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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5:11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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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8〕2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适应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工程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及国际竞争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特征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以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为基础,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为手段,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为主业,具有与提供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技术,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的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具有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方面能力,能够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管理、勘察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环境、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为业主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服务。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专业设置、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满足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
  (三)掌握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拥有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程序、作业指导文件和基础数据库,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程序化管理。
  (四)拥有配备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合型管理人员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配备与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各类执业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二、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应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特征为目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分步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创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模式;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适应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要求,是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发展的市场需要,也是工程监理单位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的有效途径。创建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
  (二)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
  创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需求,设置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运行机制。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能力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三)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应用项目管理软件
  创建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基础数据库,应用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改善和充实工程项目管理技术装备,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引进或开发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形成工程项目管理综合数据库,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高素质的项目管理团队
  创建单位应制定人才发展战略,落实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和引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丰富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并通过绩效管理提高全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具有协作和敬业精神的项目管理团队。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创建单位应通过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制定项目管理职业操守及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信守合同,能够与业主利益共享、风险同当地开展项目管理服务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优先选择具有综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或具有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加以组织和引导,促使其积极参与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要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计划,并组织其实施,帮助创建单位落实规定的条件,使其能顺利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加大对创建单位的扶持力度,支持创建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同时,还要引导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优先委托创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服务。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三)鼓励创建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合作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形成核心竞争力,创建自主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创建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深入调查了解工程监理单位在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和专业培训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完善诚信体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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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部属高校2001年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部属高校2001年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2001-06-25

教财[2001]14号

  2001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部属各高等学校能否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全局工作有着重大影响,为此,现就有关问题再次强调如下:


  一、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收费改革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这两项工作,涉及面大又十分敏感,处理不好,易诱发事端,影响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今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保证“十五”高教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部属各高等学校要从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带头不折不扣地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在做好招生收费工作的同时,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精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和其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确保每一个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必须严防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部属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上述两项工作的领导、管理。对招生、收费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禁出现“双轨”收费。任何学校、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已经发生的乱收费行为,学校要坚决制止并及早纠正;凡违规收费、又拒不改正的,要严肃追究校领导的责任。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本校实际,建立招生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和举报制度,不得搞“暗箱操作”。对违规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接此通知后,各高校要对本校今年的收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立即组织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或漏洞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解决。

  特此通知。

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真正建立健全粮棉油收储业务资金封闭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粮棉油企业附营业务(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多种经营、其他附营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
金需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办理的各种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企业主营业务分离,其占用的贷款和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鉴于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划转工作需按照“先分开业务、后分开企业、再分离资金”的步骤进行,政策性较强,面临问
题较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划转工作在具体操作上要有一个过程。为此,在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正式划转之前,为积极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之配套三的精神,对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饲料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从粮棉油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业务企业,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可以到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可以到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上述粮棉油附营企业,原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改为“一般存款账户”,待信贷资金正式划转时即取消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二、对上述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要求,对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要在开户、结算、贷款、信息、管理等方面,为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搞好银企合作,积极推动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