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8:44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
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健身活动的场
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是本级行
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由单位
或个人自主管理,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营业
性的体育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
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
施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公共体育设施有出租的,其保养、维修、管理费用由租赁单位负责;向社
会开放又无固定收入的,其保养、维修、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体育事业
费预算。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赞助体育设施建设
以及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体育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设
施发展规划,符合体育场(馆)建设规范标准,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征求体育
行政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必须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
使用。
第八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
施。原有的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
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要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条 省应当做好优秀运动队伍集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完善现有
训练基地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规划和建设集体育训练、全民健身及
配套设施为一体的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公共
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设备完善的体育中心。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设体育场、灯光球场、游泳池、体育馆
或练习馆等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应当建设田径场、篮球场和体育活动房等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提高体育设施
使用率。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
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办法。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本设施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必须用
于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
教学、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健身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设
施,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体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
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
况需要改变体育设施用途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
行择地新建偿还,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得减少,并适当改善条件;重建方案应当
征询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行
政部门批准,并缴纳体育设施使用补偿费。补偿费必须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
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按期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
体育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二)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
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
标准建设偿还的;
(四)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
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
(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
缴纳补偿费的;
(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拒绝或拖延履行职责,致使体育设施被侵占、挪用、破坏或给
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或使用中,违反城市规划、土地
管理、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一案看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别

作者:宋飞

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内容大致如下:“2003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同年12月17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试比较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上下两个案情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试题多来源于日常生活!
对李某受伤案的分析:
1、 如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关系。所谓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李某受伤案中,根据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李某自述,自己2003年8月14日本来在外地玩,后来酒店老板来电话,请他回去接酒店电器维修的活,每月600元,试用期一个月发300元。李某答应后就回去找酒店,到出事时已经为酒店干了3个月。而且油罐里的废油也是老板自己买的,加油也是在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的一项工作。自己灌油时,酒店人员还帮他扶椅子。综上,如果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酒店也就得为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如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本案中,酒店称“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李某在自述中也提到为酒店输油泵维修时使用的是自带工具、自行维修。如果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加油的行为就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那么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李某就得自认倒霉了。
3、 结合本案,比较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从上面的材料我们不难看出,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法庭上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而不主张承揽合同成立,才有可能获得意外伤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编,《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
2、某区2004年行政复议案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