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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2:33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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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将档案委托给具备档案保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代管机构)代管: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离职、辞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经济组织雇用人员、外企驻哈机构的中方雇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档案代管机构保管职工档案,应当与档案代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用人单位开具调档函,转移职工档案。档案代管机构接到职工档案后应当认真清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归档。对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用人单位补齐。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和档案代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职工档案登记,并指定专人、设立专库(柜)管理职工档案,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保证职工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登记职工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依法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五)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涉及职工档案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档案代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记录、鉴别、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四)办理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职工档案,不得公布、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经过认真鉴别,做到材料真实、文字清晰、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用人单位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当在盖章或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同时移交职工档案案卷目录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转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转递职工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职工档案,必须按《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二)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接收单位收到职工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15日内退回。转出单位逾期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问、追查;
  (四)《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应在转出单位保管满20年以上,方可销毁;
  (五)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职人员取送,不得交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

  第十四条 职工档案出现丢失、损毁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办档案义务,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职工失踪、死亡、上学、参军、流动或者移居国外的,档案由职工原所在用人单位保管,也可由档案代管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明确档案查阅条件及利用范围。

  查阅、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用人单位查阅职工档案应当凭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档案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由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二)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三)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必须借出查阅的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档案的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职工可以到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整理、立卷和归档的;
  (三)借阅职工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四)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提供、复制、销毁、公布档案的;
  (二)涂改、丢失、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三)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
  (四)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责任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不履行补办义务的;
  (五)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人员直接或参与涂改、伪造职工档案,骗取相关待遇,由相关部门撤销其骗取的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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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水利电力部

为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国家、上级下达和接受外部委托的勘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要有效地组织财务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计算成本,组织好收入结算,搞好盈余分配,按时完成上交任务;同时,必须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精神,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按《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大、中型勘测设计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配备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主管财会工作,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成本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财务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权限的划分,应按部(83)水电财字第11号《关于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以及(83)水电财字第172号《关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 定 资 金 管 理
第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价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项目按部颁发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用基建拨款或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帐。实际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从专用基金中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计提折旧:
一、凡在用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均应按上级主部门规定的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率计提大修理费,计入当月成本。
二、凡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减少和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应照提折旧和大修理费。
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勘测用设备,可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四、房屋和建筑物不提折旧。
第十条 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本单位留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重建、重置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第十一条 对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以基建投资或折旧基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
三、经上级批准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入帐价值有错误;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情况调出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固定资产;
2.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3.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无偿调拨和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除按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外,其他均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或按质论价。
三、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是设备技术性能落后,属淘汰机型,修复困难应更换代替的;
2.设备损坏,不能修复,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3.设备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危险事故,必须拆除的;
4.设备质量确实低劣或锈蚀变质实无多大使用价值的。
四、有偿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按原值减少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基建完工交付使用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二、用专用基金、专项拨款及经批准由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经批准入帐的盘盈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一、固定资金利用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本期盈余总额
二、固定资金盈余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设置明细帐进行详细登记,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保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积极采取措施,使之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财务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报请批准,转售给需用单位,以免资金长期积压;每年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检查鉴定设备使用状况,注意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生产力,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的岗位责任制,防止损坏、丢失、保护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周 转 金 管 理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周转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定额周转金。包括:
1.储备资金,包括各种库存材料。
2.备用金。
3.生产资金,包括勘测设计费用、辅助生产、队室经费、院管理费、待摊费用等。
4.成品资金,包括未结算的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
二、其他周转金。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2.结算资金,包括应收勘测设计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七条 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有:
1.上级主管机构按规定核拨的定额周转金;
2.单位从事业发展基金中转入的周转金;
3.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勘测设计款;
4.银行借款;
5.其他来源取得的周转金。
第十八条 周转金需要量应按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核定
一、勘测设计单位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储备资金、备用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
二、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前三年周转金占用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定额,按计划年度勘测设计收入核定需要量。计算公式是:
定额周转金平均占用额
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100%
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周转金需要量=全年计划勘测设计总收入×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

三、单位已结转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周转金需要量时,其超出部分应交回主管机构,如需继续占用,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九条 周转金利用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一、资金周转速度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周转天数=-----------×本期天数
本期勘测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二、周转金利用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盈余总额
三、周转金盈余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四、收入资金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条 建立分级分口管理的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在院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周转金的集中管理,在上级核定周转金需用量的范围内,制定周转金分项定额,并分配给有关部门分口管理。对各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调度,定期分析检查监督,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各级仓库的储备资金定额指标,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建立材料收发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种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材料领用。加强库存材料管理,保护材料的完好无缺,经常保持合理储备,保证生产需要。定期查库,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充分挖掘资金潜力。
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资金定额,严格控制材料使用和生产消耗,促进节约生产费用,降低成本。

第四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勘测设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1.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和低值易耗品;
2.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按合同规定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3.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实际开支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和技术改进、合进化建议奖;
4.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5.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费;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电力设计院按不超过结算收入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
6.勘测设计单位为开辟技术商品市场支付的广告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等)和参加投标招标发生的费用;
7.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印刷费、资料费、电算费、消防费、检验费、财产保险费、周转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等。
二、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和直接开支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3.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4.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编制成本计划。
一、勘测设计成本分为可比专业项目成本(如规划设计、钻探、平硐等)和不可比专项费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率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季编制执行计划。
二、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目标成本和下达的成本降低率指标进行编制。
三、各单位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应分解为责任成果,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形成责任预算,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成一个成本管理控制网。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每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支出,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使每项具体的和全部的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一、勘测设计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按单项工程分阶段(规划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项目进行核算。对一些小型项目可以集中核算。
二、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勘测设计成本以勘测设计工程结算期为计算周期,并按月结帐。同一勘测设计项目,同一计算周期内核算的工作量,收入和消耗的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以免影响成本的正确性:
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3.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项费用的界限;
4.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成本与外协、咨询、业余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5.各勘测设计工程、专业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定期组织成本分析与考核工作,研究勘测设计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耗费,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寻找有效途径。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1.可比专业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专业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项可比专业 各项可比专业上
×
实际完成工作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本期勘测设计总成本
2.产值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本期已结算勘测设计总成本
3.收入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
一、应在院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定额、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和定期盘点制度;内部相互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价格和结算制度。
二、院长和总会计师要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产值,为成本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
五、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的机械使用费成本。
七、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做好人工耗费的分析,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八、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章 收入和盈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委托任务的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及付款办法。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费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分阶段收取。
一、勘测费:一般分三次收取。签订合同后按预计勘测费收取30%,勘测工作开工后收取30%,勘测成果交付后,按实际工作量收清勘测费。
二、设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收取全部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取30%,施工图全部交付后收取50%。
三、设计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按年签订“图纸文件交付和设计费交付协议”。
四、承担小型项目设计费及勘测工作量小的项目,其收费办法可以适当简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结算应按工作进度分阶段进行,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已完工程项目结算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资料办理结算。按照收入和费用相配合的原则,结转应结算项目的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即凡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并在结算期已完成阶段工作量的项目,必须全部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尚未开展工作的,一律不能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部分已开展工作,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可按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减去税金。成本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盈余,百分之十五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五交部,百分之五交主管机构,百分之七十五留勘测设计单位使用。
勘测设计单位留用部分的盈余,先将自费调资(扣除按规定列入成本部分)所需经费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
一、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二十,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为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十五,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按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计设(1986)12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外业部分)。
二、为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测设计单位,业余设计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单位设计者的责任。
三、业余设计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支,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入列入“预收勘测设计款”帐户;
2.已完工的业余设计项目按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转入“勘测设计结算”帐户,其余百分之二十转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业余设计津贴)”帐户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部分,免征资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3.为组织业余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科技咨询服务,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的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业务范围和收费原则按(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属勘测或设计的项目,以及指令性的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的收入,不得作咨询收入处理。
二、咨询服务费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的咨询服务费收入,应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别核算,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可提取10 ̄15%列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专家咨询津贴)帐户,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家津贴和对做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3.咨询服务纯收入减去提取专家咨询津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盈余”帐户,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4.为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咨询成本。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盈余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盈余总额
一、收入盈余率=--------×100%
本期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盈余总额
二、产值盈余率=--------×100%
本期总产值
本期盈余总额
三、成本盈余率=------×100%
本期总成本
本期盈余总额
四、资金盈余率=---------------×100%
本期固定资产 转本期定额周

(原值)平均余额 金平均余额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收入和盈余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一、勘测设计单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和确定的目标盈余,编制盈余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下达责任盈余,以保证盈余计划的完成,并要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努力挖掘潜力,组织收入,为增加盈余寻求各种有效途径。
二、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对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商定取费标准、定金和付款办法,安排落实各项生产任务,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勘测设计进度的统计资料。
三、财务部门要经常分析收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计划部门反映收入情况,对未能按合同付款的委托单位要与计划部门配合积极催收。
四、严格控制营业外支出。对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开支要严加控制,力求节约。凡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盈余开支。

第六章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专项基金包括以下两类:
一、专用基金,包括按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二、专项拨款,包括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科研究补助费,以及规程规范、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一、正确筹措各种专项基金。按国家财经制度的统一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准改变提取条件。向国家和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并注意使用效果。
二、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1.专项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接受银行监督,存款利息按比例直接进入“专用基金”各明细帐户;
2.专项工程所需要的专用物资原则上应用专项基金购买,分别核算;与勘测设计共同使用或采购前不易划分的,使用后要及时结算;
3.划清各种基金的界限,发生的支出应按其性质,分别从有关基金中开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管理,除分散在外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外,不能分配交给处室管理,应由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杜绝不合法的开支。
三、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对各项专用基金都要加强计划管理,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量入为出,节约使用。
四、贯彻“讲求效果”的原则,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讲求效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用于事业发展的款项,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包括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拨款等。主要用于:
1.设备更新;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零星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取,主要用于为恢复固定资产性能的大修理工程支出。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所需费用,也可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条 事业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专项拨款已完项目的结余应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技术开发和弥补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大修理基金的不足;
2.经过上级批准转作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3.补助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的不足;
4.用于多种经营方面的投资;
5.补充周转金的不足;
6.其他应从事业发展基金开支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后备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本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日常开支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基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福利基金的来源,一是按规定的比例从盈余留成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二是按规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活动站、校外辅导站、农副业生产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4.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补助;
5.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由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
1.按规定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自费调资经费;
2.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奖金;
3.超过奖金税免税限额以上部分的职工奖金和交纳的奖金税。
奖励基金结余较多时,可以转入“福利基金”安排使用,但福利基金不能用于奖励基金。勘测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按照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缴纳奖金税。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专用基金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从成本中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从成本中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按业余设计收入的20%提取的业余设计津贴和从咨询服务费纯收入中提取10 ̄15%的咨询津贴;按工资总额13%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各项其他专用基金应用于相应的支出,不得留用,不得扩大开支标准。

第七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务制度;按期审查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予以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不高的事项,要限期改进;对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监督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银行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通过完善配套法规规章,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科研和生产投入,有力推动了我国种业的发展,品种选育和推广水平明显提升,良种供应能力明显提高,种子产业实力明显增强,种子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种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在继续做好对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同时,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各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不仅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还要增加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专项检查结果要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三)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件。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于跨省(区、市)的种子案件,我部将建立省际间、部省间的联动协作和督办机制;对于省内跨区域案件,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效率。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种子市场准入

(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及我部配套规章的规定,积极推动种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协调统一。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及时纠正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行为。要严格杂交种子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批准的种子生产规模应与种子生产单位的实力相匹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杂交种子生产风险担保机制和保险制度,努力降低种子生产风险。

(五)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许可条件逐一筛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已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的许可证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规范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

(六)严格区试审定标准和程序。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品种区试和审定管理,严格承担区试任务单位的资质审查,增加对参试品种的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提高品种区试对照标准,严格试验程序,规范品种描述,统一品种名称。要加强省、部两级品种审定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品种区试、审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定品种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避品种风险。

(七)加快不宜生产品种的退出。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中关于品种退出的要求,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立即退出。要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至今仍没有实施退出机制的省份,要抓紧落实。退出品种信息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八)加强品种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种子检测体系。各省(区、市)种子检测机构要加大已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征集和检测力度,实现品种DNA指纹检测信息共享。对征集不到标准样品的审定品种,要尽快退出市场。

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

(九)科学布局种子生产优势基地。为推进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农业部将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分作物制定本地区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引导种子生产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多渠道的资金,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倾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种子生产能力,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十)加强种子生产和收购监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及地点,督导企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在杂交种子制种关键期,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检查,严查超范围制种,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止种子生产,严禁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在种子收购季节,对于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五、完善种子市场调控

(十一)建立信息调度制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将种子信息调度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不断拓展信息调度内容,完善采集方式,健全调度机制,落实工作职责。要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分作物、分品种、分季节开展种子供求数量、质量及价格信息的调度。要加强种子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种子信息监测点的信息调度工作,加大种子信息人员培训力度。要以中国种业信息网为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种子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十二)加强种子市场监测。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市场价格和供求数量的监测,及时发布种子市场行情,搞好种子信息服务。要根据种子供求情况,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种子余缺调剂,确保供种需求。要联合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

(十三)完善种子储备体系。为增强种子市场调控能力,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都要创造条件,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财政资金为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种子储备制度,并争取将种子储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提高种子管理队伍执法能力

(十四)积极推进种子机构参公管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的职责,积极推进种子管理机构实行参公管理。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培训,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五)大力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确保2011年底前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没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县,要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农业执法大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根据当地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配备与新定职能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带动、宣传培训、重点扶持、加大投入等措施,全面提高种子执法工作水平。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