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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15:45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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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规范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确保落实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列入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不包括一线口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第三条 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积极鼓励和引导业主单位自行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

第二章 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建筑立面刷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陈旧破损的建筑垂直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翻新或改造,规范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和防盗设施,合理安置或遮挡空调室外机,配备夜景灯光等。

  建筑立面刷新的范围包括:特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特区外各区、街道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全市主要高、快速路及轨道交通(包括清平快速路、水官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107和205国道、广深铁路等)沿线的建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有物业。

  第五条 建筑屋顶改造的主要方式包括:清除屋顶杂物,修复破损设施,涂料刷新,彩色覆膜,种植绿化,“平改坡”等。

  建筑屋顶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核心区、文化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多层建筑住宅区、机场周边10公里范围内、大运场馆及大运签约酒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筑。

  第六条 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根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不同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各区所辖区域内除B、C、D类以外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B类是指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物业,包括通心岭小区、笔架山生活区和其他办公场所,以及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C类是指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D类是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提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

  第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A类项目建议书审核,B类项目建议书及概算审核,市本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C类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A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B类项目中,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刷新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直接管理的物业的刷新改造;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其系统内物业的刷新改造。

  C类项目由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D类项目由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成立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A类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财政投入部分按市、区财政3∶7的比例分担。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根据A类项目计划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B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C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政府在年度部门预算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D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所涉建筑物位于道路或轨道交通沿线的,可纳入A类项目一并实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A类项目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对辖区A类项目进行统计汇总,确定项目内容及规模,由实施单位采用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概算审核,并将项目审核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有关前期费用由各区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主要交通干道和轨道交通沿线的建筑立面刷新方案和重点片区的建筑屋顶改造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方案由各区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完成辖区内A类项目任务,并通过市环提办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二节 B类、C类和D类项目

  第十七条 B类项目由实施单位采取单个项目或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立项。

  B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C类项目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后向市财政委申请列入部门预算。

  C类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财政委核定后下达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D类项目由各区实施单位参照B类、C类项目的程序实施。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中,凡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其方案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A、D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涉及招标、采购的,均由各区组织实施。B、C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

  A类和D类项目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B类和C类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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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制约。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必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限、区域范围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实际履行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否则,竞业禁止对劳动者无效。
【案例】
张某 2008年4月5日与环球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合同期限四年。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解除合同、被辞退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化工企业工作,更不得在其他化工企业使用、传授甲方的技术成果。否则,该员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此,甲方有权视情况与乙方另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乙方竞业限制的范围、补偿标准及其形式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约定。”
2011年8月,张某因休假事宜与环球化工厂发生争议,环球化工厂以张某违反企业职工管理规定为由辞退了张某。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坏球化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等。同时,环球化工厂也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张某赔偿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请求,驳回了环球化工厂要求张某赔偿的请求。2011年12月,环球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因违反竞业禁止给化工厂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应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限制区域及经济补偿支付数额及方式等,并实际支付劳动者竞业禁止赔偿金,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环球化工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签订了具体明确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实际支付了张某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其要求张某赔偿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环球化工厂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皆未提起上诉。
【点评】
一、竞业禁止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禁止即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特定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段内不得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限制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和使用,目的是为维持用人单位在某些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然而,用人单位在行使竞业禁止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二、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
竞业禁止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禁止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就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
三、企业和员工都须慎重对待竞业禁止
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竞业禁止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不能是剥夺其就业权;二是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三是竞业禁止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影响员工依法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利。另外,竞业禁止是对劳动者择业权利的一种限制和损害,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技术人员来讲甚至意味着彻底放弃,对社会、对本人都是资源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企业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制约,不能将其变成一种契约自由行为,应当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方式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充分考虑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范围等问题,避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避免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和择业自由。

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
部门和群众组织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现就规范聘请劳动保障
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和工
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劳资管理人员
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做好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
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
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
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
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
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聘任的劳
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手续。劳动
保障法律监督员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
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
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部分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过去以劳动保障协察员、助理劳动
保障监察员等名义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在今后续聘时应使用劳动保障法律
监督员称谓,统一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
处理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加强
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重视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把这项工作
作为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工会、妇
联、共青团组织的配合与协作,不断探索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共同
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