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7:53 浏览: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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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公告)
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就进口食品检验执行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自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进口食品以报检日期为准,一律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方准予进口。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以标准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要求,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在系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于2004年6月启用重新修订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见附件一)。经完善、修订后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代码库将于近日下发。
二、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二),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
三、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三)。高校在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确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4月1日、7月1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如有特殊需要,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五、为确保今年就业统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我部将于6月初组织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直属高校有关人员的培训,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组织本地高校就业工作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每一项工作要求。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便于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我部将公布监督电话。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一、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 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二、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三、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
1.毕业生就业率 =(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2.毕业生待就业率 =(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说明:
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 (附件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23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议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得少于2次,每次安排40分钟左右的时间学法;每年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订,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