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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31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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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要求,从今年起,国家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为做好专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区、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我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 专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成本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圆筒仓、钢网仓等)(以下简称“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30%,其余70%由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专项原则上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商品粮基地县。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1万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2500斤以上。参加项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 省级政府应提出组织实施本省(区、市)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的承诺,地方配套资金应在国家粮食局批准该省年度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账。地方配套资金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位,取消该省项目实施资格。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审查批准各省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定选择粮仓施工企业或供货商的办法;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与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连同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应通过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已中标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应续标连续承担供货或施工任务。  

  第五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 专项拟建粮仓要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各省仓型、核定概算,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进度检查和验收抽查。各省(区、市)应选定一家粮食科研设计单位作为本省(区、市)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省(区、市)专项的设计、技术服务、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需要对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对修改后的仓型进行审查鉴定。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省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生产和供货。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要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企业等建立省、 地市、县三级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设专账统一管理,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农户自筹资金的管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以省为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安排2%作为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安排0.8%作为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方。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省份,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国家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省(区、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应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任务。  

  第八章 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粮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
  第三十一条 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一般先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家粮食局组织抽验。
  每年的项目原则上应在7月底前完成,8月底完成本年度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专项规划期(2009年~2012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项的总体验收,将规划期专项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有关项目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各省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根据已经批复的本省项目建设规划,结合当年项目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统一标识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370595.files/n43705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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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切实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
市、区证券交易中心,下同)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今后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任何新的证券回购业务和现券交易业务。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对各自系统作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会员、拥有证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况,经与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查无误后,在1997年6月20日
之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业银行与交易所其它会员和国债特别席位已发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双方参照同档次回购利率自行协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结束协议。
五、禁止一切金融机构挪用代客户保管的证券进行回购、现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户保管证券进行抵押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的证券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各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客户托管券的正常
交易和到期兑付。
六、各商业银行必须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证券集中托管帐户;对其在交易所托管的证券,未进行回购的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证券,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商业银行的证券转至中央结
算公司托管后,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托管帐户一律撤销。
七、各商业银行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必须以法人机构和授权分行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辖内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做好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辖内有证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组织专门人员,督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辖内证券交易中
心做好有关工作,并将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1997年6月5日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是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促进企业内部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帮助、指导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组织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活动,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分配收益,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完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已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阶段。《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则和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办法,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确保新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三)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是一项综合性、职能性的管理工作。企业制定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实现投入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企业强化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又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法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财务法规,是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二)要体现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从事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建设和经营,以及土地的开发、设备的安装等,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是:(1)生产周期长。(2)施工生产的流动性。(3)施工生产的单件性。(4)资金需求量大。(5)房地产开发风险大。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在资金的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商品房的销售、出租,成本核算与考核以及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本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管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原则。既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又要对微观的财务活动作出规定;既要规范企业对外财务管理,又要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既要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又要建立企业内部职责分工;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又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各项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完成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安全营运;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财务收支预算组织好生产经营;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等。
2.明确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财经法纪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监控并定期报告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审核报批重大财务事项;协助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重要经济决策;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经济活动分析;预审重要经济合同和财务决算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权责。包括具体落实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具体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定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经法纪的执行,组织并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预审经济合同等。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计划统计部门同各职能部门在投标报价、预算编制、计量统计、定额制定等方面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填制、传递、实物计量验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责任成本和费用控制、财务预算按职能部门分解与执行等方面的权责。
5.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权责。包括明确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范围、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营业收入结算、成本费用开支、个人收入确定、内部分配关系等方面的权责。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企业,按照项目财务核算性质并遵循项目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经理部在上述方面的权责。
6.明确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的权责。包括明确各级、各类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进出人员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权责。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制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与分包单位、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制定定额(标准)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制订齐全配套、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企业各种财产物资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责任制度。
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建立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定期盘点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前必须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
5.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制度。包括明确制订结算价格的依据、方法、实施范围、修订时间及审批程序,特别是应参照市价对各种在建工程(在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制订内部结算价格,以利于组织成本费用的管理和经济核算。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已实行财务电算化的企业,必须制订材料目录,统一规定代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并规定相应的编制规则和确认程序。
6.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包括规定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明确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
7.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及审核凭证、复核帐表的方法等。
8.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及催收制度。包括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及结算凭证的填制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制度。
9.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务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其调用手续、销毁期限,明确财务信息分类原则、方法及反馈对象、时间。
实现财务电算化的单位,还要建立硬件、软件、网络、资料、机房和电子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建立筹资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筹资成本分析及偿债能力的分析,规定资金预算的编制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
2.规定资本金管理办法。明确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程序,明确出资责任、投资主体界定及资本金计价方式和增资扩股办法、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办法,建立资本保值增值制度。
3.规定资本公积金管理办法。包括明确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及接受捐赠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管理等。
4.规定盈余公积金管理方法。包括明确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形成及使用规定。
5.规定负债的管理办法。包括按规定对负债进行分类,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与清理,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发行的审批及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办法,明确还款的责任部门、管理方式。
(四)建立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规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原则。包括规定货币资金收支管理权限、内部控制制度和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规定现金管理制度。包括规定现金的使用周围、库存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建立每日清库对帐制度。
3.规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与银行定期对帐制度;建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规定银行印鉴的管理及支票等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领用、签发、核对、清查和对作废票据的管理办法。
4.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规定其他货币资金的台帐登记、清查、核对制度及其管理权限、责任,规定企业信用卡开设审批、使用范围、持卡人责任、使用手续、使用情况检查及监督办法等。
5.规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建立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的企业,应明确内部银行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规定内部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
6.规定往来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每笔业务详细登记、定期核对、清算责任;规定内部往来结算凭证格式、结算手续、业务处理规则及对帐方法,以及对应收帐款的催收措施及责任等。
7.规定应收票据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规定其贴现手续和财务处理办法。
8.明确坏帐损失的管理办法。明确坏帐损失的确认条件、审批程序,建立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五)建立存货管理制度
1.确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存货范围,对购入、自制、委托加工、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未完工程的计价方法。按计划成本计价的,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摊销及核算方法。
2.确定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方法。
3.建立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采购、收发、转移、领退的管理责任及其相关手续;确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房、出租房的摊销方法。建立存货清查盘点制度。规定存货的实际盘存与帐面核对办法,以及存货毁损的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六)建立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购入、自行建造、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分别确定计价方法。
3.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折旧方法;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承受能力和施工特点,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残值率。
4.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清理、盘点、报废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5.建立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核制度,规定大修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具体核算方法。
(七)建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1.确定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按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分别确定其实际成本和摊销期限;明确转让收入及成本结转的财务处理规定,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规定明确具体财务处理方法。
3.制定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办法,确定开办费的开支项目,特别是国家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防止潜亏。
4.制定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临时设施摊销、清理的财务处理办法。
(八)建立施工企业专项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度
1.建立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度。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以利于科学决策。
2.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概预算审批制度,明确财务部门相应的权责。
3.建立专项物资管理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
4.建立专项工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根据自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的结算审批办法,考核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的实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上的权责。
5.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查、验收、及职能部门权责。
(九)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建立对外投资的审批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2.建立对外投资的监控制度。规定对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受益权力;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
3.确定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签证、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
5.明确投资收益的管理。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投资收益的处理,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十)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规定成本费用项目。包括按规定明确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确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在内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成本归口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管理责任及奖罚办法。
制订成本分级控制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与下属各生产单位成本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建立健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成本、费用的范围和标准,项目成本的奖罚办法等;建立分包工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部
门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生产计划、施工管理、技术质保、预算统计、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管理、人事劳资、行政管理、财务部门各自成本管理的具体责任。
3.确定成本核算方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成本计算和分配方法。根据工程价款收入的不同结算方式明确实际成本的结转办法。
4.建立费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制定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对重要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明确奖惩办法。
5.建立工资的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工资档案制度,对不同工资形式要制定严格的劳动标准,以保证对职工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职工报酬应与个人劳动考核结果及其相关责任成本费用挂钩。
6.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材料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根据施工预算提出用料计划,建立现场材料验收、入库、保管、领退、报废、回收、盘点、使用监督等制度。
7.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明确成本费用分析内容、原则;建立成本、费用分析的组织、实施、汇总、检查、存档的责任制。
8.建立待摊和预提费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待摊费用与递延资产的界限,明确待摊费用的期限、标准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明确预提费用的范围、依据、提取标准和期限。
(十一)建立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1.施工企业建立工程结算收入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承建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统计、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明确对销售合同、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折扣管理权限和办法,明确实现销售的确认标准。
2.正确规定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分别明确具体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条件、手续。
3.建立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分析等。
4.建立分包工程的结算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流转税的计缴原则和方法,明确与分包单位的结算条件、程序和手续。
5.建立附营业务收入的管理制度。对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各种营业收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建立利润预测、利润计划、利润分析制度;确定目标利润分解与考核办法。
2.规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内容、计算方法及核算方法。
3.建立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明确营业外收支的项目、开支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方法:对固定资产建立内部鉴定和审批制度;对各种罚没支出、捐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4.建立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明确税后利润分配次序;明确盈余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分配办法,特别是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内部单位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十三)建立外币资金管理制度
1.建立使用外币的管理制废。包括制定外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业务收支计划及外汇项目使用计划的报批程序和用汇及外币借款的审批权限、外币帐户的管理、境外存款“联签”提款办法、记帐本位币的确定、外币资金登记保管、外汇风险管理等内容。
2.确定汇兑损益财务处理方法。包括记帐汇率、外币现金、外币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形成的汇兑损益的确定方法;明确筹建期间、经营期间、固定资产购建期间等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单位汇总或合并报表产生的货币换算差额的处理办法。
3.建立外汇调剂业务的内部核算办法。规定外币余额的调整程序、方法等。
(十四)建立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建立财务报表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报表体系,并对各种报表的格式、填报口径、编报要求、复核制度、上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对多种经营业务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
2.明确汇总、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办法。
(1)汇总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基层核算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2)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原则、报表种类、格式及编制方法。
3.规定财务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4.建立健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按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指标,明确各种指标的计算口径、考核和分析方法。
5.确定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四、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指导、监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备案。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理财权落到实处。
(三)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组织做好此项工作,支持财务部门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