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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07:25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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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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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民函〔201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然橡胶在割胶和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细菌、植物枝叶、花粉等的污染,造成其成份复杂,存在异性蛋白等杂质引起注射剂热源、澄明度和不溶性微粒等,给用药安全留下严重隐患的问题,我国于1995年作出了按时限逐步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包装药品的部署。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从“八五”时期开始,通过鼓励、支持替代产品的研发、技术改造等扶持政策,推动药品淘汰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工作,我局先后于2001年7月1日起淘汰了柱晶白霉素等13种抗生素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于2002年1月1日起淘汰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冻干燥注射用抗生素粉针剂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及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391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药品采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根据部分企业实际情况,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对部分药品执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39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作为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包装。对于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二、在淘汰过程中,对于个别因启动工作较晚,目前尚未完全解决替代胶塞与药品品种匹配问题的,为保证市场供应,可给予适当过渡期限。药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在过渡期限内完成普通天然胶塞替换工作。具体过渡期限如下:
  (一)注射用青霉素(钠盐、钾盐)、基础输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乳酸钠格林注射液、糖酐类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羟乙基淀粉类注射液)过渡期限为半年,即该类药品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
  (二)除以上(一)中所列基础输液外,其余大容量注射剂过渡期限为一年,即该类药品使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在规定允许的过渡期限内所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为缩短替换的审批时间,对于替换普通天然胶塞的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除授权省(区、市)局审批外,在企业作出质量保证承诺的同时,注册检验可以按照抽取每个品种的一个规格(最高浓度)的一个批次进行。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医院制剂注册及其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补充申请,仍按照我局规定,除固体口服制剂外,不再受理采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申请。

  五、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1号令核发的普通天然胶塞注册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期一律为200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做好淘汰普通天然胶塞的各项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