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护耕地和其他土地,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公安、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监察网络,组织巡回检查,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面积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的情况;
(四)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代收代缴以及征地费、造地费等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价格评估确认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该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遇到干扰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保障查处工作依法进行。
第三章 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发生在地区、州、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
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
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乡级土地管理所应当根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监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监察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和礼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取证时,土地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一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监察工作中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因非法审批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监察人员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处的。或者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人发(1993)18号 199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民政行业工种范围,民政部组织制定了《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民政)
假肢制作装配工
-----------------------------------
|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肢体残缺者制作和装配各种假肢(含假眼、
工种定义 |
|假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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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假肢和假眼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
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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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
初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假肢,除测量工和假眼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真空泵、台钻、砂轮机、锯床、烘箱、缝纫机、取型仪、对线仪、假肢专用机床、假肢接受腔真空成形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假肢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加工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运动部分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的基本知识。
8.常规假肢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假肢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假肢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1.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2.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3.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假肢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和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作材料,选用合理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假肢接受腔的合成树脂真空成形。
8.根据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上、下肢假肢。
9.按配方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定型假眼。
10.按模型和材料配方制作一般假耳、假鼻或假乳房。
11.根据质量标准鉴别上、下肢假肢零部件的质量优劣。
12.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前臂或上臂机械假肢。
2.制作上臂短残肢或肩离断装饰性假肢。
3.制作铝、木、皮小腿或大腿假肢。
4.根据图纸和模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5.根据模型加工接受腔,组装骨骼式小腿假肢或大腿假肢。
6.加工制作定型假眼或假耳、假鼻(包括配料、配色和拌料)。
中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假肢,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假肢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不同部位截肢的残肢残存功能及装配不同假肢的代偿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假肢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7.常规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8.常规假肢的对线、调整、使用训练和异常动作的纠正方法。
9.开关控制电动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10.特殊(关节离断、长残肢、短残肢)假肢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11.人眼解剖知识、有关眼球摘除后眼腔的状况及各种假眼制作装配方法。
12.假眼、假耳、假鼻、假乳房所用化工材料的性能及其配方。
13.国内外假肢新材料、工艺、新技术情况。
14.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专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假肢零件的加工图。
4.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假肢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5.解决上、下肢假肢对线、调整、试穿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6.装配、维修前臂或上臂截肢用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7.按照眼球摘除患者的眼腔形状制作装配特殊假眼(含软性假眼、薄壳假眼)。
8.假手指、假耳、假鼻、假乳房等美容整形器官的取型、制模、配料、加工和装配。
9.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骨骼结构吸着式大腿假肢。
2.制作、装配悉姆截肢、膝离断、髋离断等特殊假肢。
3.制作装配上臂短残肢或掌骨截肢机械假手。
4.制作、装配前臂或上臂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5.为患者专配各种假眼。
6.为患者专配各种假乳房。
高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假肢,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假肢,具备设计一般假肢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假肢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假肢结构的机械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残肢畸形、人体骨骼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阅读能力。
4.各种假肢用材的性能、合理选用及材料消耗的计算方法。
5.肌电假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6.各种假肢接受腔口型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7.假肢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8.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假肢产品的装配构造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双侧高位截肢、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等高难度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对假肢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肌电手的维修。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假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下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假肢。
2.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适用的机械手、工具手或开关控制电动手。
3.为患者装配上臂肌电手。
矫型器制作装配工
-----------------------------------
|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麻痹、瘫痪等肢体障碍者制作和装配各种
工种定义|
|矫形器(含内脏托带和矫形鞋)。
----|------------------------------
适用范围|矫形器和矫形鞋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
等级线 |初、中、高
----|------------------------------
学徒期 |二年
-----------------------------------
初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矫形器,除测量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台钻、砂轮机、烘箱、真空泵、锯床、片皮机、缝纫机、矫形器专用机床、热塑板真空成形设备和制鞋用内线机、外线机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皮工刀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矫形器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成形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四肢、脊柱各部位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装配和修理的基本知识。
8.常规矫形器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矫形器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各类腰围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胃托、肾托、疝气带等内脏托带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2.矫形鞋的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13.矫形器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4.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5.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6.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矫形器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或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件材料,选用合理的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热塑板制矫形器的真空成形工艺。
8.按照设计图和模型制作常规上、下肢矫形器。
9.按照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脊柱矫形器。
10.加工矫形器的皮工零部件。
11.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2.制作常规矫形鞋及各种矫形鞋垫。
13.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普通上肢矫形器。
2.制作常规支架式小腿或大腿矫形器。
3.制作热塑板成形的小腿矫形器。
4.制作常规框架式脊柱矫形器。
5.制作常规腰围和颈托。
6.为足下垂或内、外翻足制作矫正鞋。
7.制作普遍补高鞋和补缺鞋。
8.加工制作胃托、肾托、疝气带。
中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矫形器,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矫形器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截瘫、麻痹等肢体障碍者的病变情况及采用矫形器矫治的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矫形器的矫治作用和适应范围。
7.常规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及调整、正确使用的方法。
8.各种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9.足部畸形、缺损等运动障碍脚的种类、致病原因及采用矫形鞋矫治方法。
10.胃托、肾托、疝气带的设计原理及方法。
11.有关腰椎病的基本知识,各种腰围的设计与制作工艺要求。
12.国内外矫形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情况。
13.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矫形器零部件的加工图。
4.阅读有关肢体畸形的X光片。
5.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矫形器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6.根据患者病情要求,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各种框架式和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
7.解决各种矫形器在试穿、调整及观察矫正效果中出现的问题。
8.测量、设计、取模、配楦、制作各种矫形鞋及矫形鞋垫。
9.设计与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0.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平衡前臂矫形器或肩外展矫形器。
2.制作、装配坐骨结节承重的或带脊柱支架的大腿矫形器。
3.制作脊柱侧弯矫形器、蛙式支架和颈椎矫形器。
4.按医生处方,设计、制作特殊腰围。
5.根据患者病情,设计、制作二层楼式补高鞋或严重畸形的矫正鞋。
高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矫形器,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矫形器,具备设计一般矫形器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矫形器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矫形器的矫治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各种矫形器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4.肢体畸形、麻痹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分析能力。
5.各种矫形器用材的性能及合理选用,掌握材料消耗的计算及复杂下料样板的制作方法。
6.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7.国际上矫形器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矫形器产品的装配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截瘫病人、偏瘫病人或脊柱多种变形等高难度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与矫形器复合使用的矫形鞋和特殊疑难矫形鞋的测量、设计、取型、配楦、制作与装配。
4.对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矫形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高位截瘫病人设计、制作与装配矫形器。
2.制作波士顿、密尔沃基、色努等各类脊柱矫形器。
3.为严重畸形的麻痹患者,设计、制作、装配带小腿、大腿支架和矫形鞋的矫形器。
4.复合畸形脚的诊断及其矫形鞋的设计与制作。
尸体整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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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定义|用药品、化妆品和器具,对尸体整容、整形、化妆和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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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殡葬行业尸体的整容、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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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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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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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整容、化妆常用材料的名称、用途和性能。
2.整容、化妆及理发常用工具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尸体的五官、脸型、发型及肤色的基本特征。
4.尸体整容、化妆的一般方法。
5.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基本操作程序。
技能要求:
1.按程序进行整容、化妆,会使用不同清洁材料(清水、酒精、汽油等)对尸体面部及必要部位进行清洗。
2.使用不同化妆材料,采用一般方法对尸体面部进行化妆,使其着色均匀、自然。
3.闭合一般尸体的双眼和嘴。
4.给一般尸体刮脸和梳理男、女式普通发型。
5.正确使用和保养整容、化妆、理发工具。
中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各种不同化妆材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不同肤色配制不同色彩的方法。
2.尸体的各种脸型特征,正常人日常生活美容的常用方法。
3.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梳理标准及美发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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