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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3:10:49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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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零星报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二)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文所称“抢救”均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四)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

(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九)其它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门慢”、“门特”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慢”、“门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四)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五)急症抢救过程中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医疗费;

(六)在本市因未出示《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

(七)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医疗费,按下列流程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送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报零星报销费用,需提供医疗费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件):

(一)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二)“门特”、“门慢”: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三)抢救: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第五条 下列情况零星报销不予受理:

(一)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医疗费明细(具体到药品、材料、诊疗项目名称以及单价、数量等)的;

(二)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三)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的;

(四)其它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第六条 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管理科负责审核;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分别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在费用明细录入过程中,凡是涉及费用扣减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扣减的项目、金额及原因;费用审核结束之后,打印费用审核凭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费用复核部门。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退回申报部门;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第七条 零星报销费用的复核部门为市医保中心复核科。复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审 核部门移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根据申报材料,对费用审核部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

在费用复核过程中,凡涉及调整审核数据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调整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费用审核部门;费用复核结束之后,打印费用复核凭证,并将申报费用票据原件移交财务支付部门。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以及审核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与申报材料数据不符的,退回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工作涉嫌违规的,将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按相关规定处理;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第八条 每月20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主任召集审核、稽查、复核、信息、财务等部门对结算期内的费用情况及审核、稽查、专家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会审。

第九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医保中心将按一定比例对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申报费用和所有申报材料涉嫌作假的情况进行查证。查证可采取实地查证与公函协助查证两种形式。纳入查证范围的费用,查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经查证,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按零星报销费用审核办法处理;不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零星报销费用的支付部门为市医保中心计划财务科。支付部门需认真核对票据原件、费用复核凭证,以及医保信息系统费用支付信息,确保财务支付工作规范、完整、严谨、按时。

第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参保人员零星报销费用: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其个人缴费卡内。 单位收到转账款后,至市医保中心财务支付部门,凭《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领取《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完备的,市医保中心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审核、复核、会审及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医保中心如数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的;

(四)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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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进入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原产于台湾的商品总值,由目前每人每日30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人民币。
  二、交易市场的部分商品需在数量限制内携带入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9527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和省上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各县(区)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市政府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县(区)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方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相关办法,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市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省、市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本级政府自查考核和上级政府考核相结合。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查考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县(区)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区)自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完成后,接受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区)在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的同时,重点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对绩效突出和落后的单位,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