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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3:43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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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5月21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设,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临时住所,保障基本生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建设,鼓励投亲靠友”的原则,综合考虑灾区地理、地质、气候、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等情况,紧急研究制定本《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导则(试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试行)》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4)。
1
目 次
1 总则
2 建设规划
2.1 规划选址
2.2 布局原则
2.3 配套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
2.5 道路
3 房屋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建筑技术要点
3.3 结构技术要点
3.4 设备技术要点
2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结合地震灾区的现状,以及房屋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制定本《导则(试行)》。
1.0.2 本《导则(试行)》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和单层钢结构装配式房屋的建设。
1.0.3 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试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
2 建 设 规 划
2.1 规 划 选 址
2.1.1 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并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2 应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
3 应避开现状危房影响范围;
4 应避免改变原有场地自然排水体系;
5 应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区和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6 不应占压地下管线;
7 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2.1.2 竖向规划和设计,应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 场地可依据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
2 当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
3 当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4 场地雨水应做有组织排除;
5 应根据场地建设条件,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4
2.2 布 局 原 则
2.2.1 安置住房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50套,成组团布置。
2.2.2 安置住房宜采用行列式布置,拼接长度根据场地条件以4~10个开间为宜。
2.2.3 安置住房行间距以4~5m为宜。
2.2.4 消防通道宽度应大于4m。
2.2.5 公用卫生间与安置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距离,宜设置在下风位。
2.2.6 小学、中学、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等设施的位置应就近设置。
2.2.7 安置住房每50套作为一个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单独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
2.3 配 套 设 施
2.3.1 每5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集中供水点1个,供水点应设置遮雨棚,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2 公用卫生间1个,分设淋浴设施和厕所,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3 垃圾收集点1个。
2.3.2 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个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处公用厨房,建筑面积20~30㎡,靠近供水点,燃气罐应有统一管理措施。
2.3.3 雨水和生活废水采用排水沟合流排放。
2.3.4 应保证供电入户。供电及通信线路采用架空敷设。
2.4 公共服务设施
2.4.1 每1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小学1所,建筑面积300~400㎡;
2 诊疗所1个,建筑面积40~50㎡;
3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1个,建筑面积50~60㎡。 5
2.4.2 每2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中学1所,建筑面积1000~1200㎡。
2.4.3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5 道 路
2.5.1 道路按两级设置:
1 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m,应有照明设施,并与对外路网连通;
2 屋前路宽度不小于2.5m。
2.5.2 路面标高应低于安置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
2.5.3 道路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6
3 房 屋 建 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1.1基本要求
1 安置住房
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5~22㎡;开间3.3~3.7m,进深5.0~5.8m;室内最低点净高2.4m;自然采光面积≥3㎡,自然通风面积≥1㎡;宜南向开门,门上宜设雨篷。
2 公用卫生间
1) 内设男女厕所与淋浴间;
2) 男厕设6个蹲便器、不小于3m长小便槽、1个洗手盆;女厕设8个蹲便器,1个洗手盆;蹲便器间距900mm;
3) 男女淋浴间分设6个淋浴器,淋浴器间距1100mm。
3 公用厨房
每个公用厨房宜布置5~10个灶位,考虑自然排烟,满足防火要求。
4 集中供水点
每个集中供水点设洗涤槽,配10个水嘴,水嘴间距不小于700mm。
5 中、小学
1) 每间教室45~60㎡,室内最低点净高2.6m,玻地比1:6;
2) 宜南北向开窗;疏散门不少于2个,每个宽度不小于1m,外开,直通室外;
3) 卫生间单独设置;中学男生每50人、女生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小学男生每40人、女生每20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40人设1m长小便槽。 7
6 诊疗所
建筑面积40~50㎡,分为2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设1个洗手盆;其中一间设消毒池。
7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建筑面积50~60㎡,应注意通风与防虫、鼠害。
3.1.2 保温隔热
1 寒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70,外墙≤0.62,外窗双玻;
2 严寒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60,外墙≤0.60,外窗双玻;
3 夏热冬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80,外墙≤1.00。
3.1.3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无障碍厕位、浴位和坡道。
3.2 建筑技术要点
3.2.1 防火要求
1 防火间距:安置房每组团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组团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应小于4m,组团之间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2 公用厨房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
3.2.2 材料性能要求
1 夹芯板
1)燃烧性能
聚苯乙烯夹芯板:阻燃型(ZR),氧指数≥3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B1级建筑材料;
岩棉夹芯板:厚度≥80mm,耐火极限≥60min;
厚度<80mm,耐火极限≥30min。
2)导热系数
聚苯乙烯夹芯板≤0.041W/(m·K);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0.033W/(m·K);
岩棉夹芯板:≤ 0.038W/(m·K)。 8
3)夹芯板挠度与跨度比宜符合以下限值
聚苯乙烯夹芯板:1/25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1/200
岩棉夹芯板:1/250
4) 技术要求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芯材应符合QB/T3806-1999的规定,体积密度≥30kg/ m3,粘结强度应≥0.09MPa;
岩棉夹芯板:芯材应符合GB/T11835-1998的规定,体积密度≥100kg/ m3,粘结强度应≥ 0.06MPa。
2 ASA系列板材
ASA系列板材(以下简称ASA板)是采用粉煤灰为填充料、以水泥为胶凝料、以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筋为增强材料制成的一种建筑板材,可用做屋面板、楼板和非承重外墙板、隔墙板等。
1) 面密度为36kg/m2的60厚实心ASA墙板耐火极限为2h;
2) 120厚ASA墙板传热系数为0.67≤0.041W/(m2·K)。
3.2.3 构造要求
1 屋面构造
1) 屋面坡度不小于5%;其中,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屋面坡度不小于10%,屋面檐口挑出的长度应为200~300mm;
2)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适用于教室等较大跨度的房间,无骨架的小型房屋适用于居室等跨度较小的房间;
3)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采用紧固件或连接件将夹芯板固定在檩条或墙梁上;无骨架的小型房屋可通过连接件将夹芯板组合成型,成为板自承重的盒子式组合房屋;
4) 夹芯板屋面的纵向搭接应位于檩条处,两块板均应伸至支承构件上,每块板支座长度≥50 mm,为此搭接处应改用双檩或檩条一侧加焊通长角钢;
5) 夹芯板屋面纵向搭接长度(面层彩色钢板):屋面坡度≥10%时为
9
200mm,屋面坡度<10%时为250mm;搭接部位均应设密封胶带;夹芯板墙面的横向连接方式通常为插接式,应尽量避免纵向连接;
6) 夹芯板屋面横向连接为搭接,尺寸按具体板型确定;夹芯板墙面一般为插接,连接方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
2 墙体和门窗
1) 公用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应有防腐、防水措施;
2) 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入室内;外门窗开启部位宜设纱扇;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应大于1.5㎡。
3 地面、台阶、坡道
1) 建筑地面应考虑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建筑地面标高根据场地高程和排水情况确定,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150mm;地面宜选用当地材料,也可采用架空地面;
2)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台阶高度超过0.70 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3) 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注:相关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构造做法,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1J925-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和08CJ13《钢结构镶嵌ASA板节能建筑构造》。
3.3 结构技术要点
3.3.1结构选型
1 结构体系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的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及围护结构的要求合理选用;
2 应根据建筑功能的使用要求,选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安置住房宜采用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或其他符合结构选型要求的轻钢结构房屋;其中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根据彩钢夹芯板的承重受力状况分为框架式和自承重式两种; 10
3 基础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
3.3.2材料要求
1 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700的Q235碳素结构钢或国家标准GB/T1591的Q345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并应选用B级钢;
2 压型钢板根据板型选用具有PE涂层的结构用或一般用彩钢板,也可采用镀锌板;用于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3mm;双面镀锌量应不小于80g/㎡;
3 用于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2kg/ m3;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4 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
5 构件截面形式应与所选用的结构体系相适应。
3.3.3 设计参数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三级;
3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丙类,安置住房为丁类;
4 基本风压w =0.35kN/㎡,地面粗糙度类别为b类;
5 基本雪压s =0.25kN/㎡;
6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7 屋面活荷载,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0.5kN/㎡,安置住房为0.3kN/㎡。
3.3.4 其他
1 安置住房的设计、制造生产、验收应由具有钢结构单项设计相应资质的厂家按照本导则及相关国家、行业等标准执行;
2 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产品还应包括:上部结构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所需配套条形基础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配套材料清单和材料表、快速安装手册及必要的辅助安装工具; 11
3 混凝土条形基础下的地基应适当处理,保证密实;
4 各类结构体系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水平支撑、垂直支撑、斜向支撑等抗侧力构件;
5 构件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明显标识;
6 钢构件表面应手工除锈。
3.4 设备技术要点
3.4.1给排水
1 盥洗设施采用洗涤槽,配节水型水嘴;地面排水可设置地漏或排水沟;室内排水管排入室外排水沟;
2 最高日用水量标准70~120L/人·日,小时变化系数3.0~2.5;
3 有条件时蹲式大便器可采用脚踏式冲洗阀。
4 淋浴间设淋浴器,热源可为储热式电锅炉、太阳能集热器、燃煤锅炉等;淋浴设计水温为40℃,热水用量标准40升/人·次(60℃);每日设计洗浴人数、淋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热水储水箱及热水管道等需作保温;
5 中、小学卫生间内设给水、排水系统,设电开水器供应饮用水;
6 设手提式灭火器,每处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25m;
7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供水水压应满足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和最高压力的要求;
8 生活废水排入室外排水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位置应尽量远离生活区;
9 生活储水箱、水池应考虑二次消毒措施。
3.4.2电气部分
1 安置住房
1) 每套用电负荷标准1kW;
2)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2~3组; 12
3) 每套设置电视终端插座1个。
2 公用卫生间
1) 照明开关距地0.9~1.1m安装;设置排气扇专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和备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
2) 设置储热式电锅炉的卫生间应考虑供电电源。
3 中、小学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插座4~6组;黑板处墙面宜设置一组插座;
2) 每所中学配置电开水器4台,每所小学配置电开水器2台,每台电开水器容量按380V、6kW预留;
3) 每所中、小学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4 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4~6组;
2) 每个诊疗所、零售点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5 线路敷设
室内线路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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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35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检法》及“四落实、两管理”的决定,统一全国出口鞋类检验与管理作法,现将《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

 

              出口在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鞋类的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鞋类的检验依据

  (一)凡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按进口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限量标准。

  (二)对外贸易合同和成交样品(或经签封的复制样品)、信用证等。

  (三)上述(一)、(二)两款中对品质条款规定不完善的按国家标准及经国家商检局确认的行业标准。

  第三条 检验方式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或涉及安全的出口鞋(如电工靴等)商检机构必须批批自验。

  除上述以外的出口鞋,商检机构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检验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第四条 统一检验目光、加强检验管理

  (一)各商检机构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减少目光差异,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二)国家商检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实施本规定的情况,各直属商检机构除定期召开所辖地区的出口鞋类会议外,应定期检查所辖地区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检验程序

 

  第五条 审核有关单证

  (一)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和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

  (三)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第六条 抽样

  (一)抽样方法参照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有关出口鞋检验规程进行。

  (二)检验条件根据各种鞋的标准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检验

  (一)品质检验应对照成交样品(确认样品),按合同和标准要求进行。各地商检机构应定期对各种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项目检测。

  (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应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要正确。规格检验应包括尺码和核实配码的检验。

  (三)包括检验应按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的要求检验。

  第八条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一)检验员应对检验批的生产批号、合同号、数量、箱号、标记、唛头、包装以及产品的物理、外观等检验作好详细记录并注明检验结果。

  (二)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三)凡经检验的出口鞋,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按附表的格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出口鞋检验情况报国家商检局,出口量大的地区的商检机构(如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商检机构)还须报本地区的质量分析。遇重大质量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章 确定检验结果

 

  第九条 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确定的检验结果应列明产品的货号、颜色、规格、品质情况和结论,评定每项内容要明确。

  第十条 凡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应按要求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第四章 口岸查验

 

  第十一条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根据产地商检机构的换证凭单对批号、唛头、包装、数量等项目查验,经查验合格的,换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十二条 口岸商检机构查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时,检验员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明确、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商检机构应及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口岸商检机构没有受产地商检机构委托,不应接受产地商品检验。跨地区组织的出口商品坚持产地检验原则。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为六十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批次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国检务280号文《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生产(经营)部门整理后,应附返工记录单。返工以后的检验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成交样品在保管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三资企业的出口鞋类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  年  年出口  鞋检验情况报表

┌─┬─────┬─────┬────────┬────────┐

│ │ 项   │ 报验数量 │  商检自验  │  商检抽验   │

│ │   目 ├──┬──┼──┬──┬──┼──┬──┬──┤

│予│     │ 批 │万双│ 批 │不合│万双│ 批 │不合│万双│

│ │ 数   │  │  │  │格%│  │  │格%│  │

│ │   量 ├──┴──┼──┴──┴──┼──┴──┴──┤

│号│     │     │        │        │

│ │ 品   │  A   │   B    │   C    │

│ │   种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填│1、计算时A-B+C                      │

│表│2、下栏填法:对不合格批、只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做为不合格原因 │

│说│,并将该批数量计入下栏的相应类别中。           │

│明│3、B、C、D栏中的%均为对检验批的不合格率。        │

├─┼─────────────────────────────┤

│备│1、本表由各省局填写、情况应为全省的总数,厦门、重庆、深圳 │

│ │局应报本局所辖的地区情况、并且半年报一次,第二次报全年累计│

│ │数,于下月10日内报出。                  │

│注│2、查验不应统计进行,以免数字重复。            │

└─┴─────────────────────────────┘

续前表

┌────────────────────────┬─────┬───┐

│      各类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数量 F     │检验不合格│返 修│

├────┬────┬────┬────┬────┼─────┼───┤

│1、发霉 │2、开胶 │3、外观 │4、包装 │5、其他 │ 数 量 │数 量│

│    │    │    │  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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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主│                              │

│验 要│                              │

│情 问│                              │

│况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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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                              │

│ 何 │                              │

│ 处 │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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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商检局   处长___   填表人___  填表日期___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67号
1994年8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即自然村 、城镇街道 、居民区、片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即山、峰、沟、河、关隘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名称和水库、桥梁、灌渠、涵洞等大型人工建筑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有关名称。

第三条:我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分级管理原则。市地名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地名工作,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的地名工作。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公布标准地名;

〈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使用执行情况,制止并纠正监用地名和地名使用不规范等违法或不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四〉编辑出版地名图、录、志、词典等地名工具书;

〈五〉统筹、规划、建立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收集建立地名管理档案、开展地名咨询;

〈七〉开展地名学研究;

〈八〉做好其他有关地名工作。

第四条:经市、县(市、区)地名机制规范化处理,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文件,报刊、广播、影视、教科书、公安户藉、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建规划等使用地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张挂的牌匾及在印鉴中使用地名等,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印制的公开就行的地图、城建图、旅游图等,需经地名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付印。

第七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第八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意反映我市历史有、地理、文化特征,体现规划要求、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二〉一般不以人名、单位名称命名地名;

〈三〉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面充分协商;

〈四〉全市范围内,乡(镇)不重名,县(市、区)范围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范围内,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街道不重名;

〈五〉行政区划名称,不以序数命名,个别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序数命名时,要冠主地名;

〈六〉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 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要与地名统一;

〈七〉地名用字要规范。要按规范汉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语拼拼写地名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具体拼写要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划(汉语地区部分)》为准。

第九条: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的和妨碍民族妨碍的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四、五、六款规定的地名,在与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充分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一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原则不更改。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审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市、县(市、区)命名、更名,报国务院审批;乡(镇)命名、更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命名、更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区内街道、居民区(片)名称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规划区以外各县(市、区)在城镇街道、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地市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的命名、更名,由要求命名、更名的单位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纪念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镇中新建、改建、扩建地区,需要命名、更名或废除、归并、延伸时,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方案,经同级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地名办公室备案。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划、城建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十七条:办理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手续时,要事先填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附平面图。

第四章 城镇街道层次和称谓

第十八条:晋城市城镇分为街、路、巷、小区四个层次。东西走向的街道称街,南北走向的街道称路、路面宽不足5米的街道称巷,片状住宅(居民区)称小区。

第十九条:现行街巷地名中,已超出第十八条称谓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不作更改。今后街巷的命名、更名,必须按第十八条称谓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条:在街巷、村庄、集镇、车站、交通要道、居民区、自然地理实体和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市区规划区内的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协调设置和管理;位于县(市、区),乡(镇),村庄驻地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分别由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境内铁路沿线地名标志,由郑州铁路分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主干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指向牌、地名牌等标志,由交通、公路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部门所管辖的台、站、场、水库有、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汉字、拼音书写、撰文、质量、规格和选位、应按管理权限同级地名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七条:全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爱护地名标志,不得任意移动和毁坏。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依法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晋城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