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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2:00:11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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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8]3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坚持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保障抗灾救灾、举办奥运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能源供给奠定了基础。2009年煤炭供求将在总体平衡的基础上趋于宽松,但由于存在产运需结构性矛盾和一些不确定因素,仍有可能会出现部分品种、区域和时段性矛盾。为继续深化煤炭订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完善运力配置框架方案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研究确定订货改革和产运需衔接的原则、政策和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并负责组织指导跨省区产运需衔接。
(二)根据居民生活、电力、化肥、冶金和出口等重点行业跨省区煤炭需求、煤炭资源及铁路新增运力情况,确定2009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调控目标为8.46亿吨。
(三)为增强运力配置框架方案对煤矿和用户衔接的指导性,框架方案将运力配置落实到矿点。对每个矿点的运量配置,原则上以2008年预计实际完成量为基础,适当考虑新增产能和运能。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签订买卖合同
(一)凡属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煤矿、煤炭消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以公平自主地参加衔接。禁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炭消费企业参加衔接。
(二)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供需双方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原则上,供需双方签订的经铁路运输的跨省区合同量,不应低于框架方案。合同须明确数量、质量和价格,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欺诈行为。
(四)在运力配置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煤炭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把资源、运力优化调整到节能减排、诚信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
(五)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家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供需双方应当在本通知下达后20天至一个月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完成衔接、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
三、优化煤炭运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
(一)在确定的供需衔接阶段结束以后,委托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收集汇总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
(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核落实运力。集中审核落实运力阶段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框架方案内的运力指标。
(三)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并坚持以下原则:
1.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核准(审批)规定的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搞得好的企业倾斜;
2.向中长期合同、大宗合同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和执行国家煤价政策较好的企业倾斜;
3.向战略装卸车点、开展路企直通运输的企业和大客户以及运输效率高的企业倾斜。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产运需衔接;各有关行业协会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做好衔接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督促指导。
对产煤省(区、市)内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由省(区、市)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等部门会同铁路、交通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原则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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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陆应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地方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宁伯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太树海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三个报告,决定批准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上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336
0.4241
0.2145
33
22
0.004
0.001
35千伏
0.6186
0.4141
0.2095
33
22
0.004
0.001
110千伏
0.6036
0.4041
0.2045
33
22
0.004
0.001
220千伏
0.5961
0.3991
0.2020
33
22
0.004
0.001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附件二:
2、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30
0.4167
0.2103
33
22
0.004
35千伏
0.6080
0.4067
0.2053
33
22
0.004
110千伏
0.5930
0.3967
0.2003
33
22
0.004
220千伏
0.5795
0.3877
0.1958
33
22
0.004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