敏感界区附近的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工业)。
其费用标准按下表填写。(详见表1)。
3.管理费:包括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税金。
(1)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应按本地区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核计。
(2)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和补助费:按实际参加评价管理工作人数及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3)税金: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其税金由评价总承担单位一次付清,协作单位不再另交税金。
4.杂项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运杂费、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不可预见费。
(1)差旅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出差地区标准确定驻勤补贴和野外津贴。不包括专家参加审查会的差旅费。
(2)资料费:所需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计价办法,按不同类型的资料收费标准支付。
持有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单位可酌情收取费用,取费原则
表1工程评价和报告书编写费用分类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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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 | |
|一类|二类|三类|备注
评价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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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现状及环境影响评价| | | |
地面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地下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废渣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噪声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水土流失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土壤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作物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放射性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人群健康现状调查及分析| | | |
其 它 | | | |
污染与破坏防治对策分析| | | |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 | | |
污染风险分析 | | | |
工程分析 | | | |
总报告编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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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一个工程师所需工作日和日值进行测算。
上不得超过所提供资料成本的10%。
(3)计算费:按所需上机时间计收(不包括软件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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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时间(小时) |4以下|4—8|8—24|2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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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标准(元/小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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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刷费:按实际成本核计。
(5)交通费(车辆、船只租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6)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按现场所用的仪器价值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核计。
(7)运杂费:按实际托运所需开支核计。
(8)不可预见费:按评价总直接费用的5%计(暂定)。
5.审查费:包括评价大纲、报告书审查会议费,报告书技术审核费。(注:会议费指专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咨询,以及会议室等费用)。
审查费原则上小于评价总经费的8%。
以上收费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本身的福利设施建设和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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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13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一、南贸商业步行街为娄底市招商引资项目,是中心城区重要的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同时又是商贸流通基地建设项目和再就业工程,执行《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所列外商投资项目第三类中的商贸产业类别规定,并实行个案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出让中标人。
  三、该项目优惠政策如下:
  (一)免缴市及市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属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
  2、属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费:
  (1)拍卖出让佣金按总出让金3%收(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在内);
  (2)出让契税收4%(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契税);
  (3)土地登记费按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一切费用免缴。
  3、属建设过程中的收费:
  四、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五、在经营过程中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六、其他未列入本文件的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
  七、属施工单位交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缴;按规定已列入工程施工招标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交缴。
  八、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第(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99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