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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3:24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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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面对极其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期,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任务


(一)准确把握精神。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大措施对测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测绘发展思路,及时调整测绘生产力布局,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着力提高测绘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明确工作思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把项目更多地调到现实需求上来,把建设更好地放到公共服务上来,把产品更快地转到有利于民生上来,把资金更有效地用到扩大内需上来,把工作重心切实做到促进发展上来,举全国测绘之力,加快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为扩大内需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为促进经济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相应测绘保障服务,加强测绘基础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加快论证重大测绘项目,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强化测绘公共服务,繁荣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辐射带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进步。


二、加快项目实施,提高保障水平


(四)保障服务要到位。要认真分析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前筹划、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测绘部门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切实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等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建设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发挥好测绘的基础性作用。


(五)重大项目要加快。加快推进我国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带动西部地区测绘发展。加快实施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推动全国各级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基础测绘力量,加快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1:10000地形图测绘、1:10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等项目的实施进程。尽快启动实施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海岛(礁)测绘等国家重大测绘项目,加快省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六)带动性项目要优先。加强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带动地方各级基础测绘发展。要在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地级市加快推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力度。要紧密结合各省、市、县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加快实施“百镇千村测图”和“一村一图”等测绘保障服务工程。要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要通过优先实施带动性项目,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直接带动各方面近100亿元的资金投入,为扩大内需注入新的活力。


(七)基础建设要加强。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给测绘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着力加强测绘能力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举措,积极论证争取一批新的测绘项目。加快做好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测绘技术装备建设、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工作。


(八)公共项目要推进。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加快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互联,资源共享,能够满足防灾减灾、电子政务等方面需求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目录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长城测量、文物普查测绘保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保障、经济普查测绘保障、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审查发布等工作。


(九)急需项目要放开。积极探索增加测绘投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保障服务需求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途径。对于市县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及其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等社会需求强烈,短时间内政府又难以加大投入的测绘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探索研究政府主导下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测绘投入模式,适当引入社会资金,加快发展。


(十)民生项目要快上。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对测绘工作的要求,加强灾区基础测绘和其它测绘工作,加快恢复和建设灾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灾情监测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确保灾后重建、测绘先行。加快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资源整合,着力打造互联网地图服务知名品牌;加快公众版地形图研究,进一步丰富地图品种,不断推出精品地图,繁荣地图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等的监督检查,维护百姓权益和利益。


(十一)产业发展要支持。本着稳定行业、扩大就业的原则,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测绘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扩大产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支持卫星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汽车、通讯、物流、出行服务、网络服务等产业发展。要通过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化项目示范以及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测绘技术指导、实施政府采购倾斜政策等方式,保持产业平稳快速增长,推动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2010年力争达到1000亿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二)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统筹兼顾,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强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十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测绘系统各单位要把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和配合国家测绘局的各项相关举措,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狠抓工作落实,能出台的措施要尽快出台,已立项的项目和出台的措施要抓紧落到实处。


(十四)简化审批提高效率。要加快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在线办理,对应急测绘保障等特殊项目的审批,要特事特办、即理即办。要通过修改审批程序规定、实行行政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审批权限,将部分地图的审核、拆迁测量标志、提供测绘成果、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等审批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要适当简化基础测绘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等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严格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在允许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测绘项目和资金调整。需报经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质量、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抓好安全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测绘安全生产。要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以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测绘保障服务是测绘部门的应尽责任,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共同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重大举措要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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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6〕第7号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重庆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市级财政预算。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卫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卫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环卫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佛山市环卫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加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包括:

  (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环卫工作用房、垃圾运输车辆、环卫车辆及停车场等。

  (二)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及处理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及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物价)、环保、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用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第六条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升的方针,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施时,须先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保障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用地的供给。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确保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

  第九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十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在全市各中心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及居住小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以宣传为导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市民掌握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使其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情况设置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车辆集中停放、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明确环卫车辆行驶线路及作业时间,环卫车辆不得擅自更改行车线路。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车辆,须达到分类、密闭、压缩要求,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车辆上路前必段冲洗干净,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三章 生活垃圾中转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国土规划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规划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在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迁移或者拆除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关闭、闲置、迁移、拆除和重建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病媒生物防治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遵循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建立并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中转设施营运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生活垃圾中转设施正常规范营运;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保障经费和设施。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

  (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必须达到无害化要求,未能达到无害化要求的要限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必须关停并恢复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营运单位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滤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营运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